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布萊恩打球,你工作地點曝光啦
※ 引述《Beanoodle (津崎似超人平匡先生)》之銘言:
: 其實布萊恩整起事件只做錯了兩件事
: 1.隨苗起舞
: 嗆很大
: 可能嗆太爽一時忘了自己也是公務員
: 最後被迴力鏢打到
: 2.叫老婆洗地
: 其實這裡我有個疑問
: 照版主的公告文來看
: 「配偶欄是我的名字」?
: 如果是老婆寄信,應該是
: 「配偶欄是我先生的名字」吧?
: 畢竟陳先生名字已被肉出
: 所以版主知道這沒問題
: 那到底是真老婆寄信
: 還是開小號拿自己身份證
: 不然怎麼配偶欄是老婆的名字而不是先生的呢?
: 我沒結過婚不知道啦純屬猜測
: 大家覺得呢?
欸欸這下事情大條了啦
如果真如大偵探所言
戶籍法75條3項有說: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主需不需要出面澄清一下啊?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17.197 (臺灣)
※ PTT 網址
→
沒有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阿==
推
他老婆出來不承認的話,就有喔
推
足以損害公眾懂嗎?他損害什麼公眾?
推
他拿他自己的身分證沒問題XD
→
發廢文叫損害公眾,我大概會被判無期徒刑了
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沒有
推
這條是或喔 所以不要故意忽視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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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後半段不符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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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小,不要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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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的結構是(A或B)+C好嗎
推
最好被冒用名字 不算被損害 你讓我冒用
推
他老婆不也是公務員嗎? 說不定她也犯罪了~
→
她上班時間還可以寫信給板主要求處理???
→
沒有損害公眾,不會成立的
6
弱弱問一下 新北地院政風處是在本院院區還是板橋院區呀 板橋院區離我比較近,是在板橋院區嗎?X
偶是阿肥啦 這件事情偶的看罰是齁 布萊恩duck不必太重視 直接跟我們大議員說 沒關係你要貼就貼啊,反正我們再回去講吧爆
首Po轉自徐巧芯FB 關於昨天提到的PTT公務員bryant780417上班時間不當發文事件,目前掌握如下: 1、bryant780417所使用的IP「117.56.41」確實是公家機關的IP,但經過追查,這組帳號使用地點不在北市府。先前網友查詢會認為可能在北市府,據了解,因為北市也是用國發會分配的IP,有時候中間跳來跳去,網路上IP地點查詢的位置可能會失準。直接講重點,該IP位置的確切來源最有可能是某陳姓男子上班的所在地。且無論最後追蹤出的單位在哪,都是 #來自政府部門。(圖一) 2、此人極有可能是中央的政風人員,Bryant780417曾在國考版自述「法律廉政47期」受訓,檢視當期分發名單,有一名陳姓男子當期的地點在法務部廉政署。經查,有一位同名同姓者,目前在 #新北地院的政風室擔任科員(圖二) 3、台北市公務人員上PTT的案子,行政院很勤快,有民眾5/30寄信到行政院長信箱投訴,6/1國發會就發公文給北市府要他們查處。既然效率這麼好,我在昨天晚上也同樣寄信到蘇貞昌院長的信箱,最遲明天應該可以把Bryant780417的事情釐清吧?(圖三、四)18
布萊恩先生很猛啊== 當初北市府公務員被爆出來的時候 他不曉得要避風頭啊== 正常人都會乖個幾天 等輿論過去再出來繼續浪18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 條 第一項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19
其實布萊恩整起事件只做錯了兩件事 1.隨苗起舞 嗆很大 可能嗆太爽一時忘了自己也是公務員 最後被迴力鏢打到4
是這樣的啦 我也認識一個布萊恩 全名是柯批.布萊恩.陳.機巴靈死一起 我很擔心他的現況 可以幫忙協尋他嗎?5
這個要問版主阿 如果是老婆寄信,一定要拿的是自己的身份證 配偶就是老公而不是自己 照片都不能代po了 哪有可能拿別人的份證來說明任何事情X
那請問 孫健智法官在上班時間上臉書 發表「許玉秀去死」「羅士翔幹你娘」「尤伯祥幹你娘」這樣抹黑前大法官跟人權律師,巧芯要不要也查一下? 不要柿子挑軟的吃 孫健智:「當法官一個月薪水才十萬,幹你娘!!!」 桃園地院陳邦豪院長:「這都是法官言論自由,本院不予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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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周玉蔻稱沒確診質疑「檢體遭感染」哇 直接質疑檢體遭汙染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耶 會不會造成所有人恐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36
Re: [新聞] 檢稱無關政治追殺 今凌晨聲押彭文正律師妨害秘密罪 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且意圖營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28
Re: [新聞] 快訊/超馬好手林義傑遭搜索 涉無律師執, : 然後向盜版民眾提告,再從中取得和解金營利。檢警經初步蒐證後,8日發動搜索,林 義 : 傑以及真相掛名負責人許仁泰等3人被約談到案,正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律師 法17
Re: [新聞] 「積極染疫」傳給家人!5歲孩也確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卻傳染於人之處罰) ﹝1﹞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 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知道自己染疫,不遵從指示隔離,還故意傳染給他人。5
[討論] 所以說郭彥均損害到誰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舒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郭彥均是損害到誰了4
[黑特] 太誇張,北市府公務員羞辱他人的言論今天我特別查一下, 到底網軍發了什麼文章 一看不得了 看了LoveError的發文跟推文讓人覺得不適 一、6
Re: [新聞] 炒房關三年逆轉?內政部急收重拳有某板友說「炒房要關 大概只有中國才會過」 但是 在德國,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有房子住,便將人民的「居住權利」列入憲法中,「炒房」即是 犯罪,嚴重者恐被判處3年的有期徒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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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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