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新聞/爆民眾黨「匿名捐款比例達47.9%
※ 引述《HenryLin123 (HenryLin123)》之銘言:
: 想確定一下超過30%繳庫是怎麼算的。總額4.0697億、匿名1.9517億。原文是以1.9517 - 4.
: 0697*30% = 7307.9萬。
: 不過捐出去的還能算是總額嗎?如果是以下算法:
: (1.9517 - X)/(4.0697 - X) = 30%
: X = 1.0439 = 1億43萬9千元
: 這樣是不是才是符合法條原意?之前有人繳過嗎?還是沒人匿名捐款那麼多?
政治獻金法
第 15 條
5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第 3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
總額4.0697億,匿名政治獻金最多就只能收 1.2209億, 多餘的繳庫就對了
再看有沒有違反 第30條規定要不要繳罰金
應該不會算的這麼複額,總額還浮動的。
(條文是寫 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
--
多餘的繳庫總額就不是那個錢了啊 所以用
非匿名的金額反推比較合理吧
條文就是 申報時的總額
本堂口申報的是浮動金額 怎樣浮動問師父金口
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
總額。申報出去後當然就是固定的了
怎麼會浮動
民眾堂:端木害的
如果是申報時同時辦理繳庫那確實要
反推回去。但問題是TMD已經申報了
,就看主管機關要怎麼解釋了
如果按條文所示的 在申報"前"就應該退回多餘的 無法退回時,就是申報時就順便繳庫了 所以沒有申報後,總額要怎麼算的問題
※ 編輯: rwhung (114.40.38.96 臺灣), 10/05/2024 13:18:39不過按照條文意思看,不得超過該次
申報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要繳
庫,也有可能是繳庫的部分也在總額
內。畢竟政治獻金四年內沒花完一樣
要繳庫,所以繳庫的部分也會被算在
申報的總額內也合理
按條文來看就是申報當下的總額
逃漏稅是讓你隨便報的概念.
小草斗內最後進國庫,感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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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感謝民眾黨抖內國庫在脆上看到有人討論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5項規定: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 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民眾黨這次申報收了4億697萬的政治獻金,其中1億9517萬是匿名,佔總數47.9%,超過法定26
Re: [新聞] 會計師端木正「漏報1817萬」還擅自調節推給端木正真的有夠不要臉 到底哪個豬頭三想出這辯駁方式的 政治獻金法(如下備註)要求 會計報告書完成後 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15
[轉錄] 王浩宇 fb 追繳民眾黨7307萬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6
Re: [新聞] 京華城案還沒問!柯文哲拒夜訊嗆「當庭逮這也太離譜了 跟貪汙圖利比起來政治獻金不就屁大點的事 頂多就罰錢 政治獻金法 第 3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9
Re: [討論] 陳珮琪收親友贊助金不就違法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5
[討論] 木可又怎樣?哪裡違法?嘿對啦你各位塔綠 整天木可木可 哪裡違法了 我在這裡老實的講 我試著回答看看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7
Re: [新聞] 柯競總選後花70萬政治獻金買禮券?民眾黨查了一下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7
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 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2
Re: [新聞] 怒爆端木正對帳內幕!陳智菡揭「沒假發票到底誰要負責申報?? 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 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4
[討論] 不論誰正誰副,政治獻金問題要怎麼處理政治獻金法 第12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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