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不好意思喔!
: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 然後別忘了民法
: 第 101 條
: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今天金管會都已經同意合併了,你台北市政府還拒絕同意移轉,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
: 以不正方法促其條件成就者,則法律效果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 台北市政府解約無理由喔!
: 更別提,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3條規定
: 第 13 條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 記規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 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你台北市政府拒絕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移轉喔,結果你台北市政府拿到也沒也用,李四川都講的那麼清楚了: 還有人聽不懂,在那邊幻想台北市政府真的可以這樣就把地上權拿回來移轉給輝達?
「金融機構經金管會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就可以拿著金管會的合併直接辦理地上權移轉登記,根本不需要你台北市政府同意」
你的法律見解怎麼跟法規主管機關金管會不一樣呢?
我想一定是金管會沒你懂金融法規吧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1011700666-430301
輝達台灣總部原計劃落腳北士科T17、T18基地,卻因北市府以「新新併」為由要與新壽解約而面臨變數。外界疑惑,壽險公司合併後,新公司不是應該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資產負債嗎?金管會11日指出,考量北士科案屬於新光人壽與北市府之間的商業契約,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市府同意、合併後是否仍有效,涉及雙方簽訂契約約定事項及解釋,應由該公司與北市府依契約約定處理。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新壽北士科沒開發2027年可解約?-金管會:「都審會」通過才起算-032824221.html
多位立法委今早在立法院財委會質詢金管會立場,賴士葆問說,賴清德已經說中央地方好好合作,讓輝達留在台灣或台北市,問金管會「武器」在哪?
彭金隆說,新壽跟北市府雙方是地上權合約的爭議,要依契約精神去解決。金管會只能就壽險業「不動產投資」來管理,
至於新壽是不是因「新新併」而消減?影響與北市府的談判?彭金隆說,新新併預計明年1月1日才合併,二家合併後法律上事後消滅的是新光人壽,台新人壽存續,法律上變成跟台新合併後的新的新光人壽,但更名後仍是「新光人壽」,主體變了,法律上不是原來的二家,而是一家。
至於金管會有何著力點?彭金隆強調,金管會只關注金融監理的議題,若是雙方契約糾紛,主管機關不介入。若是不動產投資,則有完整的規範,新壽需要受管。
: 不過,李四川表示,即便不同意合約主體變更後可以解約,但對方一定會提民事訴訟,且: 會提假扣押,這樣北士科T17、T18基地的地上權就沒辦法回歸市府,再移轉給輝達,形成: 僵局,這是現在的困難點。
: 然後不要只會講145條啦
: 138, 141 條也去看一下好嘛!
: 第 138 條
: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 、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 。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第 141 條
: 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 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 此限:
: ※ 引述《DogT (星星知我心)》之銘言:
: :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 :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 移
: :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 有
: :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 : 選我選我,啾咪。
: : ※ 引述《autorad (逆轉勝)》之銘言:
: : :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 : :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 : :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 : : 為什麼沒用?
: : :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 家?
: : : 司合併,台新壽存續,新壽消滅,可是存續公司改名叫新光人壽。合併基準日訂在明: 年
: : : 月一日。
: : : 但兩家公司的母公司新光金和台新金已經在7月24日合併,叫「台新新光金控」,是: 這?
: : : 家公司的唯一股東。
: : : 首先,合併基準日後才會發生新壽消滅,那之前北市府的合約終止權還沒發生,現在: 就
: : : 能空喊。
: : : 其次,新壽和台新壽這兩家都是同一個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今天狠起來再開個: 董
: : : 會,重新決議合併後台新壽消滅,新壽存續,可不可以?
: : : 計畫要重寫,換股比例要重算,作業很麻煩,金管會那邊要撤回再送新案,但做得到: 。
: : : 新壽存續,那北市府就沒皮條了。
: : : 就算合併計畫不變,明年新壽消滅了,北市府也終止合約,土地就收回了嗎?
