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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作者
kurapica1021
(疾風之狼)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11

※ 引述《premh104 (作決定,有所得也需代價)》之銘言:
: 請教 各位前輩先進:
: 友人因職災致傷病滿兩年,但因職災造成的傷病仍需持續治療並提出教學醫院專科醫生診: 斷書請假。雇主以「勞保職災給付」已滿兩年,所以不再給職災勞工公傷假。地方政府勞: 工局前往查核,回覆職災勞工「公傷病假雇主給兩年已經非常寬容!兩年期滿職災勞工不: 回去上班,雇主可以直接解雇」。
: 當下跟該勞檢員反應,職傷給付兩年是勞保局的職災傷病給付,法源上沒有「公傷假只有: 兩年的限制」,勞檢員卻一再說雇主很有良心,超過兩年還沒解雇職災勞工已經是非常優: 良了…
: 經查相關資訊:公傷病假的法源依據為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但該條文僅簡單規範「: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並沒: 有像是普通傷病假一樣有年度內請假天數的限制,所以公傷病假其實並無二年的期限,只: 要勞工仍然在醫師專業判斷下仍需進行治療、休養的期間內,雇主都仍應依法給假與相關: 的補償,這點勞動部過去其實也有作成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82)台勞動: 三字第39118號函)。
: 雇主未提供完整設備導致勞工職傷,把關的勞工局勞檢這麼專業的單位,仍作出對職災勞: 工不利的解釋。
: 勞工真的是最軟的那塊,真的只能自立自強嗎?

法規有規範
參照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59條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他如果有給40個月平均工資,是可以在滿兩年後宣告終止勞動契約
你要舉證的是發生職災的主要的原因都是在雇主,那你朋友可以告公司,得到一定的賠償如果雇主有明顯的責任的話,但如果有進行教育訓練,設備有緊急停止裝置或是光電式、連鎖等安全裝置,工作守則有提到作業標準或是有制定SOP,沒辦法把責任歸咎在雇主
身上時,那就是剩下補償,也就是前面提到的2年醫療期+40個月平均工資

還是先釐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雇主有無善盡告知或防止的責任
不然很多事不清不楚的,也不見得能幫助到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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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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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mh104 03/02 12:45當初職安單位勞檢,已經確認雇主未依法

premh104 03/02 12:45提供設施及設備致事故。勞保局也審核通

premh104 03/02 12:45過兩年了。非常謝謝大大的訊息,我會彙

premh104 03/02 12:46整提供給朋友。

premh104 03/02 12:46令我不解的是,地方勞工局勞檢居然做出

premh104 03/02 12:46這麼離譜的說明,還是主管單位。

facts 03/02 12:52可以告發勞檢人員嗎?

dnzteeqrq 03/02 13:16push

ronga 03/02 13:20別的縣市我不敢說 但雙北的勞工局不太會

ronga 03/02 13:20曲解法律

premh104 03/02 13:28R大,確實不是雙北,北市勞工局有資料

premh104 03/02 13:28,明確提到工傷假並無兩年期限。所以我

premh104 03/02 13:28才覺得奇怪,一個條文,不同縣市不同解

premh104 03/02 13:28讀。故而發文請教版上高手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