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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口供就承認有收沈慶京錢啦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文哲口供就承認有收沈慶京錢啦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3

笑死!小草法盲又出來耍寶了。

一、以政治獻金包裝的賄款合法?

關於這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收賄,就
是非法,沒有例外,至於入個人或政黨政治獻金專戶根本不是重點,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的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為了時代力量募款而向前
太流董事長李恒隆達成以政治獻金作為協辦公聽會,一審被判期約賄絡有罪七年,就說明以政黨政治獻金包裝的賄款在現行法下一樣是違法的,不要再狡辯了?

而關於210萬賄款部分,起訴書記載的很詳細

②沈○京其時已指派朱○虎居中聯繫柯○哲市長室顧問蔡○如,朱○虎於106年7月21日寫
信給蔡○如,請託蔡○如下令讓林○民同意與沈○京見面商談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
尺樓地板面積乙事,蔡○如果於106年8月1日以市長室便箋下命林○民:「回國後晶【註
:應為「京」】華城陳情人希望安排和林副市長拜會,你在場」。林○民因此受令於106
年8月18日與沈○京見面,會面時,林○民當場表示該訴求於法不合,拒絕沈○京要求以
行政處分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明確對沈○京表示應由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公辦都市計畫為之,林○民復於同年8月22日以「致柯○哲市長
林○榮副市長」備忘錄,除載明會面過程外,並以:「……120,284平方公尺建築樓地板
,原係保障本案於實施容積率前所申請工業區之建照開發量,72年實施容積率後,工業區容積率僅為300%,全市的標準都是一樣。日後本基地『如』符合都更條件,辦理都更時,現有總樓地板亦可適用都更法令予以保障及獎勵。……擬比照103年5月13日市府辦理解
除本案整體開發都市計畫變更案,依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由市府主動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明確向柯○哲表達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係保障原工業區之
建照開發量,且本案土地當時並非都更之情。

③然沈○京持續向柯○哲表達上開訴求,柯○哲遂指示蔡○如於106年11月8日以黃色便利
貼交代林○榮:「懇請(時任都委會主委)林副市長於主持會議時將確認計畫區內基地容積率為560%以外之議題,另案處理」,蔡○如向林○榮表示所謂「另案處理」,係指保
留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以及解除原土地使用6項限制而將商三特改為商三,但經林○榮主持106年12月21日都委會721次會議時,未依沈○京另案處理之上開訴求,仍
作成本案土地容積率為560%,並仍維持原6種使用限制之決議。北市府都發局依都委會
721次會議審議結果,107年1月18日作成107年都市計畫明載:除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築基地之本案土地外,亦包括C土地,全部21筆土地面積共計18,462平方公尺,「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仍維持6種土地使用項目限制),另於伍、修訂計畫內容、二、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修訂說明欄中三、註明:「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部分,本府已於87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87建字第212號),後續本案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意即本案土地上的新建案,不可再次適用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記載之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因該保障業於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建造執照履行完畢。2.109年起至110年11月間,柯○哲、李○宗收受沈○京交付之賄賂,柯○哲、彭○聲
、黃○茂、邵○珮、沈○京就主管監督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不法容
積獎勵
⑴柯○哲於109年3月10日,決意將已為行政訴訟標的(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
積)但尚未送府之京華城陳情函交都發局提送都委會研議,開啟違法給予容積獎勵之程序①柯○哲為厚植政治資源而密訪沈○京
柯○哲自107年間任命李○宗為北市府顧問以來,即由李○宗協助管理其政治事務。李○
宗於擔任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期間之108年5月31日,自蔡○如所傳送:「還有這一件」、「我請彭副市長處理」、「小沈,沈○京京華城的案子」等訊息,由蔡○如手中承接柯○
哲交辦之京華城案,同年7月7日復因蔡○如傳送訊息:「明晚您陪市長拜會小沈」,柯○
哲與李○宗2人旋於翌(8)日(即北市府辦理「萬大第一果菜及漁類批發市場改建案」第一次公開招標)當晚,一同前往威京集團總部3樓,與沈○京共進便餐約2小時50分;同年8月6日民眾黨成立後之108年11月28日,柯○哲又再度前往威京集團總部密訪沈○京;嗣
109年2月間,柯○哲指示李○宗進行募集20億元基金之屯田計畫已如前述,是柯○哲其時
已為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積極排除反商形象並致力謀求財源。

