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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作者
KKsnow
(考試要衝600分了!)
時間推噓 6 推:8 噓:2 →:37

※ 引述《KKsnow (考試要衝600分了!)》之銘言:
: 實務採客觀說(殺人要賠) vs
: 學說採內在關聯說(殺人不在職務範圍內 不用賠) 以學者王澤鑑為首

: 客觀說 「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職務有關」42年台上字1224號判例
: 內在關聯理論「僱用人之職務具有通常合理關係,對此僱用人可預見事先防範
: 並計算其可能損害,內化於經營成本,並予以分散」

民法188 最近最神奇的案子!!

有唸過法律的都知道

如果是老闆的朋友(不是員工) 借老闆的貨車(印有公司Logo)

去幫老闆接送小孩 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有賠償責任


1.老闆的朋友 不是老闆的員工

2.開貨車出去 不是送貨只是為了接送小孩 絕非工作職務範圍

但因為實務採客觀說

所有的路人看到 老闆公司LOGO的貨車撞到人 老闆就要幫他朋友賠!!!!!

以上有唸過法律的都知道



但是最近最神奇的案子

某知名國際連鎖餐飲公司 配有外送職務

並貼心的會給外送員印有公司Logo的整套雨衣~~

該公司的外送員A離職後,因為雨衣很耐穿好用又美觀,所以離職時,沒有歸還公司

外送員A離職後 跑去做時下最流行的 外送平台外送員


適逢下雨 A穿上印有知名國際連鎖餐飲公司Logo的雨衣

結果出了交通事故 A說他賠不起....


1.A已經不是 前餐飲公司的員工了

2.A根本不是在做前餐飲公司的職務範圍

3.前餐飲公司抗辯 A他媽已經不是我們公司員工了

A他媽現在根本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問 前餐飲公司要不要幫A負連帶賠償責任?

請各位推測 台灣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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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78.1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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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baby 03/11 18:03當然是前公司要陪 疏於管理不回收雨衣

jasonmoon 03/11 18:04信賴關係啊公司可以轉向員工求償啊

kilof 03/11 18:06如果這樣 出事公司隨便說員工就解套了

LawLawDer 03/11 18:06一定要賠啊 很正常吧

LawLawDer 03/11 18:07不爽就不要提供表見外觀啊

smile2359630 03/11 18:10同一樓想法哈哈,敢不回收就要想到

smile2359630 03/11 18:10將來可能會被告了,話說公司法務沒

smile2359630 03/11 18:10想到嗎

facebcck 03/11 18:10鼓勵穿公司的logo 公司的狗牌犯罪害公司

facebcck 03/11 18:10

LawLawDer 03/11 18:12都知道客觀說了 低能法務還沒意識

LawLawDer 03/11 18:12可以開除了

spirit119 03/11 18:32有些企業員工服還要員工花錢買喔

spirit119 03/11 18:32這種是不可能要回去的

spirit119 03/11 18:32那是員工的財產呀

egghard29 03/11 18:34阿你說這些不就是法官被罵恐龍的原因嗎

LawLawDer 03/11 18:36不可能要就不可能要啊

LawLawDer 03/11 18:36白癡公司為了薛員工服的錢

LawLawDer 03/11 18:37那就乖乖到時候出事了多負責啊

LawLawDer 03/11 18:37沒有都想爽的啦 哈哈

culumi 03/11 19:31前餐飲公司無需就A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

culumi 03/11 19:31責任:

culumi 03/11 19:31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culumi 03/11 19:32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ulumi 03/11 19:32,民法第188條第1項參照。又本條係以雇傭

culumi 03/11 19:32人有過失為前提,亦即其違反對於受僱人之

culumi 03/11 19:32選任及監督職務之執行之附隨義務,同條但

culumi 03/11 19:32書參照,合先述明。

culumi 03/11 19:322.本案中,A離職員工穿著印有前餐飲公司

culumi 03/11 19:32之雨衣,發生交通事故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culumi 03/11 19:32權利之行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

culumi 03/11 19:32規定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culumi 03/11 19:333.然本案中是否有民法第188條之適用,須

culumi 03/11 19:33視A是否為該前餐飲公司之受僱人及是否為

culumi 03/11 19:33執行職務之行為。就受僱人之認定實務見解

culumi 03/11 19:33以事實上僱用關係為標準,亦即客觀上為之

culumi 03/11 19:33服勞務受其監督者始足當之,而期間是否有

culumi 03/11 19:33僱用契約在所不問。就執行職務之認定有實

culumi 03/11 19:33務見解採客觀說,以客觀上足認為職務之執

culumi 03/11 19:33行為認定標準;然通說採限制客觀說,認為

culumi 03/11 19:33若受僱人所為係個人之犯罪行為,即不能令

culumi 03/11 19:34僱用人負責。

culumi 03/11 19:344.本案中,A已離職並未為前餐飲公司服勞

culumi 03/11 19:34務且亦無監督可能性,依照實務見解非屬受

culumi 03/11 19:34僱人,故前餐飲公司無須就A之侵權行為依

culumi 03/11 19:34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cloudyst 03/11 19:44那帶洋基的帽子,洋基要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