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請版主公告只有法官才能決定誰有罪
#1cLzsxfi (HatePolitics)
這種法盲文章會一直跑出來
實在很蠢
中華民國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5條:「
I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II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法條都寫的很清楚了
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篇名,並增訂第141之一條,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3475/7994588
「刑法」第141之一條的罪名
就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樣
管轄權在地方法院
不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到底是誰一直在宣傳是立委決定誰有罪?
去Google一下法條很難嗎?
一定要當笨蛋綠衛兵就對了
--
造謠的自由要受到保障 XD
在這裡講道理邏輯只會得到無腦噓而已
蠢草崩潰
#你可以去跑行政救濟啊 #立委多數決罰款
行政救濟=跑法院=司法程序 嘻嘻
刑法和行政救濟有個屁關係? 違規停車才是行政救濟
智障塔綠班去包尿布啦 順便帶上綠呻
憨
#行政救濟#社會相關人士#主席同意
哦對還有主席同意 最頂的主席
你不能阻止低能兒發文
那被立院調察委員會罰錢的,是委員會送
司法給法官去判罰錢。還是立院調查委員
會先罰錢,不服自己再去找法院救濟,都
幾?
罰鍰與罰金的差別,懂的就懂,不懂的就吵
沒做壞事就不用怕
同樣的道理啊 假如三讀通過的法案沒違憲
就不用擔心違憲啊 嘻嘻
我們綠色畜牲有造謠的自由 你哪位?
樓上 我勸你別這樣罵發文要求版主的人哦
挖 恭喜你承認立委能夠用多數決判罰鍰XDD
你自己都承認了那我也不好多說啥
我法盲,立法院可以處罰鍰,所以立法院
是行政機關???
他開頭就很大聲地喊別人是法盲 所以你懂得
阿就笨蛋多啊好騙啊沒辦法
政黑綠腦人人大法官呀,連貼憲法法條還能
硬凹,提一堆違憲亂政的餿主意
我誓死捍衛綠共低能賤畜造謠的自由
傅崐萁就證明此法侵犯司法
爆
Re: [爆卦]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終於被起訴囉!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 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26
[轉錄] 黃暐瀚FB :誰讓「中國」在台灣漸漸消失來源 黃暐瀚臉書 誰讓「中國」在台灣漸漸消失? 這主題,其實是三年前我的一期「暐瀚觀點」的內容。 三年了,今天早上直播再拿出來完整放一次給大家看,毫無違和,完美連結!(連三年前預 測綠營基本盤四成,賴清德會選贏總統,都直接講完了)15
[爆卦] 開始審查國會改革第二法了立法院現在進入改革五法的第二法 《刑罰》修正草案 增訂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4
Re: [新聞] 民調/57.5%支持藐視國會罪 517國會衝笑死,我就問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 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很明顯政治正確的條文然後還只有58%同意喔? 517還比較多人同情民進黨?我真的快笑爛 這份民調是要拿出來救援藍白的嗎?4
Re: [新聞] 受害者現身了! 對王丹下最後通牒發生地在美國 嫌疑人是美國人 當然可以在台灣提告 只要受害人是台灣人就可以了 《中華民國刑法》4
[討論] 誰會第一個先犯下藐視國會罪RT 藍白很贊成塔綠斑反對到底的 藐視國會罪 官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 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4
[課業] 民訴1:"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其職權"..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X
[問卦] 有沒有刑法153煽惑罪的八卦?欸欸大家 最近大家被中介法弄得義憤填膺啦 可是看到很多文章感覺有點危險捏 前不久才有一位鄉民被這條請去調查而已 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X
Re: [討論] 問一下,沈伯洋這樣講綠粉覺得合理?會信這個人是在白痴什麼? 是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那它的對像是針對誰?不就是公務人員?我們來看法條內容。 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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