B.沈○京為謀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目標能儘速達成,乃多管齊下,除上述由應○薇、吳○民拜訪黃○茂要求把已為行政訴訟標的之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
板面積送都委會研議外,再指示鼎越公司董事長朱○虎居間聯繫柯○哲市長室秘書董○曄
,談妥沈○京拜訪柯○哲密談京華城案之事宜。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朱○虎陪同沈
○京搭乘座車前往北市府與柯○哲會面洽談。沈○京單獨進入柯○哲市長辦公室後,朱○
虎即在市長室外之會客室等待,柯○哲與沈○京2人親自會談約1小時,會談中柯○哲應允
沈京推升本案土地容積率之冀求,即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沈○京則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2人共同基於圖予沈○京掌控之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
不法容積獎勵利益之犯意聯絡,透過把京華城公司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案送進都委會研議的方法,開啟都委會程序,期由彭○聲掌握之都委會達成符合沈○
京期求相當於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結果,而謀定本案犯行。沈○京得到柯○
哲之應允,2人達成上述期約賄賂與圖利之犯意聯絡後,自柯○哲市長辦公室離開,朱○
虎見沈○京其時面露滿意微笑並陪同沈○京離去。
③柯○哲109年3月10日就已為行政訴訟標的之和解請求批示「速審速決」,同日卻又裁示
將尚未送府之陳情函送都委會研議
B. 109年3月10日同一日又裁示將尚未送至北市府之陳情函提送研議
柯○哲109年3月10日與應○薇之「109年3月10日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市長與
議員座談會」(下稱109年3月10日便當會),就應○薇提出之「京華城容積爭議案」建議事項,明知應○薇之建議事項,京華城公司早已提出訴願經內政部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並無違失且認定之事實基礎無變更,已獲內政部訴願決定支持,應○薇之建議內容於法無據,且該時京華城公司尚未提出陳情函送北市府,如嗣提出陳情,亦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下稱處理陳情注意事項)規定應通知訴訟繫屬中之陳情人循訴訟程序辦理,仍承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與沈○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利益之犯意聯絡,在京華城公司根本尚未提出陳情函之當日即裁示:「有關京華城容積率疑慮,請陳請人將訴求方案函送都發局,俾提市都委會研議」,而指示都發局長黃○茂須將尚未送入北市府之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
C. 柯○哲上開相互歧異之作法
柯○哲明知京華城公司所提不服107年都市計畫之訴願已由內政部107年7月26日訴願決定
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並無情事變更,既已於109年2月24日第3次簽呈上核章批示「速審速決」,表明由主管機關都發局依訴訟程序辦理,卻於京華城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之陳情函尚未送北市府前,逕承前期約賄賂、與沈○京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之犯意聯絡,裁示都發局提送都委會研議。至此,北市府因柯○○109年3月10日同一天內,作成二種歧異之處理方式,一方面續行訴訟由法院判
決,一方面違背職務裁示由都發局將當時京華城公司尚未送北市府之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為此產生兩相矛盾之處理結果。柯○哲不顧社會恐有批評北市府圖利京華城公司之議,准為沈○京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開啟都委會研議之大門。
④柯○哲與李○宗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同收受沈○京交付之賄賂
A. 承上,沈○京自應○薇、吳○民處知悉柯○哲已於109年3月10日便當會公開裁示:「
請陳情人將訴求方案函送都發局,俾提市都委會研議」乙節後,命陳○源撰寫京華城公司109年3月17日京字第109-3007號函(下稱京華城109年3月17日函),向柯○哲提出回復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副本給副市長彭○聲、黃○珊、都發局、應○薇
議員),柯○哲市長室秘書收受該函後,依柯○哲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於109年3月
19日將該函以「市長室受理市民陳情案件交辦單」,上蓋「柯○哲(辛章)0319」交辦與都發局,都發局都市規劃科收到上開市長室交辦事項,即於109年3月27日以「奉交下」辦理提送都委會研議(詳如下⑤A.所述)。
B. 沈○京為達其加速獲取本案土地最大容積之不法利益,承前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
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3月23日,在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之威京集團3樓主席辦公室內,指示張○澄、朱○虎匯款210萬元與柯○哲。張○澄、陳○源、朱○虎均明知沈
○京之匯款指示,係作為前揭柯○哲允諾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對價,仍
與沈○京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張○澄協調威京集團相
關人員即不知情之洪○鳳、陳○桃、童○白、黃○雯、劉○安5人、陳○源及張○澄則以
自己名義,由張○澄安排此7人先從威京集團領取每人各30萬元現金後,再由該7人以每人捐款政治獻金30萬元之名義,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分別匯款至柯○哲所掌控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共計交付210萬元之賄款。張○澄、陳○源、朱○虎因協助京華城容積率
案有功,於確定本案土地取得不法容積獎勵後,連同該年度工作表現領得工作獎金各1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於上揭210萬元賄款匯款完成後,朱○虎於109年4月1日以手機簡訊告知時任臺北捷運公司董事長而具公務員身分之李○宗、前市長辦公室主任蔡○如、
時任北市府秘書長張○揚:「小沈十分小氣的捐了210萬(七人、依規定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情麻煩您來做、因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給李○宗、蔡○如
及張○揚,但僅將臚列名義捐款人洪○鳳、陳○桃、童○白、黃○雯、劉○安、陳○源、
張○澄之匯款名單,傳送給李○宗,供李○宗確認該7人之政治獻金匯款為來自沈○京之
賄款,以示沈○京已實踐先前期約賄款之交付,並稱京華城案560%容積率乙事未造成市
府困擾,實係透過將現金匯款至柯○哲得支配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製造提供政治獻金之假象以遂行其等行賄之事實,以答謝柯○哲同意將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開啟都委會程序一事。



