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又被逮捕了!候審室等14:
這樣說沒錯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的規定,逮捕是聲押的前置程序,而地方法院原本無保請回的裁定既然被高院撤銷,自然就回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的被逮補狀態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 引述《keel90135 (尼可)》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ctinews.com/news/items/q6xVGNRln7
: 2.新聞來源︰
: 中天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柯文哲又被逮捕了!候審室等14:00二次羈押庭 「1情況」法警可上銬用戒具
: 4.完整新聞內容︰
: 李奕緯/台北報導
: 北檢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台北市長任內京華城弊案聲押,北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抗告
: 成功,高等法院發回更裁,今(5)日上午9:30至10:00處理程序,羈押庭14:00正式開始
: 。
: 上午10點程序結束後到下午2點才開庭,而因為柯文哲無保請回之裁定已為高院裁定撤銷
: ,所以柯文哲回復為檢察官逮捕的狀態,下午庭期前暫留候審室,北院告知法警,帶柯文
: 哲往返法庭與候審室間,除非柯文哲反抗,得不使用戒具,同時規定庭前律見之次數與時
: 間。
: 快訊/柯文哲二次羈押庭上午程序火速結束!下午14:00正式開庭 裁定阿北是否進土城: 高等法院昨(4)日傍晚裁定,針對北檢不服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35號裁定提
: 起抗告,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裁定理由指出,依同案被告的前台北
: 市副市長彭振聲、前台北市兵役局長朱亞虎供述,以及證人台北市都委會執行祕書邵琇珮
: 之證述,佐以朱亞虎與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
: 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之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柯文哲積極介入
: 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認定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
: 』,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
: 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因此檢察官抗告為有
: 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 台北地院昨晚7點收到高院發回的卷,全案由昨天輪值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呂政燁承審,呂
: 政燁過往頗有爭議,2013年被監察院彈劾,2019年被已故民進黨主席施明德爆料曾在法庭
: 上脫口「我是綠色法官」,但當年北院澄清經調閱錄音並無此發言。
: 經北院聯繫當事人與律師,柯文哲二次羈押庭定今天上午9點半開庭,先處理程序事項,
: 包括檢方抗告後較原審為多的卷證資料如何呈現,10點程序事項處理完畢,聲押庭定下午
: 2點正式召開,裁定結果預計今天下午出爐。
: 5.附註、心得、想法︰
: 誰來救救阿北QQ
: 又被抓起來了
: 這次應該有睡飽不敢轉身就要回家吧?
: 不然就真的要直接上銬帶去土城了
: 今天阿北還有機會回家嗎?
: 還是先準備看土城晚餐菜單了?
--
白草憤怒
照你之前那篇是 說得真的蠻準的 高院直
接打臉法官說發回更裁
44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看到某板部分id開始洗政治迫害 覺得傻眼 首先 辦刑案時 為了解案情11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慘了!聲請提審結果出爐分 : 路搜索柯文哲、彭振聲的住處及辦公室等地,並將人帶回廉政署偵訊。今(31日)凌晨 移 : 北檢複訊。但進入偵查庭沒多久,柯文哲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自想起身開門離開偵查 庭9
Re: [爆卦] 柯拒夜間偵訊 檢諭知逮捕想請教一下大大,您都把法條寫出來了怎麼不順便PO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7
[討論] 來分析一下柯文哲的逮捕是怎麼一回事目前資訊很少啦,新聞也沒寫清楚 但單就逮捕來說 刑事訴訟法大致上有三種情形: 1.通緝犯的逮捕 2.現行犯的逮捕6
Re: [討論] 北檢:約談柯文哲4人 並有3項回應趁機法普 刑事訴訟法上有所謂「拘捕前置原則」 意思是羈押是相較於拘提逮捕更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強制處分 因此在羈押前一定要先有拘提或逮捕 實務上常常會有開了搜索票但沒開拘票的情況6
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是非經由拘提、逮捕到案者,詢問過後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必須先諭知逮捕,完足程序。這叫拘捕前置主義。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4
[討論] 來談談檢察官聲請限制閱卷簡單講,原則上開羈押庭之前可以讓辯方閱卷 但如果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可能 可以不讓辯方閱 但同時,禁止閱卷的部分,也不能作為羈押與否的依據。 附上條文參考如下1
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3
Re: [黑特] 若接下來提問柯p就是不講話,會怎樣?不怎麼樣 當他昨天玩到讓檢察官當庭逮捕時就準備聲請羈押了 自己把交保的可能性斷了 當庭逮捕,律師聲請提審 提審被裁定駁回,移送回地檢- 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 等等一直以為柯p被逮捕時, 已經是犯罪嫌疑重大, 在討論有沒有串供滅證而有羈押的必要, 結果,現在逮捕後,又讓你多玩24小時,
爆
[黑特] 政黑好冷清啊 嗚嗚 超爽 來發P幣好了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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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台灣隊得冠軍,館長好像一臉不屑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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