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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連殺妻子、岳母與繼子被判死 律師狂罵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男連殺妻子、岳母與繼子被判死 律師狂罵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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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green (Hi)》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男子張泓毅勒斃妻子、岳母及繼子,伴屍6日後棄屍租屋處,竊取死者現金、存摺、首飾: ,盜領現金逃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家暴殺人等罪判張3個死刑,為國民法官庭判死首: 案。張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律師團抨擊地院讓1030張屍體照片「公開」,影響國: 民法官預斷,並指3個犯罪「論罪混為一談」,也忽視張有教化可能。

: 推 Sanish: 律師是廢死團體嗎?不然兇手都沒意見了 1.175.7.143 12/03 20:22
就文字敘述上來看,其實問題是:

就算被告或其辯護人沒有上訴,按照憲法法庭判決來看,第一審法院也必須依職權送第二審及/或第三審上訴審判

而就公開照片的程度來講,應該是想表明有《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三百零七條但書的狀況,而不應維持死刑判決:

「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事項,除有具體理由認有認定或裁量之不當,或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之情狀未及審酌之情形外,第二審法院宜予以維持。」



但是第一審判決死刑的理由,當時都已經說了:(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七號刑事案)

(五)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被告父親之前為大陸臺商,被告曾與父親住在大陸將近十幾年左右,被告在大陸讀小學與初中,在被告初三時,被告表示要返臺,被告回臺後住在大伯位於高雄市○○區的住處,並換了多所學校就讀,張父自被告小時候開始迄至案發
前不久,平均每個月都會給被告零用錢二萬餘元,除此之外,被告也經常向父親開口要錢,張父也都有求必應,會如數匯款給被告等情,業經證人張父到庭證述在卷,顯見被告的家境是富裕的。

(六)被告在警詢、偵查與法官羈押訊問時多次供稱:其還要再殺死陳○妍之姐陳○瑜,以
及陳○妍之前男友王○駿等語。況量刑鑑定報告亦記載:「…被告若再有足夠動機,仍有
可能影響其再犯」;「心理衡鑑顯示,張員(按即被告)之情緒較易起伏,但因內在調節能力有限,會於持續情境壓力下自控力漸失,此類決策模式也可見於本案犯行之中,使張員認為僅能選擇殺害陳員作為擺脫現狀困境的唯一方式,而少有考慮其他替代選項。此外,鑑定會談與心理衡鑑結果皆顯示,張員傾向將部分行為成因歸因於他人或是外在環境,繼而迴避或減少需承擔的責任,因而較難透過他人勸說來改變其行為模式。」,而經鑑定結果,被告整體的「再犯可能性」為「中」。綜上,顯見被告仍極有可能再犯暴力犯罪,暨再殺死陳○瑜與王○駿之情。

(七)量刑鑑定報告記載略以:尚難謂被告無矯治可能性;以及在足夠良好之心理社會介入下,仍有提升其再社會化之可能性,尚難謂其無再社會化之可能。惟「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與「再犯可能性」中,其中固然「再犯可能性」作為風險評估有較多實證能夠應用,但其餘二可能性(本院按指「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則欠缺操作型定義,亦無較明確之科學實證予以確認,此亦有量刑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準此,就量刑鑑定報告中對於被告鑑定所為的「矯治可能性」與「再社會化可能性」部分,既欠缺操作型定義,亦無較明確之科學實證予以確認,已如前述,則就此二種鑑定結果,本院不予採納。

(八)(憲法法庭判決內容,略)查本案是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且是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亦有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以及有殘忍殺害對其呵護備至與信賴有加之陳○妍暨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六十九歲老年人劉○姫與三
歲陳童,並於虐殺陳童數十分鐘的過程中,還以手機上網查詢:「小孩怎麼這麼難掐死」、「三歲小孩死不了」之情,而被告所犯之殺害三條人命部分,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亦為被告之父所認同,顯見被告就殺死被害人三人部分,確均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九)被告犯後在接受萬芳醫院關於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的鑑定時,多次向司法精神專科醫師表示期待可被判處死刑等語,此有卷附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可稽;而被告向臺大醫院量刑鑑定團隊亦多次表示唯一的期待只有希望可以被判處死刑等語,此亦有量刑鑑定報告在卷足參。況按「至於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時當予審酌之事項,但並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自難因此解免死刑應報。何況行為人自知客觀之死罪難逃、『求其生不可得』,主動一心求死,則法院宣處死刑,仍然符合『死者與我皆無憾焉』的古訓,不生所謂『利用司法而自殺』的問題。」,此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四號判決可參。

再按「死刑之刑罰目的在處罰與一般預防,不及於特別預防:對於犯罪之『刑罰』,我國向認兼具『防治和處罰犯罪』之作用與功能。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足見『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刑罰之執行目的,尚非死刑或罰金刑之刑罰執行目的。又現代刑罰理論所謂『犯罪應報』,係指理性化以後之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之作用,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之意。此即以犯罪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使『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之真意。實與最原始之『同害報應刑思想』,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之概念有別。不能以我國不採『同害應報刑思想』,即否定我國刑罰具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作用與功能。故而,刑罰之目的就『處罰或懲罰犯罪』言,具犯罪應報及一般預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言,具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色彩。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種,當亦存有現代刑罰理論之『犯罪應報』概念。」;易言之,「教化」非死刑刑罰之目的:於依「罪行」衡量「與罪相符之責」,再依其「罪責」衡量、選擇「相應之刑」及「與刑相當之罰」後,認非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或符合前述社會上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之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之功用時,則該「死刑刑罰」之目的僅有「處罰及一般性預防功能」,而無「特別預防功能」存在,已如前述;從而「教化可能性」即非此時應予考量者,此亦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刑事判決可參。

末按「然所謂教化可能性,乃基於就犯罪者個人發生預防犯罪之作用,而收個別性的預防效果。亦即以刑罰及在監教化治療,做為矯治犯罪之手段,幫助犯罪者改過自新,加強犯罪者之社會責任意識,使其得以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是預防思想所強調者,乃行為人再犯罪之危險性,而非行為人之罪責。然刑罰之裁量需以罪責為基礎,首先仍應依據應報需要性,考量應刑罰之程度,再依預防之需要,確定應受之刑罰,以免破壞罪責原則,並兼顧個別預防思想,是若法院審酌結果,認行為人之罪責已達必須剝奪其生命權之程度時,仍應得判處死刑,非謂行為人只有要一絲教化可能性,即不得判處死刑。」,此有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四零三九號刑事判決可參。被告對他人之生命既毫不在意,心性兇殘,動機卑劣,泯滅人性,莫此為甚,甚至有極大的機率再殺死陳○瑜與王○駿,既如
前述,則本院認為就被告殺人罪或殺死兒童罪部分,除了死刑可以達到罪刑相當之目的外,已無其他法定刑可以符合量刑的比例原則了。



且就其他同時間的犯罪,第一審的論斷如下:(沒收部分略)

一、竊盜罪:有期徒刑壹年

二、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玖月

三、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有期徒刑捌月

四、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期徒刑柒月

五、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柒月

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七、非公務機關未基於特定目的利用個人資料罪:有期徒刑柒月



這些就已經看得出其嚴重性了,因此縱使死刑部分需要再爭辯,就其他確定的罪行還是可以先執行,自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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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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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4 馬來西亞), 12/03/2025 22:25:34

ntuooo 12/04 08:22誰希望他活的帶回去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