你KP明知道京華城要求回復樓地板面積之請求不合法,其以自提細部計畫之方式更改容積

率之方式不符合都審程序,在前經林副市長拒絕請求後,仍與沈慶京多次私下面談共謀以

都審會之方式取得容積獎勵,並求要求對方提供210萬政治獻金到其所掌控之民眾黨政治

獻金專戶,除有實際匯款外,更有證人朱亞虎之指證,其實際上已構成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之對價關係,而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至於你說款項要進到kp私人帳戶才算,這不是哪來的蛋頭法律見解,難道沒聽說過共犯白手套嗎?檢察官都已經指明了民眾黨實際上就是你kp的一人政黨,210萬入民眾黨就等同入你私人帳戶,犯罪行為就已經成就了,更別提之前還有一個時代力量黨主席期約政黨政治獻金的收賄案例,你居然不知道,還在這邊胡扯?為kp開脫,真是夠了!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依據。倘公務員收取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二、容積率560合法?

這一點起訴書寫得很清楚了,不要再跳針了?

㈠80年2月14日生效之都市計畫
北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擬定主要計畫,76年4月29日辦理「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臺北市八德路、東寧路、縱貫鐵路及八德路4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公開展覽,威京公司76年8月向北市府都委會陳情訴求變更為多目標多元使用分區,經都委會審議決議後,報由內政部80年1月12日以台(80)內營字第886687號函核定,嗣北市府以80年2月13日府工二字第80003366號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有關八德路四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四段106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內容為:同意變更工業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等6種使用,為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將C土地共同納入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範圍。該計畫案說明書載明:「本案應捐地30%規劃設計為公園、廣場之用,並登記為市政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眾,增建捐地後土地20%樓地板面積作為停車空間,並開放供公眾使用;為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丘塊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次專案小
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第六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為標準」,自80年2月14日0時起生效。威京公司取得A、B土地使用分區自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之利益,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要求捐地30%(即附件一B所示土地)、捐贈2億2,000萬元作為其上設施興建經費等作為回饋條件,C土地亦因而變更為商業區,然威京公司怠於整合C土地,仍於80年委由京都公司向北市府申請建造執照及都市設計審議,北市府考量前揭大街廓地區延滯多年無法完成開發,於85年核備之都市設計審查報告書同意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將本案土地列為第一期基地之可興建樓地板面積為111,919.11平方公尺(原總樓地板面積120,284.39-8,365.28[即C土地面積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111,919.11),另把C土地列為第二期基地(可興建之樓地板面積為2,134平方公尺*容積率392%=8365.28平方公尺)。86年間,京都公司與北市府簽訂土地贈與契約書完成捐地30%(即B土地),87年1月9日將本案土地移轉登記予京華城公司所有,由京華城公司為購物中心起造人續為開發程序,本案土地於87年受都市設計核備及核發建造執照(北市府87建字第212號),京都公司、威京公司及京華城公司於90年10月16日與北市府簽訂捐建公園廣場設施之履約擔保契約書,北市府於90年核發使用執照(北市府90使字第350號),至此完成京華城建築案即京華城購物中心,基地面積16,485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111,919.11平方公尺(地下1層至地下8層並未列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換算容積率約為678.91%(111,919.11÷16,485=
678.91%)。


