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名為變態的神父:Iwin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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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變態的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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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事件,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衛福部曲解法令的問題,第二,是該法規本來就模糊不清,任人解釋,這是歷史共業.
在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六簡字第340號,有人在露天拍賣販賣「老師什麼最討厭」,未作適當隔離措施,被罰了一萬元,但法官不認為違反兒少性剝削,「解釋上自應以『未滿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前開立法宗旨」,「該圖畫內容中之角色均係虛擬人物而非自然人,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屬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照片」.
然而,在「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中,被害人將珍藏的漫畫「正確的性教育」、「清一色是童貞」放在露天成人專區上販售,被警方海巡發現,警方購買了小本本以後再把對方抓捕,法官卻宣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於該條規範之對象.」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這起案件,最啟人疑竇之處,除了被害人不是商業販售,純粹是個打工的工讀生,在網路上販賣8本收藏,並且尊守了法令,有適當隔絕,放在成人專區,原本無罪,二審仍然被以「特別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決兩個月,而法官研判虛擬角色是兒童的依據,是因為台詞中「請問~你還是國中生吧?你曾經和女生發生過關係嗎?」漫畫內容並非是女童,而是男童,男主角是中學生,然後跟成年女子發生關係.
這可以說是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第一次「出軌」,突破了虛擬與現實的界線.
如果以法官的邏輯「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他預設犯罪的對象,是女性加害人,女性加害者看到了男性向的同人本,會去性侵男童.
這,就是該法令曲解的不合理之處.
Iwin事件,就是有問題的舊法,與新時代的需求,新法,產生扞格,在裂縫中誕生而出的怪物.
隨著不當的曲解,原本有問題的,問題更加擴大到覆蓋每一個人,原本沒問題的保護兒少,被挪用去制裁無辜的人,成為被利用的處刑人.
如同靈魂被放在服從的天平上,成為阿烏拉的斷頭騎士,毫無自主地將劍揮向同伴.
藉由修法,原本的矛盾會越來越清晰,修法的人以為是修真實兒少,結果修到虛擬人物,舊法涵蓋到虛擬人物的問題和曲解,原本的模糊地帶,會藉由修法,讓原本的瑕疵成為徹底落實的災難.
隨著網路興起,從網路開始直通到未成年的邀約、詐騙、交易,無孔不入,對於保障未成年者的權益,法條勢必有加重、加嚴,擴大範圍的需求,如同犀牛角一樣,「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從源頭管理,當未成年的性影像,從拍攝、製造,擴大到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售,都入以罰則,就會增加這個犯罪鍊的犯罪成本,n號房裡,如果連觀賞者都付出代價,那麼始作俑者就不會再提供性影像,使未成年被害,沒有需求,就不會有犯罪.
所以法條未來可能會進展到連持有兒少私密照都會有罪責,然而問題在於,這跟虛擬人物一點關係也沒有,完全是不同邏輯.
這也造成了一個現象,加深兩群人對立與拉扯,他們一起為了一種不相干與莫須有,陷入了冗長而無止盡的爭端,而其他人可能都無法明白他們在說什麼,說不清楚,這個誤解的結,處刑了兩個女巫,第一個,就是無辜的acg愛好者,第二個,就是想保護兒少的人.
無辜的acg愛好者,被冠上戀童癖之名,成為犯罪預備軍,被加以歧視,而原本只是想保護兒少的人,因為法條被拿去挪用,被認為是帶來不幸的女巫,而被敵視.
這個誤解的結,會使得想修法、保護兒少的人,越修越修不下去,因為法條綑綁的不是加害者,而是牽連無辜,這個結會成為保護兒少的阻礙,因為你將虛擬人物也一併算進去,這個結,會成為法國的斷頭台,當一群腦袋直觀的人,硬要修這個法,認為在貫徹保護兒少的正義,這麼重的法條,就會去抓捕、重刑,根本沒有犯罪的人,讓犯罪者在一旁竊笑,用根本不存在的正義,施暴於萬物.
我們可以想像一種宗教罪正在成立,布魯諾被判處了「奪走瑪麗亞童貞性之罪」,在鮮花廣場被處以火刑,而他被燒了,地球仍然如實的轉動.
就算你把虛擬創作「足以引起性慾之羞恥圖畫」全部都一網打盡,真正的犀牛,兒少仍然持續被傷害,這就變成了我禁止獨角獸的傳說,以為獵人就會停止獵殺犀牛,自以為完成了動物保育一樣,是不相干的謬誤.
