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非市長任內涉貪」 民眾黨立委幫高虹安
※ 引述《sweat992001 (小樽)》之銘言:
: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566876
: 「非市長任內涉貪」 民眾黨立委幫高虹安抱屈:停職已違憲
: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依《貪汙治罪條例》一審宣判7年4月徒刑: ,褫奪公權4年,且依法停止其市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對此,民眾黨立委張啓: 楷認為,這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第78條,指事情是發生在立法院的助理費,不是市長任: 內有發生貪瀆且一審判決有罪。
: 張啓楷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8條有 市長停職的規定,裡面寫得非常清楚,是在市長: 任內如有發生貪瀆且一審判決有罪,才能夠停職。
: 至於高虹安半薪也遭停,張啓楷也為其叫屈稱,在法律的審判過程中,應該是無罪推定,: 而且高虹安還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不能到外面兼職、兼差,「你怎麼可以把她半個月: 的薪水停掉呢?」張啓楷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 張啓楷說,眾所周知,高虹安的事情是發生在立法院的助理費,所以內政部是不是「竹篙: 湊菜刀」?並搬出《憲法》,指《憲法》第15條明明白白寫著,人民的工作權應該受到保: 障,認為內政部不但違反《地方制度法》,而且違憲。
: 他說,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 5.附註、心得、想法︰
: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表示高虹安是在立委涉貪被判有罪,立委高虹安涉貪應該不能連作到市: 長高虹安身上,認為高虹安被停職不合法也不合理,並支持高虹安對法院停止處分,並恢: 復市長身分。
地方制度法78條對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78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法條我們已經看了 很清楚啊
請問哪裡有"公職人員任期之內的犯罪"才可以停職??
這法條超級清楚的耶
主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高虹安是不是??是
豁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高虹安適不適用??不適用
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罪(且非圖利罪) 高虹安是不是??是
要件: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高虹安是不是??是
幹你娘都這麼清楚了 請問"公職人員任內犯罪"的"任內"在哪裡??
定義嗎??豁免嗎??行為嗎??要件嗎??
都沒有啊 張啟楷是青瞑喔??
都到了這種時候了還要騙 是要騙誰??
當小草好騙嗎??
小草是很好騙沒錯啦但是張啟楷你這樣騙你們民眾黨的支持者幹嘛??
這時候我們就要佩服國昌老師了
國昌老師明顯知道這騙不了多少人 騙了反而傷害人設
如果拿這個騙小草 分分鐘連康康康樂大學法學博士的招牌都要被自己砸了
所以他不敢出聲 他這次不敢反智了
結果交給啟楷大哥反智
其實這題你用常理跟實務推斷也知道張啟楷在硬凹+騙
通常一個案子可以拖很久 拖個3~5年都很有可能
你任內貪汙 被調查 被起訴 被審判 一直到1審結果出爐
非常可能你早就不在這個職位上 而在另一個公職職位上了
高虹安就是這個例子
地方各級首長 如果之前不在這個位置上 而是民代職 然後你貪汙了
怎麼可能你不當民代了 當地方首長了
政府與國家就不用追究你的貪汙罪讓你繼續待在地方繼續搞搞震??
張啟楷到底在公三小??
民眾黨真的是在失智的道路上
車門焊死 油門催盡 剎車剪斷 一路向著集體反智的遠方高歌猛進耶??
人可以這麼無恥的嗎?
--
整黨都該被檢調查一下
挺成這樣真的可疑
聽說這立委啦
垃圾柯黨眾全家死光光
啟楷大哥 沒有反智啦 是他智商就那樣
TMD 最精的就柯/33/狗娼 其他都不堪
快點 期待國會的藍白多數把這條修掉XD
整個黨都同一個風格
這是足以不分立場只要有法學素養就會怒的瞎
TMD的不堪 保全/黑道/貪汙市長/法盲
立委/神棍主席/... 大家都能包容了
張啟楷直接去提釋憲 說這條法律違憲啊
整個黨都是反智小丑,不差這一個
洨黨關燈手國昌這次輸啟楷了
最慘的是... 他是現任"立法委員"耶!
民眾黨八席全是不識字的法盲
新竹版主表示
1.關於高虹安被判刑之新聞,大多沒有新
竹施政的點
高虹安立委期間之辦公室運作跟新竹市
政無相關
不在版規4-6容許的範圍內,如果高虹
安被判刑之
原由是因新竹市政(如空橋 棒球場 水
溝)且內文,
有提及,則不在政治文判定之內。
再補上,這法條是誰修的?適用幾次了
就可以映襯出TMD不要臉的嘴臉
民眾黨沒救了
可是小草真的好騙啊
張啟楷這種水準當什麼立委?
33
[轉錄] 黃智賢世界FB 張啟楷說高虹安不能停職黃智賢世界FB 白黨立委說高虹安不能停職 1 高虹安貪污助理費案,一審被判7年4個月。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張啓楷痛斥,說:"高虹安的 停職根本就是「竹篙湊菜刀」。”33
[情報] 高虹安市長依法停職(邱臣遠代理)縣市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地方制度法」規 定,將依法停止職務。 因此市長高虹安今日起將離開市府 根據新聞報導,新竹市長將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9
Re: [新聞] 重申內政部停掉高虹安半薪違憲 張啓楷:欸欸,我剛剛翻了一下法律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7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張委員主張內政部的處分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規定。 因此宣稱內政部違憲。 可是照他的說法,內政部應該是違反<地方制度法>而非違反憲法吧? 再說,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二款是這樣的:6
Re: [新聞] 宣稱「不當沒聲音的副市長」 邱臣遠:關於下面高虹安官司的流程圖,有問題想請教一下板上法律專家。 根據下面的流程圖,只要一審貪污有罪市長就會停職 可是如果仔細看地方制度法的法條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5
Re: [新聞] 高虹安一審有罪將停職 依規定邱臣遠代理請問一下這種會被立刻入監服刑嗎 還是可以等到二審判決後再決定要不要入監 有沒有法律高手可以解答一下 ※ 引述《Marcin (花火易滅 流年易逝)》之銘言: 高虹安一審有罪將停職 依規定邱臣遠代理新竹市長2
Re: [新聞] 檢調高虹安案大動作 吳子嘉:要一屍三命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2022/3/1 為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 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 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統一法律見解為詐欺罪,而非《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2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是這樣的, 這個地方制度法從88年立法至今, 這次用的這個第78條從來沒有修過, 適用條件有三種, 這次行政院用適用第一項,內容是:- 或 : 公室性騷擾事件 : 高虹安不但穩穩的拿下新竹市長,而且還大勝對手 :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 高虹安目前只是被告而已,比照2010年郝龍斌主任祕書選前被北檢大舉搜索辦公室跟住
- 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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