80年公告的都市計畫案寫得很清楚,係採用『大街廓整體開發』理念,並符合臺北市土地因畸零不整且過於瑣碎而必須採取『整合與集約使用』之特性,本基地開發方式應採大街廓整體開原則;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容積率依工務局於78.11.2第六
次專組會議所提(78.10.27製表)『京華再開發計畫案不同使用強度建築面積比較表』之案計算[即容積率依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為392%(70%×560%)],其是將A+B+C三塊土
地合併開發,容積率為560%打七折等於392%,適用於區塊內所有土地,所以即使後來C土地被切割出來,也僅是其基地面積乘以392%計算扣除可建樓地板面積,並未採取560%計算,所以威京集團要求560%其實是不合法的。




㈡103年5月14日生效之103年都市計畫

前揭大街廓地區C土地上建物老舊頹敗有更新需求,經小地主所有權人多次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因受限於前揭北市府80年都市計畫訂有整體開發規定,未能符合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要件,遲未更新改建。北市府考量威京公司、京都公司已享有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限長達23年,但該2公司僅對其有商業利益之京華城(即本案土地)及公園廣場完成開發,對該2公司承諾整體開發之第二期基地部分(即C土地)卻遲不予開發,致該部分之建物淪於老舊頹敗,違背整體開發之義務及本旨,佐以該2公司長期怠於履行整體開發之權限,又致C土地之所有權人囿於原整體開發規定而無法申請都市更新,此項整體開發之規定,長期限制C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且致當地建物老舊而有妨害地區公共環境等情,北市府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歷經都委會102年10月24日650次、103年1月23日
654次、103年2月27日655次會議審議後決議,北市府以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
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計畫書,自103年5月14日0時起生效,採2個分區開發方式辦理、刪除北市府80年計畫案整體開發之規定,意即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改採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威京公司不服,認其就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益消滅,且京都公司給付之捐地捐款未獲得相當賠償或補償,提起訴願後,經內政部104年1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40002809號訴願決定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北市府103年細部計畫或確認該2公司無捐地捐款回饋義務,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30日108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8月26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9號判決認定:威京公司捐地、捐款,乃係取得前揭大街廓地區整體開發權之條件,且獲准於本案土地興建京華城購物中心為營運,即北市府與威京公司已各自依80年計畫案所定條件履行,威京公司已履行之捐地捐款回饋義務,不因其整體開發權於多年後,因北市府103年都市計畫變更採分區開發方式辦理而不存在,亦不因威京公司遲未能整合並順利開發C土地而有異等理由,判決該2公司敗訴。該2公司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認前述原審判決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確定。嗣該2公司對上揭最高行政判決聲請違憲審查,於113年8月9日經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0號裁定不受理。


而後北市府雖然於103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300893800號公告核定「修訂80年計畫案開發方式細部計畫案」(下稱北市府103年計畫)計畫書,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也僅是將前揭大街廓地區之基地開發方式,由原大街廓整體開發轉為分區開發,並刪除「本案開發計畫應由威京公司整體開發」等文字。並沒有更動容積率,所以這三塊土地的容積率自始至終都是392%的商三特,不是560%,所以郝龍斌堅持原本都市計畫所訂的392%容積率並沒有錯,反倒是監察院糾正的560%毫無法源依據。

至於當初所給予的一萬二保障樓地板面積,那是內含容積獎勵的,而此容積獎勵僅有一次性,用完就沒有了,所以當京華城自行拆除而要重新聲請建照時,就應回到80年都市計畫公布時的392%,而不是京華城或監察院所主張的560%。




三、合法行政處分就不構成貪污?



