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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作者
forA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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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之銘言
: ※ 引述《forAver ()》之銘言:
: : 4. 共犯與「白手套」指控的駁斥
: : ‧ 民眾黨並非「一人政黨」:
: : ‧ 民眾黨的運作由黨內機制決策,捐款使用亦受政治獻金法規範,無證

: 據證明柯文哲以此
: : 帳戶進行個人利益輸送。
: : ‧ 朱○虎的證詞可信度不足:
: : ‧ 朱○虎可能基於自身利益,對柯文哲提出不利指控,證詞具有偏頗性

: : ‧ 檢方未能提供其他證人或客觀證據補強,證明該210萬元款項是柯文: 哲與沈○京達成不法
: : 對價的結果。
: 笑死!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

: 、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
: 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
: 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依據。倘公務員收取之金
: 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難
: 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 最高法院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對價關係,不管你用什麼名義為之,一樣構成收受: 賄絡罪,今
: 1.有實際匯款210萬之客觀事實
: 2.民眾黨為KP實質掌控之政黨
: 3.朱亞虎之簡訊紀錄
: 「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七人、依規定每人30)要用我
: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

: 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情麻煩您來做、因: 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
: 人證物證具在,才不是你說的只有共犯自白,這部分成罪一點問題都沒有,麻煩回去再把

: 起訴書內容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 : 5.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未達
: : ‧ 檢察官對「賄款—裁示—圖利」之間的關聯性舉證不足,證據鏈存在

: 以下缺陷:
: : ‧ 主觀犯意的證明不足: 無直接證據顯示柯文哲主動要求或指使接受: 賄款。
: : ‧ 對價關係的間接性: 所謂「圖利」並未實現,京華城的請求遭到都: 委會駁回,顯示市府
: : 未受柯文哲影響而違法辦理。
: : ‧ 證據間的矛盾性: 部分證詞與檢方指控細節不符,無法完全排除合: 理懷疑。
: : 6.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 : ‧ 最高法院判例明確指出,若檢方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無合理懷疑的

: 證據鏈,應將疑點
: : 利益歸於被告。
: : ‧ 在本案中,檢方的指控多基於間接證據和主觀推測,無法構成超越合

: 理懷疑的認定基礎
: : ,應判定被告無罪。
: : 結論
: : 基於以上答辯,檢察官無法在法律上排除以下可能性:
: : ‧ 政治獻金合法性與用途符合規定,無對價性。
: : ‧ 裁示行為基於行政裁量權,無違法之處。
: : ‧ 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賄賂意圖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發生。
: : 因此,應認定柯文哲無罪。
: :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3 Pro Max
: 笑死!又在不裝懂了!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 …上訴意旨略謂:…(二)原判決將系爭公司的銀行中帳戶存摺,認定為傳聞證據的例外,

: 賦予證據能力,採憑為認定我等犯罪的依據,尚嫌適用證據法則不當。
: 二、惟查:(一)、文書的證據能力,視其所欲待證的事實如何,依其作用、目的,異其性

: 質與判斷基礎。析言之,倘以其質地(品質)、形狀、新舊、色澤、風漬等客觀情形,憑
: 為判斷基礎,性質上係證物(或物證),原則上,一律屬適格的證據,例外時,依刑事訴
: 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關於權衡法則規定,定其證據能力,無關傳聞法則;若以所記載
: 的內容,作為判斷基礎,則依其製作人員是誰,分別可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審判中、審
: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書面陳述(僅限審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 項關於自白法則規定,決定其是否得為證據;後者,才屬傳聞法則範圍,其證據能力如何
: ,應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予以判斷。 系爭赫普公司與其: 相關人員聯合開立的各銀行存摺,原審係將之作為證明赫普公司確有對外收受款項,並供
: 作營運資金的事實使用,此所依憑者,即為存摺內所記載的內容記敘,性質上為文書證據
: 的一種,原判決於其理由壹─四內,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關於業
: 務紀錄及證明文書的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竟誤
: 為指摘,顯非適法。
: 首先最高法院已經說了,文書證據依其使用方式分為物證與供述證據,如果是供述證據,

: 就照其製作者為誰而分別是用被告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而該EXCEL表既經檢察官提供證: 據證明為KP製作,就是KP的審判外的犯罪自白,此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二項規定,只: 要能提出補強證據證明其為真實者,就足以作為被告犯罪之證明。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
: 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
: 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 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言。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與待
: 證事實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之證據,且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
: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供述人所陳述之事實非
: 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 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黃育峯、證人高士勛之
: 證述、「黃光榮」軍人證影本及扣案如附表二之偽造本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詳敘

