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小草覺得帳本放入證據之一很好笑
好久沒念刑訴了,來溫故知新一下。
首先,關於EXCEL報表這種東西,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分類被歸類為文書證據,而依其使用
方法又可分為物證和供述證據,前者乃是以該文書本體作為證據,譬如說偽造文書的
文書,而後者則是以其記載內容做為證據,譬如說公司行號的會計報表之類的。而KP的
EXCEL檔就是屬於典型的供述證據。而其證據能力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在一般私文書的形況下需要具有特信性,這也是為什麼檢察官要把EXCEL報表上記載的捐
獻名單一個一個叫來詢問,就是要證明其特信性,一旦具有特信性後就具有證據能力,你
KP賴都賴不掉,那些小草一直在胡扯什麼EXCEL可以自行隨便製作,根本就是不懂刑訴的
法盲,就算你可以隨便製作,法官還是會把當事人一個一個來訊問是否具有特信性,除非
你想甘冒偽證罪的風險,否則是絕對通不過特信性的檢驗的,就別再痴人說夢話了。
當然,EXCEL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他屬電磁紀錄,複製性極高,如何證明副本與原本
相同,又是另外一個問題,這也是法官會問KP誰能使用該USB,就是要確認其不可竄改性
,很顯然,KP在此的回答自打嘴巴,已經斷了他後續的抗辯之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985 號刑事判決
㈢「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位方式傳送,所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證據,具有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具無痕跡性、製作人具不易確定性等特性。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數位證據作為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時,因人類無法直接閱讀、聽取或是感知其內容,必須要借助電腦等相關設備,才能知悉該證據所內含之訊息,對於儲存於電腦或相類設備中的證據資料,任何印出物或其他可以視覺閱讀、辨識的輸出物,如果能正確呈現該證據資料之內容,即證據的原件,屬依事物本質所能提供之最佳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原判決已載敘:卷附勘察報告係勘察人員針對在洪睿謙所承
租之○○市○區○○路000○0號(下稱嘉義詐欺機房)處所內查扣其所有之筆記型電
腦,就該電腦內之資料夾(數位證物),如何截取出檔案之路徑及內容均有詳細描述,均係按照檔案順序記載,相當程度具有紀錄之性質,且其內容僅係針對上開「數位證物」內所附檔案之「一定事實」之單純記載,並未涉及勘察人員或任何員警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公務、業務上製作之特信性文書並無二致,核屬同條第3款之特信性文書,具有證據能力等旨,經合法調查,乃採為認定上訴人等犯罪之部分論據,並無不合。又警方於嘉義詐欺機房查扣上揭筆記型電腦,經勘察人員將該電腦內文件列印,有系爭勘察報告在卷可憑。至該勘察報告圖10雖未載明由何人製作,惟既係在嘉義詐欺機房現場扣得,且非為訴訟之特定目的而製作,縱其製作人不詳,因其內容不具有個案性質,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原判決雖就此部分證據能力之論述略有微疵,但對於判決結果顯無影響,不得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再稽之原審審判筆錄所載,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業已就該勘察報告依法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提示並告以要旨),並由檢察官、上訴人等及其等辯護人依序就證據能力及證明力表示意見,使當事人有就該勘察報告陳述意見、辨明之機會(見原審卷二第203、204頁),應認已經合法調查。洪睿謙等4人於原審亦未主張上開筆記型電腦內檔案有誤,而聲請勘驗,則原審未予調查,並不違法。至勘察報告內圖11之EXCEL檔所載「藍白拖、川普、亞馬遜、正義英雄、L.KING」等不詳代號之人對被害人實施詐騙,僅涉及共同正犯多寡之問題,不影響上訴人等犯罪之認定,原判決執該檔案為上訴人等認定犯罪事實之部分論據,於法亦無不合。
※ 引述《zxcv157 (點兔騎士)》之銘言:
: 小草昨天開始狂洗excel
: 我有點不知道笑點在哪
: 檢方把懷疑記載了不法所得的帳本檔案
: 當作證據之一
: 這件事哪裡奇怪??
--
小草 腦子裡面只有被邪教洗腦的教義'
外面世界的一切東西 通通通通通 都是假的
有沒有一種可能,請人在電腦製作建檔後
,他自己再複製到USB
但要說他複製前沒有看檔案內容?我是不
信啦
阿北身正不怕影子斜
今天某政論請的律師有提到,現在的電
子證物會先送到鑑識單位扣押,然後由
他們拷貝一份內容交給檢調再去偵辦,
所以檢調手上只是複製品,以防止被告
用證物遭篡改提出異議
復原的電子產品也是一樣,都是第三方
鑑識科在處理的
時間點不太對
小草的邏輯會說第三方也是dpp操控的
無所謂啊,憨草要怎麼講,在法官前面
都是無視,最好被告律師用憨草的語言
做答辯攻防,那簡直作死
柯粉基本上就是一群裝逼自以為聰明的
白癡
以為自己想得到的爭點檢察官不會事先
鞏固 以為「司法很荒謬」 實際上根本
是在自己的認知之中盲目優越
都有細節辦公室踩飛輪收300萬,地下室車庫
收500萬,
基隆市長長輩200萬,妙天1000萬.木可的....
收錢
推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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