: : : 土地已經設定新壽是地上權人了喔,不動產物權在合併發生的時候就自動被「台新壽: 改
: : : 為新壽的」公司繼受了。北市府不是說把合約終止地上權就會自動不見了,北市府如: 果
: : : 不到合併公司的同意,就要取得法院執行名義才能塗銷地上權。塗銷之後,才能給輝: 達
: : : 定地上權。
: : : 所以不是什麼新壽會去申請假扣押假處分,是北市府要主動提告請求返還土地地並塗: 銷
: : : 上權,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才能執行。這樣最快最快也要兩三年,慢的話再多兩倍時間: 也
: : : 奇怪。
: : :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只能用談的,不能用告的,北市府講那些只無謂的放話,人家的法: 務
: : : 都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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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壽得罪全台灣人吧
萊爾也差不多
好緊張喔 那我現在保的所有工程保單 都要
換約嗎
新壽有得罪全台灣人? 聽說台中新光三越生意
好的很
因為他是問ai的
如果潘律師問AI我會覺得很丟臉
希望他不是問AI的
不過他連民法的「條件」解釋都搞不清楚,的
確很奇怪
6
首Po什麼都沒蓋 想要買空賣空 拿空氣跟北市府喊價 結果被北市府找到合約漏洞 直接玩死你 現在要被解約 還拿不回保證金 我記得版上青鳥都支持合約精神吧 一切照法規來爆
如果北市府解約這招有用的話,為什麼會搞到MOU過期失效還無法擺平呢? 難道幾個月來都沒人去看合約? 因為現在只是在市街扠腰大罵x你老妹,故意要顯得很威風,但其實沒用。 為什麼沒用? ,新光人壽和台新人壽這兩間公司在7月25日開「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定兩家公8
其實這個案子北市接下來的處理邏輯很簡單: 這是一個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新壽為消滅公司,未經北市府同意,地上權不得移轉,新壽消滅視為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在此塗銷登記情勢已客觀明確之情況,北市府自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向地政機關申請逕行塗銷新壽地上權登記即可,根本不用先上民事法院訴訟。 至於一直說合約怎會大於公司法第75條的,顯然是誤解繼受的不會只有權利,相對的也有義務。合併公司繼受的這份地上權約定債權契約,條件就是新壽消滅未經同意地上權終止,在二者彼此公司合併消滅瞬間,地上權就已屆期,存續期間屆滿,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即可。 台新壽不服?先來場行政訴訟,告贏了再說! 選我選我,啾咪。![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imgur.com/NZa5RJ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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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喔! 就算照你解釋是附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雖然我覺得這個解釋有問題) 然後別忘了民法 第 101 條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1
這是用chatgpt查的 提問: "有終止條件的地上權契約是否比公司法的繼承效力更優先?" 回答: 一、基本概念![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 Re: [討論] 新壽看樣子是完全得罪北市府了](https://i.meee.com.tw/kO2lYu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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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走上解約這條路 新光就已經輸了 根本不用提什麼民法 就算花了5年判解約不合法也沒屁用 台灣法律從來就沒有保障你什麼五十年 預定收益是多少的賠償2
告訴你啦 這些放話都是為了殺價跟抬價 北市府聲明他有能力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新壽聲明則是我沒在怕的大不了魚死網破 商場的東西要換個角度想3
→ DogT: 還有,新壽公司消滅北市行使終止權視同地上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權存續期在合併當下屆滿,你是要登記什麼地 118.232.22.80 10/12 12:28 → DogT: 上權?北市逕行塗銷即可 118.232.22.80 10/12 12:28 推 DogT: 北市請地政逕行塗銷了,地上權不存在了,你 118.232.22.80 10/12 12:32 → DogT: 要定什麼暫時狀態??? 118.232.22.80 10/12 12:32
我真的笑死!靈芝草人是嫌臉被打得不夠腫嗎?還要繼續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59 號民事判決 91年6月3日因大安銀行與台新銀行合併而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7條第1項本文:「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 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
爆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有三方參與這次的土地轉移爭議: 輝達、新光人壽、台北市政府 前情提要: 1. 2021年,新光人壽標得T17 T18的地上權,並與北市府簽約。 簽約內容包括「蓋好建物後才得以轉移地上權」![[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 [問卦] 輝達設總部的土地爭議懶人包,有沒有掛](https://i.imgur.com/JG54mJ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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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60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根據公司法第75條,新新併之後,新壽所有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但蔣萬安卻認為已 經全部消滅了。 不好意思地說,蔣萬安畢業於政大法律系、美國賓州法學博士,還曾擁有美國加州律師執 照,這學歷跟黃國昌87%像。![[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https://i.imgur.com/SQgQLE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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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若新壽T17、18遭「強制解約」?北市府強如果這是台北市法務局長給的法律意見,那這個法務局長真的該吊起來彈 第一,明明公司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當由存續公司繼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你可以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8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事件背景與爭議核心 ‧ 土地權屬:新光人壽於2022年標得北士科T17、T18兩塊基地的地上權。 ‧ 輝達選址:輝達執行長黃仁勳在2025年5月宣布,輝達台灣新辦公室(總部)將會落腳 北士科,並屬意新壽持有的T17、T18基地。 ‧ MOU失效:新壽與輝達隨後簽署了合作意向書(MOU),希望透過土地權利轉移,讓輝![[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 [問卦] 新壽輝達台北市政府懶人包](https://i.imgur.com/53g5cvZ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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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壽深夜發布重訊!將與北市府協議終止地靈芝草人又在自曝其短了,連法律專門用語都看不懂,還真以為雙方達成終止契約的 合意了! 新光人壽強調將持續秉持誠信原則,呼 籲北市府依照契約機制,正式啟動協調委員會,針對地上權移轉及其他北市府提出之替代 方案進行協商。4
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新光人壽誰管得到 中央政府金管會+央行 現在卡在契約要改,雙方要合意 或是要收回地上權,新光人壽要同意 看到輝達這麼大塊肥肉在眼前![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 Re: [新聞] 輝達北士科總部卡關!Cheap怪中央不協調](https://i.meee.com.tw/KvHQTR4.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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