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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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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時間: Mon May 27 21:12:05 2024

※ 引述《gerojeng (GeroGero)》之銘言:
: 標題: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 時間: Mon May 27 20:51:17 2024
:
:
: 主要爭點
:
: 是那個罰金不應由行政裁罰,
: 而是應該移送檢調由司法審理對吧?
:
: 誰可以貼一下
:
: 民進黨自己提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https://imgur.com/GmmcrXJ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683&pid=50249

貼給你看吧!

自己去找第七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

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為下列處置:

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爰增設本條規定強化

本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之處罰機制, 俾確保立法院調查權之順利行使。

三、原第四十八條規定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新增罰鍰處分之規定。

四、第二項規定提供前項罰鍰處分以適當、迅速之行政救濟。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

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藐視國會罪」具體內容是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 萬元以下罰金。」
=============================================================================

二、為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 爰增設本條規定, 對向立法院為虛偽陳述或提

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 課以適當之刑罰。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2.41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7u8H3CDg8yVI
: 推 kuninaka: 沒有 36.239.106.164 05/27 20:52

不查不代表不存在好嗎?

對啦,依你的定義如果法條之前寫的幾乎相似?名稱只要不叫『藐視國會罪』,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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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2:40

moonlind 05/27 21:13也沒有反質詢

kuninaka 05/27 21:13法條本來就要具名清楚啊

kuninaka 05/27 21:13你很奇怪耶

笑死人了,法條精神近乎相似? 難道修法不該修的更嚴謹,你可以請林佳龍出來對質丫?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4:48

kuninaka 05/27 21:13難怪當初公投跑出以核養綠的詐騙口號

kuninaka 05/27 21:14遵照公投主文修法,一堆廢物出來喊騙人

kuninaka 05/27 21:14你這麼喜歡玩喔

kuninaka 05/27 21:14來問你反質詢的定義,你同意吳宗憲

kuninaka 05/27 21:14的說法

還問我同不同意咧! 具體證據就具體分析,很難懂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56.aspx

今天如果立院調查委員會或是聽證會有,就送檢察署依證據內容判定丫? 立院只有移送權利,並不代表有審判權和起訴權。 很難理解決嗎?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7:23

kuninaka 05/27 21:15找林佳龍幹嘛??整個問號

kuninaka 05/27 21:15明天都要三讀了,還要吵這個

kuninaka 05/27 21:15你到底有什麼毛病

kuninaka 05/27 21:15更正,你到底有什麼問題

moonlind 05/27 21:15林佳龍:我看不懂反質詢

kuninaka 05/27 21:15修法該不該修的更嚴謹,問你家國昌阿

kuninaka 05/27 21:15明天都要三讀了

看不懂當時的提案人是誰? 不就林佳龍和劉櫂豪?而且全文多次援用585號咧!

kuninaka 05/27 21:16我勸民進黨不要在那邊亂

kuninaka 05/27 21:16要過就給他過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8:40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9:12

blueman1025 05/27 21:31這個法案是當年林佳龍鄭麗君找一些中

blueman1025 05/27 21:31研院的人協助修訂的,其中之一還是黃

blueman1025 05/27 21:31國昌勒

blueman1025 05/27 21:33當年的版本有些還比現在通過的更嚴苛

blueman1025 05/27 21:33,然後在這邊大罵擴權違憲,真不知道

blueman1025 05/27 21:33在想啥

yudofu 05/27 21:43所以當年的版本應該過給民進黨調查嗎?還

yudofu 05/27 21:43是以前沒過現在也不應該過?笑死,藍白智

yudofu 05/27 21:43商XDDD

MirondaS 05/27 21:56所以這條法案當年沒過啊!當年不該過為

MirondaS 05/27 21:56甚麼現在就該過?

MirondaS 05/27 21:58不過會引宋朝大水庫理論的政黨應該看不

MirondaS 05/27 21:59懂啦!對了,你藍白要不要引朝廷欺瞞天

MirondaS 05/27 21:59子要殺頭的法律來看看?反正宋朝公使錢

MirondaS 05/27 22:00都引用過了,逞罰官員和庶民弄個更誇張

MirondaS 05/27 22:01的來看看吧!

greedycyan 05/27 22:13所以當年法案不是沒過嗎?在酸之前自

greedycyan 05/27 22:13己邏輯要不要順一下

lizoma 05/30 10:162012都過了十幾年還拿出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