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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作者
ptt9999
(ptt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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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以現在法律的標準
呂后把戚夫人剁手剁腳刺瞎刺聾啞口
然後就丟廁所隨便她
這樣的話 是不是也只能判殺人未遂或重傷害罪呢
畢竟她沒有殺人犯意
只是想好好懲罰她 最好能夠爽玩十幾年
※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就屏東挖眼案
: 檢方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罪起訴
: 但是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
: 笑死人 這種判斷
: 那縱火燒死人 也不算殺人罪
: 台灣司法會不會太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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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38.6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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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y7788 09/10 09:09再多個手抄佛經還能再減

chadmu 09/10 09:10當然是殺人罪,那種醫療水準肯定會死= =

chadmu 09/10 09:11我都覺得史書寫的都是唬爛,砍四肢還能活

qa1122z 09/10 09:11這一定是重傷害致死啊

如果她有叫太醫沒事就去看看的話 還算嗎

※ 編輯: ptt9999 (111.248.138.63 臺灣), 09/10/2022 09:11:47

HsiangFly 09/10 09:11沒殺死代表有菩薩心腸 我猜最多三年

qa1122z 09/10 09:12呂后當年比法官還大,嫩

ab4daa 09/10 09:12無罪

qa1122z 09/10 09:13有叫太醫,就減一點刑啊幹

qa1122z 09/10 09:14http://i.imgur.com/sLJcieU.jpg

圖https://i.imgur.com/sLJcieU.jpg?e=1666768537&s=PZuSpspfF5EajjxSm93k5A, 笑死 法官認為挖眼不算殺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