這是誰告訴你的錯誤觀念?你不知刑法還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嗎?徐永明的案子就是一個明證,立委召開公聽會不違法,但是其已召開公聽會為由向當事人要求政治獻金一樣違法,因為貪污罪的規範的目的在於公務員的不可收買性,不管你是違背職務行為還是不違背職務之行為,只要有對價關係都是違法貪污,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傳說好嗎?



四、政黨政治獻金入私人專戶不構成侵占?



這是誰告訴你的錯誤法律概念? 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規範的很清楚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第 11 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而同法第 23 條更限制政治獻金的使用範圍,且不得有營利行為,你KP在還沒有成為政黨候選人時以政黨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又沒有入政黨政治獻金專戶,這已經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構成刑法第336條的公益侵占罪了。而你在成為政黨候選人後又以公司名義收受政治獻金,且未開立政治獻金收據,除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又有詐欺意圖,讓捐獻者誤以為是政治獻金但實際上卻是入公司帳戶,因為錯誤而交付款款款項,同時構成詐欺且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定,一樣是違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論,讀書真的不犯法,麻煩回去多念點書再來,不要再拿你錯誤的法律概念來誤導大眾了,這真的很可悲。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引述《lono (lono)》之銘言:
: : 還是看不懂
: : 如果邱佩琳有收錢
: : 那錢呢?
: : 檢察官問邱佩琳有沒有收錢
: : 邱佩琳說有
: : 然後檢察官沒有問她錢在哪裡?
: : 台灣司法智障的程度真的匪夷所思
: : 就跟檢察官搜完柯文哲的電腦
: : 還是不知道他的電腦名稱一樣智障
: : 萬
: : 載
: 這些低能兒就很愛喊收錢=貪污
: 問題如果捐贈者目的就是希望民眾黨或柯壯大
: 只要這些未申報的政治獻金沒有被柯拿去私用
: 侵佔跟背信就無法成立 要件就不符合了
: 頂多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
: 也不用吵什麼450萬買股票 這筆就是有商業合約先行反而是最穩的
: 至於為什麼一直吵金流齁
: 一般公務員貪污受賄會一起吃洗錢+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套餐
: 所以常有什麼家中起出大量現金或古董字畫、黃金首飾之類
: 例如阿燦就在家中櫃子暗格內找到了近700萬未申報現金這樣
: 那麼問題來了 依起訴起書所載柯收了近7000萬的政治獻金
: 但檢方搞了四個月沒有找到什麼屁冷錢包或1500BCs
: 也沒有在化糞池找到大量現金
: 那他媽錢勒? 7000萬現金難不成坐高鐵掉了?
: 我看要嘛真的被橘子神通廣大地瞞過金流大師洗到國外
: 要嘛真的是用於黨務支出與選舉
: 我是比較相信金流大師真的沒查出什麼鳥不然太掉漆
: 所以可以預見一審柯這邊會主打黨務及選舉支出憑證這樣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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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39.3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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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9.31 臺灣), 01/14/2025 00:07:45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9.31 臺灣), 01/14/2025 00:08:48

ericlee1024 01/14 00:08字太多洨草不看 但會進來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39.31 臺灣), 01/14/2025 00:09:41

kuso198610 01/14 00:26邪教草仔只看短影音卡提諾老天鵝來消

kuso198610 01/14 00:26化新聞,字太多他們不會看

lono 01/14 00:31你講的和我講的完全是兩回事

lono 01/14 00:31不要跳針

loki94y 01/14 01:13他們會說檢察官亂寫 柯文哲根本沒做過

benny3579 01/14 08:42小草會說口供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