你不會抓到盜獵者,也不會抓到那些收藏家,你只會抓到一堆詩人、作家,相信獨角獸存在的人們.
一個最簡單,最直覺的答案即是,獨角獸根本就不存在.
回到IWIN事件,有問題的舊法與新需求的新法的夾縫之間,本來處於薛丁格的層次,維持表面上的自由和和諧,但三不五時會抓無辜的人去獻祭,好滿足一種公眾的道德想像,今天因為iwin事件,少數保守團體的偷渡,以及加速主義者的惡意檢舉,導致這個薛丁格的兒少被打破,行政方面,該做的,就是將衛福部的擴張解釋,以及將被扭曲的標準退回到原本應有的層次.
長遠的目標,就是要修繕兒少剝削法,將遠古的沉痾與陋習,徹底釐清,將虛擬人物與真實兒童脫鉤,不管你要和聯合國接軌也好,還是要管制虛擬兒童刊物,都不會是在兒少性剝削裡,穿插不合常理的管制邏輯,將不同的問題混雜在一起入罪.
沒有一個國家是這樣搞的.
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的畸形邏輯,類似現在iwin的問題,遲早都會發生,新法的加重需求,無法套用在舊法上,因為舊法框架了原本法條不應該規範的普羅大眾,一群無辜的人,使之成為一種變形罪,一邊需要保護現代兒少,不得不修法,原本有問題的法條又不能動,因為違反政治正確,不能套用的硬要套用,必須修法的又因著卸責而不敢修法,導致成為膨脹而濫權的獨裁怪獸.
這會讓法令被濫用,破壞無罪推定原則,成為漢摩拉比的法典.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神父認為類似iwin事件這個例子,遲早會發生,因為修新法的以為是修真實兒少,舊法本來就有問題,以前是偶爾有事,越修問題就越明顯,這件事情存在著嚴重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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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勇之前狂罵40% 現在發現60%完全沒有
想幫的跡象 反過來開始情勒40%
蔡易餘有回應 媽的 皇城裡的還嫌東嫌西
ㄆㄆ 60趴的都在罵蘿莉控吧
爆
[閒聊] 律師:兒少性剝削套用虛擬恐有擴張解釋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後,衛福部認為,兒少影像無論是真人或人工智慧製作,只要會讓人 聯想到性就不應散播。不過,在法界卻有質疑。承萬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尚謙指出,兒少性 剝削條例是特別刑法,適用刑法處罰原則,但整部法律看不出有處理虛擬問題,衛福部稱 涵蓋虛擬或二創範圍,恐有擴張解釋疑慮。 蔡尚謙表示,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二條是定義何謂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第三款雖修正為49
Re: [討論] 未來持有色色圖畫也要判刑了我們來回顧一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 無罪 理由:46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改自個人八卦版 PO 文,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38
Re: [閒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規撤回修正三款 : 以排除不涉及任何真人、受害人的虛構作品作為取締對象)議題,依「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實 : 施要點」規定,已停止提議程序,特此通知。 : 未符原因:24
[iWIN] 名為變態的神父FB衛福部擴張解釋兒少法第二條到虛擬人物,是很有問題的.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將防範兒少性剝削的對象,從真實兒童移轉虛擬人物,這絕對是錯誤方向,恐怕會大幅增25
Re: [討論]黑白工房(色情抱枕製作商)被iWin了我找到兩個案例可以分享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22
Re: [悲報] 韓系色圖大手KIDMO被捕為什麼大家會覺得台灣法規很寬鬆....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就規定 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不能散布 這條是妥妥的刑事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也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虛擬的兒童色情也算 "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12
Re: [閒聊] 日本畫師開始發現台灣FF是樂土了大家還是低調比較好 剛剛上班偷懶跑去查判決書 發現這兩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4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15
Re: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立法院法律系統點「立法歷程」可以看到過去的法案。 這法從84年就有。當時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84年制定用的就是「圖畫」 96年修正才改成「圖片」 104年又修正成「圖畫、照片」10
Re: [討論] 二次元兒童色情入罪 未來數位表達意見哈哈 本來就覺得神聖蘿碼帝國這個稱號很xx 台灣法律數一數二嚴 只是台灣人普遍違法 所以那些作品才能活下來 之前我就貼過判決書 甚至不是蘿本 只是普通的R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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