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時間: Mon May 27 21:12:05 2024
※ 引述《gerojeng (GeroGero)》之銘言:
: 標題: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 時間: Mon May 27 20:51:17 2024
:
:
: 主要爭點
:
: 是那個罰金不應由行政裁罰,
: 而是應該移送檢調由司法審理對吧?
:
: 誰可以貼一下
:
: 民進黨自己提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https://imgur.com/GmmcrXJ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683&pid=50249
貼給你看吧!
自己去找第七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
席、答覆詢問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者,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為下列處置:
一、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二、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爰增設本條規定強化
本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之處罰機制, 俾確保立法院調查權之順利行使。
三、原第四十八條規定文字修正後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新增罰鍰處分之規定。
四、第二項規定提供前項罰鍰處分以適當、迅速之行政救濟。
第七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為虛偽陳述或提出內
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藐視國會罪」具體內容是指,「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 萬元以下罰金。」
=============================================================================
二、為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 爰增設本條規定, 對向立法院為虛偽陳述或提
出內容虛偽不實之資料者, 課以適當之刑罰。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232.41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7u8H3CDg8yVI
: 推 kuninaka: 沒有 36.239.106.164 05/27 20:52
不查不代表不存在好嗎?
對啦,依你的定義如果法條之前寫的幾乎相似?名稱只要不叫『藐視國會罪』,就不算了。
--
也沒有反質詢
法條本來就要具名清楚啊
你很奇怪耶
笑死人了,法條精神近乎相似? 難道修法不該修的更嚴謹,你可以請林佳龍出來對質丫?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4:48難怪當初公投跑出以核養綠的詐騙口號
遵照公投主文修法,一堆廢物出來喊騙人
你這麼喜歡玩喔
來問你反質詢的定義,你同意吳宗憲
的說法
還問我同不同意咧! 具體證據就具體分析,很難懂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56.aspx今天如果立院調查委員會或是聽證會有,就送檢察署依證據內容判定丫? 立院只有移送權利,並不代表有審判權和起訴權。 很難理解決嗎?
※ 編輯: bulden (210.201.91.224 臺灣), 05/27/2024 21:17:23找林佳龍幹嘛??整個問號
明天都要三讀了,還要吵這個
你到底有什麼毛病
更正,你到底有什麼問題
林佳龍:我看不懂反質詢
修法該不該修的更嚴謹,問你家國昌阿
明天都要三讀了
看不懂當時的提案人是誰? 不就林佳龍和劉櫂豪?而且全文多次援用585號咧!
我勸民進黨不要在那邊亂
要過就給他過
這個法案是當年林佳龍鄭麗君找一些中
研院的人協助修訂的,其中之一還是黃
國昌勒
當年的版本有些還比現在通過的更嚴苛
,然後在這邊大罵擴權違憲,真不知道
在想啥
所以當年的版本應該過給民進黨調查嗎?還
是以前沒過現在也不應該過?笑死,藍白智
商XDDD
所以這條法案當年沒過啊!當年不該過為
甚麼現在就該過?
不過會引宋朝大水庫理論的政黨應該看不
懂啦!對了,你藍白要不要引朝廷欺瞞天
子要殺頭的法律來看看?反正宋朝公使錢
都引用過了,逞罰官員和庶民弄個更誇張
的來看看吧!
所以當年法案不是沒過嗎?在酸之前自
己邏輯要不要順一下
2012都過了十幾年還拿出來講?
爆
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爆
[爆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劉櫂豪、陳亭妃、陳歐珀、管碧玲、許智傑、黃偉哲、劉建國等 29人,為健全立法委員獲取其行使職權所需資訊之真實性、完整性與充足性,以提升立法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5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9
Re: [新聞] 痛斥藍白國會改革法案強渡「暴力立法」 王: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痛斥藍白國會改革法案強渡「暴力立法」 王婉諭:對國會最大羞辱 : : 壹蘋 : :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17日)審議國民黨、民眾黨版國會改革法案,8
Re: [爆卦] 又有懶人包造謠製圖囉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 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 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5
Re: [新聞]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官員虛偽陳述有刑責這個法案的問題 在關係文說中 行政院已經提出來了 一、宜參酌憲法精神及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等意旨擬定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意旨略以:「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X
Re: [問卦] 國會改革怎麼會侵犯人民權益這點真的要請國昌老師解釋一下,就草案來看的確是立法院要執行行政權 草案連結: 第五十條之五 應邀到會備詢之政府機關代表或公務人員,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而不出席者,或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答復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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