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牽車過馬路被開闖紅燈!外送員怒嗆「爛警
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
有關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所,其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案一、依據交通部101年10月24日交路字第101003566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民眾來信,詢問旨揭行為有無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經參考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
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惟仍無法據以明確認定旨揭行為態樣有無違規,故本署特研訂執法認定標準,於101年9月17日以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請交通部釋示,並經該部函復同意本署意見在案。
三、旨揭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如下:
(一)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並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
1、行為人認定:視同行人。
2、違規認定:無違規。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迴轉至對向車道,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三)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依交通部101年8月16日交路字第1010024025號函釋,該行為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舉發。
(四)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並通過行人穿越道至右前方機慢車左轉待轉區停等,應以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舉發。」
好了啦 一堆違規仔 交通部函釋都找給你們看了
違規就違規 還那麼大聲
--
簡單說 就是在停止線前 要上人行道
補:「牽上人行道
交通部有法院大?
交通部官員有司法特考通過嗎?
台灣人就是懂遊走灰色地帶
台灣人就是習慣把違規沒被抓當成合理
被抓到還能理直氣壯
拿2012年過時的函釋來對抗2018年法院
的判決嗎?
請問現在是馬英九執政嗎?
我還第一次聽到函釋有期限的 換人執政自動失效? 你知道中華民國的憲法還是在對岸我大中華時頒布的嗎
你這是「警方」立場
101年的交通部V.S109年的地方法院
「法院」立場不一定
法院才是最終裁決機關喔~
主管機關有解釋法令之權
樓上應該去了解一下行政法院
你才應該去瞭解一下行政法 法院判決
得不受涵釋拘束 但行政法院之判決未核定為判例者不得驟以判例援用 每個法官自由心證 同樣的情況 下一個法官說不定就判違規 自己去搜索交通法庭的判決 各種不同見解本來就一大堆
問題出在機車強制兩段左轉+內側進行機車
四輪怎麼迴轉 兩輪就怎麼迴轉
*禁行
這篇被推文打臉
這個解釋早就廢棄不用了 你還拿來當寶
什麼時後廢棄的 我查詢都沒有廢棄的資料 請拿出來打我臉 還是你以為一個法官判決不採用就自動失效了?
笑死自以為法匠好棒棒
乱七八糟
函有屁用?
最終還是法院判, 機關函釋有屁用?
這篇正解啊!一堆智障法盲平常罵恐龍法
官,這時候又覺得法官好棒棒
函釋代表行政的角度沒錯,司法要不要採納
是另一件事
簡單來說 就是要熄火 才能視同行人
行政訴訟 大部分都是視為行人
每個人都提行政訴訟 讓他改一下規則
反正這個行為 看不到危險 灰色地帶
除非走到釋憲,宣告函釋無效!
那是交通部自己解釋的,法官又不認
X
長那麼大了 要求你遵守個交通號誌那麼難 台灣一年死3000人在道路事故上真的不能怪別人 要怪 就怪自己的僥倖心態吧1
我一直覺得何必要下車牽車 依法規來說 只要車子在發動狀態 就是駕駛 甚至你喝酒完牽車都算是酒駕 這也都有新聞的 麻煩各位外送的大大 不想等紅燈請直接迴轉 用力騎就好 你用牽的速度還比較慢 又累X
為啥警察沒同理心?...會跑去當外送員又不是偷不是搶 也不是騙 現在送一單一直被砍 你直接送他一張紅單 接下來為了彌補這缺失還不是一樣會來這一招 差別大概在一定會多注意看有沒有警察而已 闖紅燈超速耍偷雞只會更多不會少而已.....2
我鍵盤法官 我個人認為要依個案判斷 如果機車超過停止線 然後靠近逼迫斑馬線或是已到斑馬線 才下車用牽的3
※ 引述《DevilEnvy (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3
本魯南部人 之前去台北 看到一堆人等紅綠燈時 就會先熄火牽著摩托車 跟著本魯一起走斑馬線 當下就覺得 不愧是天龍人 真聰明X
.... : (二)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 : 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 1、行為人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 : 2、違規認定:該行為人駕駛機車行至路口處,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超越停止線2
就這個警察太無聊而已 每天路上機車一堆三貼四貼 警察有把每個都攔下來開罰單嗎 尤其是國小校門口上下學時段更是亂七八糟 還有
29
Re: [新聞] 4/30起「紅黃線臨停」不能檢舉了!新制記性好的人應該記得在未通過之前,交通部和警政署提供的草案,有包括 "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結果最後闖關通過的版本,"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被拿掉。 違停在人行道和行人穿越道(斑馬線)被視為"輕微"的違規。 以後遇到像下面這些違停人行道的人渣,就乖乖走到馬路上繞過去吧!23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14
Re: [新聞]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我細看了一下, 最高行政法院是用裁定駁回 程序面直接踢回, 實質面根本沒審 ---> 因為他說, 你要指謫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違反哪一條法律啊,....不是原來的主張在講一次阿 這應該是上訴時候的常識吧??? 感覺這次上訴審浪費了 ---> 沒有指謫他 "判決矛盾","違反論理法則"之類的5
Re: [新聞] 牽車過馬路被開闖紅燈!外送員怒嗆「爛警上法院不一定會輸,之前就有過新北地方法院就判撤銷罰單。 這是ETToday新聞,2018年的事。 細節各位可以自己點閱,重點就在開罰的條文不被法院認可,因此闖紅燈罰單撤銷。 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駕駛」機車是指操作、操控原本機械所提供的動力,而使機械移動;因此如果是以牽車移動的方式,自然不構成「駕駛汽車(包含機車)」的行為,也就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因此新聞中的丁男牽車並不構成「駕車闖紅燈」的違規事實,最後判決撤銷罰單。3
Re: [新聞] 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分享 這樣的案例是否適用於下面這段被魔人檢舉的影片 這裡是台北市信義杭州南路口 有行人專用時相4
[問題] 想問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測速照相距離判決先貼上我看到的資料內容 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 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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