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
※ 引述《Taiwan007 (台灣特務)》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00luUY1.jpeg
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RGgZ3mR.png
備註:
1.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陳奐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8萬元調降回實際酬金7萬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8萬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見他卷八第53、57、63頁),故被告陳奐宇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7萬5,161元【計算式:70,000+(80,000-70,000)÷31×16=75,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
「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陳奐宇之109年10月份申報酬金為7萬5,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8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3萬5,000元,實屬誤載。
2.被告黃惠玟於109年9月應繳回共計2萬8,902元,該金額包括同年8月份申報加班費2萬
3,978元(內含該月份浮報加班費1,962元,見附表二)及同年9月份浮報酬金5,360元中之
4,924元【計算式:28,902-23,978=4,924】,此有「每月薪資作帳表」在卷可稽(見他卷五第455頁)。被告黃惠玟就此部分僅於109年9月22日繳回1萬1,190元,此有「辦公室支出帳」存卷足參。稽之被告黃惠玟於偵訊時固結證:我實在不記得為何應繳回2萬8,902元,但僅繳回1萬1,190元等語,然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目的在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係先繳回非其應得之浮報款項,是可認被告黃惠玟繳回之1萬1,190元,係包含上開浮報酬金4,924元、浮報加班費1,962元及合法請領加班費4,304元【計算式:11,190-4,924-1,962=4,304】,且加班費繳回金額為6,266元【計算式:1,962+4,304=6,266】。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黃惠玟繳回109年9月份浮報酬金0元及同年8月份加班費1萬1,190元,容有誤會。
3.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黃惠玟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6萬7,360元調降回實際酬金6萬2,000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7萬2,000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黃惠玟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6萬7,161元【計算式:62,000+(72,000-62,000)÷31×16=67,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
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黃惠玟之109年10月份申報酬金為6萬7,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7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5萬5,080元,實屬誤載。
4.被告高虹安自109年3月16日起,將被告王郁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4萬6,000元調升為4萬8,500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王郁文於109年3月份之申報酬金為4萬7,290元【計算式:46,000+(48,500-46,000)÷31×16=47,290,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王郁文之109年3月份申報酬金為4萬7,25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6,250元,實屬誤載。
5.依109年5月份「每月薪資作帳表」,以及被告黃惠玟於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對被告王郁文所為通知,被告王郁文原應繳回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及同年4月份加班費(經扣除4月份獎金1,380元)共計1萬6,748元,然依被告王郁文製作之「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其於同年5月15日入金(繳回)之金額僅為1萬6,478元,衡以被告王郁文入金之金額係由其管理收支並據此製作收支帳,故關於被告王郁文之實際繳回金額之認定,應以上開「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所載者,較為可採。又依被告王郁文之109年4月份申報加班費1萬5,756元,扣除上開獎金1,380元,足認其就該月份加班費之繳回金額為1萬4,376元,並可進而回算其就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之繳回金額為2,102元【計算式:16,478-
14,376=2,102】。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王郁文繳回109年5月份浮報酬金2,364元及同年4月份加班費1萬4,114元,容有誤會。
附表二: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oRUrjua.png
備註:
1.被告陳奐宇就109年11月份申報加班費,係於同年12月22日繳回9,768元,嗣於同年12月24日支出「故宮購物」2,000元,於同年12月31日餘7,768元並歸零,此有「奐宇1231零用金帳」之「奐宇帳戶」項下之記載可稽,此與「辦公室支出帳」之「兔姊帳戶」項下同時記載於同年12月31日「奐宇入帳」7,768元者,金額互核相符,並可知被告陳奐宇係於該日將其帳下之餘額轉入被告黃惠玟帳下,而無起訴書之附表五備註二所稱「辦公室支出帳」上開記載7,768元係屬誤植之情形。
2.同附表一之備註2。
3.同附表一之備註5。
4.於附表二所示於案發期間存有「浮報加班費」之情形,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繳回之加班費金額均明顯高於「浮報加班費」金額,而參以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目的在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應係先繳回非屬其應得之浮報加班費,是可認該被告3人均已將其等浮報之加班費繳回。且依同理,於被告高虹安自「申報加班費」中核給「獎金」之情形,可認係自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之合法請領加班費中核給。
附表三: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數額計算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https://i.imgur.com/Tb8UFPC.png
至於計算式,法院的確切說法是:
【計算式:8,045+8,493+4,908+9,236(以上為被告陳奐宇繳回之詐取酬金,合計為
30,682)+49,599(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酬金)+5,824(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酬金)+8,966(被告陳奐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9,500(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943(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16,514】
檢察官說的「46萬」,判決書中沒有記載到。
反正有些真真假假,法院可能無從考證
因此從寬認定助理、法務主任的部分,但立委本身則不在此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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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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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浮報部份都是沒進入助理戶頭直接進入
公積金?
下流媒體三民自一直用46萬來抹黑高虹安
一切就是要給高虹安和民眾黨人格毀滅。
檢察官應該是認定回捐加班費部分是
貪污
才會有46萬多這麼多
法官是認定只有薪資浮報才算所以才
只有11萬
二樓真的不要出來丟人現眼
小草不知道檢察官幫減到46萬 現在是法
官又幫你減到11萬 結果小草還在罵檢察
官和法官
根本啥都不知道就在瞎護航高虹安
重要嗎 即使是3萬 檢察官都說上頭就是要
起訴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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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安案件 起訴資料整理高虹安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背信罪不起訴處分 李忠庭 貪污治罪條例 不起訴處分 陳奐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王郁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黃惠玟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16
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之酬 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 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 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開月份,高虹安各以浮 報後之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之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14
Re: [討論] 高虹安給小兔的薪水是一口價喔?【高虹安恐遭重判2】浮報助理薪水加班費內帳曝光 高虹安親簽賴不掉 小兔依高虹安指示,從2020年3月起至同年11月止,不但將辦公室4名助理的實際薪資7萬 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等數額,按月「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再不 實填寫於「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交由高虹安在表單上簽名後,12
[討論] 陳奐宇出庭說 他從未在表單上簽名就高虹安案的被告助理之一的 陳奐宇 之前是擔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主任 在昨天台北地方法院傳喚三名被告助理到庭審理 歷時約一小時 三名助理全都認罪、不爭執,並請求法官給予減刑並緩刑 不過當法官問到小兔時,小兔表明說 他只是員工、沒有決定權,都由高虹安決定5
Re: [問卦] 公衛文是不是最慘?看判決書真的扯, 薪水實領四萬六, 加班費以四萬八基準計算, 所以算貪污。 (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之1
Re: [討論] 還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樣貪汙的喔 ?大家可看一下當時起訴時的QA就比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為何檢方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詐取」條件看起來有 兩個 : 1.虛(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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