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
※ 引述《KKsnow (考試要衝600分了!)》之銘言:
: 實務採客觀說(殺人要賠) vs
: 學說採內在關聯說(殺人不在職務範圍內 不用賠) 以學者王澤鑑為首
: 客觀說 「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職務有關」42年台上字1224號判例
: 內在關聯理論「僱用人之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係,對此僱用人可預見事先防範
: 並計算其可能損害,內化於經營成本,並予以分散」
民法188 最近最神奇的案子!!
有唸過法律的都知道
如果是老闆的朋友(不是員工) 借老闆的貨車(印有公司Logo)
去幫老闆接送小孩 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賠償責任
1.老闆的朋友 不是老闆的員工
2.開貨車出去 不是送貨只是為了接送小孩 絕非工作職務範圍
但因為實務採客觀說
所有的路人看到 老闆公司LOGO的貨車撞到人 老闆就要幫他朋友賠!!!!!
以上有唸過法律的都知道
但是最近最神奇的案子
某知名國際連鎖餐飲公司 配有外送職務
並貼心的會給外送員印有公司Logo的整套雨衣~~
該公司的外送員A離職後,因為雨衣很耐穿好用又美觀,所以離職時,沒有歸還公司
外送員A離職後 跑去做時下最流行的 外送平台外送員
適逢下雨 A穿上印有知名國際連鎖餐飲公司Logo的雨衣
結果出了交通事故 A說他賠不起....
1.A已經不是 前餐飲公司的員工了
2.A根本不是在做前餐飲公司的職務範圍
3.前餐飲公司抗辯 A他媽已經不是我們公司員工了
A他媽現在根本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問 前餐飲公司要不要幫A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各位推測 台灣法院會如何判決
--
當然是前公司要陪 疏於管理不回收雨衣
信賴關係啊公司可以轉向員工求償啊
如果這樣 出事公司隨便說員工就解套了
一定要賠啊 很正常吧
不爽就不要提供表見外觀啊
同一樓想法哈哈,敢不回收就要想到
將來可能會被告了,話說公司法務沒
想到嗎
鼓勵穿公司的logo 公司的狗牌犯罪害公司
?
都知道客觀說了 低能法務還沒意識
可以開除了
有些企業員工服還要員工花錢買喔
這種是不可能要回去的
那是員工的財產呀
阿你說這些不就是法官被罵恐龍的原因嗎
不可能要就不可能要啊
白癡公司為了薛員工服的錢
那就乖乖到時候出事了多負責啊
沒有都想爽的啦 哈哈
前餐飲公司無需就A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
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參照。又本條係以雇傭
人有過失為前提,亦即其違反對於受僱人之
選任及監督職務之執行之附隨義務,同條但
書參照,合先述明。
2.本案中,A離職員工穿著印有前餐飲公司
之雨衣,發生交通事故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之行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3.然本案中是否有民法第188條之適用,須
視A是否為該前餐飲公司之受僱人及是否為
執行職務之行為。就受僱人之認定實務見解
以事實上僱用關係為標準,亦即客觀上為之
服勞務受其監督者始足當之,而期間是否有
僱用契約在所不問。就執行職務之認定有實
務見解採客觀說,以客觀上足認為職務之執
行為認定標準;然通說採限制客觀說,認為
若受僱人所為係個人之犯罪行為,即不能令
僱用人負責。
4.本案中,A已離職並未為前餐飲公司服勞
務且亦無監督可能性,依照實務見解非屬受
僱人,故前餐飲公司無須就A之侵權行為依
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那帶洋基的帽子,洋基要賠嗎
爆
首Po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啊? 剛無聊刷到以前媽媽嘴案 光是金紙店老闆娘明明沒看過這老闆還硬扯說她看過 然後這老闆各種被指說是兇手還被收押等等之類 這些司法上都沒判賠他12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明明民法188條就有但書 僱用人能不負賠償責任9
怎麼一堆法盲出來在那邊吵啦 還有法盲出來嗆法律專業的 是丟不丟臉阿 這個問題跟爭議 本來就存在!!! 只是媽媽嘴的案子 將條文的爭議變成現實而已!! 實務採客觀說(殺人要賠) vs4
損 :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推文提到的普悠瑪就很經典啊 在下法盲 一個是平時認真做事當上店長的員工4
民法188 立法意旨在於當加害人員工沒錢付的時候,受雇人連帶賠償可以讓受害人不會求 償無門,因為雇主經濟上通常具有優勢。 這是在雇主及被害者家屬的權衡下,立法者偏向保護被害者家屬的權衡結果,但仍需受雇 人的加害行為具有內部關聯性。 這case的判決,法官認為下藥的手段在店內,是被害者信賴員工的飲品導致昏厥,而員工X
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 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責任」的債務。 依照民法272條規定,連帶債務的成立必 須有「當事人的明示」或是「法律規定」
3
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 」連帶責任。 用這條判賠很怪吧,謝依涵是在飲料下藥迷昏受害者,再行殺害。 難道在法官的認知中,下藥是被認定為執行職務?5
[問卦] 被卡車撞是不是可以要求卡車公司一起賠償是這樣啦 媽媽嘴事件 因為員工殺人所以老闆被要求連帶賠償 那這樣以後被貨車或卡車撞 司機付不出來3
Re: [問卦] 當年媽媽嘴咖啡店事件 老闆到底有多衰?是真的很衰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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