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
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完全就是把認定串供的理由列出來
尤其是橘子不出現
那肯定再繼續串
另外四個被告就算交保了戴腳鐐了也不能保證不會串證
串證這個羈押的理由
可謂相當強
柯文哲
掰掰
套句黃國昌的話
向永遠的阿北致敬
幹笑死
黃國昌啊黃國昌
阿北還沒死啊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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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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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看起來很生氣
推
笑了 只要北院劉德華還在 就不會被押
推
重點是串供
推
還真沒看過交保的貪污犯還能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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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怕不能再回去當2772
噓
等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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囂張到開直播,你跟我說不是在串供?
推
媽的地院再裝死,橘子不回來就繼續
推
今天 阿北 直播 開串證大會 示範唬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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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被告與證人開抱抱會直播 真的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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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你有轉被告嗎,嘻嘻
推
我第一次看到有人交保開直播佈道的
推
人家自詡曼德拉餒 傳教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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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看起來超不爽的…只差沒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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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髒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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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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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柯屁今天去民眾黨黨中央,接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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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證人耶XD
噓
幹你娘人渣哭蚊蟄什麼時候要關到漏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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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是直接無視交保條件串證耶,都有人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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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問題很嚴重
推
真的是白目,給你交保走星光大道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57
[討論] 柯文哲這次真的要進去了,高院寫超明白關於柯文哲的交保,北檢向高院提出抗告,稍早高院撤銷北院的裁定、發回更裁 翻成白話文就是 高院認為被告四人都不認罪、不認罪也就算了 答辯理由又都在鬼扯 甚至還有幽靈抗辯這種辯詞出現 有夠瞎 擺明把你法官當白痴 你也敢給這種人交保 而被告之間 加上被告和證人的關係,再根據事實認定有相互串供的高度可能 (指蔡壁如) 接著痛罵北院 還有其他共犯在逃,根本沒有審慎評估、就倉促給人交保57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 坦白說這次是押定了 上次高院撤銷的理由,還可以用提高保金、電子戒具解決 這次看報載 高院表示,原審2024年12月26日、27日、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及 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了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告4人均否認本件起訴書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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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8
[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高院裁定撤銷桃園交保理由: 1、高院新聞稿說:「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 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 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這個理 由如果成立,那現在現在還在外面的林姿妙、高虹安、顏寬恆等人是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3
[黑特] 高院這已經算明示了吧 阿北要進了高院的新聞稿 寫的很明白了 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理由書裡面很大一部分都著重在證人被告之間會勾串 那會勾串不管多少錢交保出來還是會串阿 這樣已經算很明示了吧 關回去1
Re: [討論] 羅廷瑋跟柯文哲有什麼關係是說,臺北地方法院下午刊載的「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裁定內容,與早前 媒體間流傳的版本似乎有出入(即沒有「一律羈押」說) 可是地檢署卻堅持要提出抗告,這部分似乎沒辦法理解... 相關內容如下: 1.本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前經本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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