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蕭雄淋律師有成為昔日林清玄危機嗎?
當年台灣文壇清流:林清玄
當年林清玄只要有作品就是以狂風掃落葉之勢洗捲市場
當年他的書可說是成套成套的狂賣
只是他自己的行為和他的著書卻背道而馳
他當年的下場及其悽慘
如今林智堅請智慧財產大師蕭雄淋律師當辯護律師
昔年蕭雄淋律師說:
『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在非合理使用,且未經既存原著作之著作人授權之情形
(非適法改作),衍生著作有無獨立著作權?本人採肯定說。
即認為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對於既存著作非適法改作,
雖侵害既存著作之著作權,但不影響衍生著作之著作權。
第三人使用該衍生著作,除應得既存原著作之著作人之授權外,
亦應得衍生著作之著作人之授權。』」
(摘自新聞:林智堅律師糗了!這辯詞自打臉 黃揚明:現代方唐鏡?)
如今回過頭幫林智堅打余政煌,
雖目前局勢余政煌被看衰
但蕭雄淋如此昨是今非
未來蕭雄淋會變成昔日林清玄嗎?
=============最好笑的是最新的新聞:===============
法官:論文是怎麼寫
林智堅:我是在台北跟新竹寫的、我是在研究室寫的
法官繼續追問
林智堅只回「我就是在兩個地方寫啊」。
===================================================
有昨天的新聞後就不知道蕭雄淋內心會怎麼想
他會不會擔心成為昔日的林清玄呢?
還是說律師案件輸贏、名譽並不會因為一件官司有太大改變
所以蕭雄淋律師根本就是榮褥不盈於心
這場戰是在打名氣
輸贏與名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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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錢錢的好嗎
他需要打名氣嗎?
一世英明 毀於我奸
沒差吧。
錢給到位就不是問題了
其實輸掉不太影響。贏了倒是有好處
官司輸掉的原因很多,但是能贏,律師絕對能沾光,尤其
是這種名氣大的案子
反正律師又不追求歷史定位
余真的傻,自己早就贏了,硬搞下去就難說了
余不告才是真的傻 當初他不告 就被抹成抄襲仔了
是忘記幾個月前 綠共要吊他路燈的那個風頭火勢了嗎?
他本來也不發表言論 不敢回應 結果陳明通出來講他才
是抄襲林智堅 瞬間他變成罪人 那個時候他不告下去才
慘 學位會被撤銷 職務會被拔掉 還會成為綠共眼中的
大罪人
余會告下去 最大功臣就是陳明通跟林智堅 多虧他們不
少 綠共則是第二大功臣 綠共選擇挺林智堅這個抄襲仔
搞到玩出征 玩社會性抹殺 現在業力引爆回來才在靠北
余正煌當初為什麼要告 不知道是記憶力太差還是別有
用心
有沒有很眼熟,陳局長不回答陳教授的問題
蕭律師不是蕭教授 蕭教授不能代替蕭律師回答
天下雙標出明通 笑死了XDDDDDD
簡單來說 換個位置換個腦袋
其實我是覺得還好,畢竟律師的工作性質就是這樣
錢是萬能的
贏?我不覺得
余本來好好的在讀博士 結果現在指導老師都被不續聘
而且接下來去不到終點 回到原點 他能不在乎嗎?
不就單純幫業主打贏這場官司?
柔軟的雞雞有外遇
律師是還好,又不是治痛單當官在那硬凹
要不要說說看衍生著作有著作權問題在哪
閣下這樣噓一定表示你有很棒的高見 閣下是不是該用你的見解來伸張你"噓"的力道 想必閣下你的見解必定比蕭律師還好還深遠 要不然你怎麼會"噓"勒?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28.136 臺灣), 01/14/2023 08:50:52再多一命而已
蕭律師不適用蕭律師的見解~人家要賺錢的
律師本來就會因為案子 隨時改變立場
本斥但大
律師在法庭上依照實務見解主張 合理不過啦
實務本來就很多奇怪的見解 但是打官司不是學術研究
律師主張有利當事人的實務見解也能被批評 真是大開眼界
律師可以雙標 民眾不能批評嗎?律師很大膩?
律師整天打臉自己很正常 其實沒什麼
不過這也證明綠畜吹了一整天的著作權權威
不過就是個笑話而已
綠師只是賺錢而已!這種是非分明的抄襲,就是拖越久,律
師費領越多。小智繼續加油,台灣缺乏弱智的笑話,靠小智
來創造
24
[轉錄] 黃揚明(剝雞):小智律師是現代方唐鏡?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1X
Re: [討論] 多少人看到翻譯那個機掰態度就不想進場了因為翻譯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 所以譯者如果要堅持他的創作就是這樣, 廠商也同意了,你再不爽還真的拿他沒皮條。 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1項第十一款。4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推文說蕭雄淋很大咖 這我不知道 高虹安論文涉嫌抄襲,律師蕭雄淋:未經同意大量引用,未逐一註明出處 恐違著作法 請問小智的論文有註明出處嗎 錯字一樣怎麼說3
[討論] 論文有智慧財產權有刑度的我們先來看看智慧財產局怎麼說 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以下節錄重點 如指導教授僅為觀念之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2
Re: [新聞] 論文抄襲官司戰開打 林智堅律師反批「是就律師說「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 著作,無著作權」這點,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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