: 憑為判斷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上訴人犯罪之證據,及黃育峯就其軍人證拍
: 攝照片是否由其本人所拍攝,雖於偵查及原審有前後不一之指證,然經與上述證據相互勾
: 稽,如何足以擔保其在原審之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而據以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偽造有價
: 證券犯行;上訴人所為係黃育峯傳送其軍人證拍攝照片委託其借款並授權簽發本票等語之
: 辯解如何不足採信等旨,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所為論列說明,無違經驗法
: 則及論理法則,且非以上訴人上開之自白資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而係綜合前揭調查所
: 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論斷,並無所指欠缺補強證據、理由不備情形存在。上訴
: 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而依最告法院之見解,此所謂補強證據不需要證明全部事實為必要,只要能佐證供述人: 所陳述之事實非屬虛構,足資保障其所陳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而檢察官都已經把該

: EXCEL表上既載的其他人傳來訊問,證明該EXCEL表記載的真實性,則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113年度台上字第5201號判決見解,縱使那小沈1500沒有被證明,仍會因為其他補強證據: 之輔佐結果而具有證明力,證明KP收受賄絡之事實。
: 你連基本的刑事訴訟論證程序都不懂,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嘛!辯護人可不是哪麼好當: 的,隨隨便便炫耀個學術名詞就可呼嚨過去!


1. 「對價關係」的認定仍存在合理懷疑

(1) 無法證明 210 萬與具體職務行為的直接關聯性
‧ 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您引用的判例確實指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需從交付金錢的「
真正原因」及「目的」等綜合情形來判斷。然而,檢察官僅以金流和職務行為的時間推斷存在對價,並未提供足夠的直接證據證明:
‧ 210 萬是否因「容積率修改」而交付。
‧ 柯文哲在裁示行為中是否具備主觀圖利犯意。
‧ 「210萬的政治獻金」是否完全屬於違法:
‧ 該金流是以符合政治獻金法的形式進行,檢方未能證明這筆錢具有超越政治捐贈範圍的
特定非法目的。
‧ 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以個人利益為目的而支配該款項。

(2) 裁示行為的合法性破除對價關係的推定
‧ 檢察官未能證明柯文哲的批示「違反職務」或「圖利」。批示內容是依法交由都市發展
局審議,其結果並未滿足沈○京的請求(最終仍維持560%容積率與六項限制),顯示市府內部程序並未受到干預。
‧ 行政裁量範疇內的正常職務行為:柯文哲的批示無任何超出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之處,
檢方的指控無法排除合理的合法行政解釋。

2. 朱亞虎簡訊的可信度與證據力存疑

(1) 簡訊是否構成強有力證據
‧ 朱亞虎的簡訊僅反映其個人對事件的主觀看法,且語句含糊(如「小沈十分小氣」、「
弄成560」),並未明確指向柯文哲直接指揮或涉入。
‧ 共犯的證詞或言語記錄不能單獨構成犯罪證據:刑事案件中,共犯的言詞證據需有客觀
補強證據,而非單憑個人主觀認知或推測。

(2) 共犯是否具偏頗性
‧ 檢方依賴朱亞虎的證詞及簡訊,但未能排除其因自身利益而作出偏頗供述的可能性:
‧ 朱亞虎可能因案件涉入過深,試圖將責任推向柯文哲以減輕自身刑責。 ‧ 簡訊內容與事實真相未必完全吻合,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獨立證據進行佐證。

3. 「人證物證具在」仍無法完全排除合理懷疑

(1) 210萬元與對價行為是否匹配
‧ 金流本身無法證明犯罪成立:即便存在 210 萬的匯款記錄,但該筆款項是否與「容積率
修改」具直接對價關係,仍需檢方提出具體證據加以證明。現有證據僅顯示金流存在,並不足以證明主觀犯意。
‧ 行政行為結果與圖利無關:最終市府並未滿足京華城的核心要求,容積率仍維持 560%,
無法證明柯文哲的行為與該金流具對應性。

(2) 合法疑點應有利於被告
‧ 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若檢方未能排除被告在合法情境下的可能性,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
告。此案中:
‧ 政治獻金具合法名義,檢方需證明該金流超出合法範疇。
‧ 裁示內容與程序並無明顯違法,無法直接推定柯文哲具有圖利犯意。

4. 總結無罪答辯

基於上述反駁,檢方現有證據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 對價關係的證據不足:檢方未能提供直接證據證明 210 萬政治獻金與柯文哲職務行為間
的對應關係。
2. 證據鏈不完整:簡訊記錄、共犯證詞、金流資料雖為間接證據,但缺乏客觀補強,無法
排除其他合理解釋。
3. 職務行為的合法性:柯文哲的裁示無超出行政裁量範疇,且未造成實質圖利。

在疑點未能完全排除的情況下,應依刑法「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判定柯文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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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son0130 01/07 02:32你怎麼不去應徵柯的法官 很缺你耶

Malion 01/07 02:34這應該是文章摘要吧

timeriver235 01/07 02:35https://i.imgur.com/1OQ3SDe.jpeg

圖 阿北定罪率高嗎?法律教授吳景欽這樣

timeriver235 01/07 02:36你要去應徵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