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所以東岸廣場2-4樓部分具有獨立性嗎
先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關於房屋增建部分是否有獨立所有權之判斷,該判決的解釋
(節錄一部分)
(前略)
四、本院判斷:
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該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建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後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針對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的解釋如下:
構造上獨立性: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
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
使用上獨立性: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
現在就不了解,NET二樓到四樓的部分有沒有符合構造上獨立性、使用上獨立性,而且必須兩者兼備,如果只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而無使用上獨立性而有常助原有建築物(以東岸廣場而言是1樓為原有建築物)之效用,則僅為附屬建物。如果兩者兼備,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之前,增建部分如果是有前述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即可成為獨立所有權之客體,也就是「獨立之建築物」,最高法院110台上1169號民事判決可供參考
因為沒逛過東岸廣場,街景圖也無法端視全貌,所以想請問2-4樓與1樓間的關係,例如有無獨立出入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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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這是一審,還沒有打完就急著
拆。更重要的是,在上訴進行中,竟然
有辦法調動警察出來清場,這個就有問題
了。
還沒有說到微風合約的媒體回饋金1900萬
到底是三小,嘻嘻,怎麼沒說清楚?
這要等法院判決,沒下來之前基隆急著要點
交根本法盲
這是主要爭點,不過法院判決未確定直
接派人查封也太鳥
爭點在2-4樓是否有獨立所有權,如有,
那基隆市府也沒辦法動2-4樓
要拆也要法院判決
每一個鋪面都是獨立的呀 你說2-4有沒有獨
立性
而2016年NET增建2-4樓,應該是NET與基
隆市政府定立契約,大日沒有建築物所
有權
陽台你要經過主建物才能到 是附屬建物
但如果2-4樓有獨立所有權,也就是具有
構造上、使用上兩者的獨立性,基隆市
政府也拿2-4樓沒辦法
我看前天新聞好像2-4樓有獨立出入口?
1sBQV-63M
有獨立出入口
總之這些部分都是經過訴訟,判決確定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市府自己派
人去執行,即便房東要趕無定立契約的
房客也是要經過訴訟程序、督促程序等
,拿到執行力聲請強制執行,不得擅自
進入搬運房客的東西
就大埔案翻版
昨天有一篇有談到,有獨立出入口
但有人覺得還是要民事去判斷認定,總
之還是得交給法院
法院沒判就叫警察動手會出事的
2-4樓是否為獨立,這不是你說了算,還
是要等最終法院判決結果才算數。不過在
這個之前,訴訟進行中的案子竟然能夠
指揮警察到民間強行清場,這個擺明就
有問題。還沒有說微風的那個約到底有多
好,以至於基隆政府要跟NET解約。
再來,2-4樓增建是NET花錢,然後基隆
市府審核給的建照使照,我不知道憑甚
麼要過戶給市府。
一般老百姓房東要趕沒交房租的房客,流
程可沒有這麼簡單,更遑論叫警察出面
趕人了。基隆這個的情況很明顯是市政
府濫用職權唆使警察當保鏢。所以才說
扯。
請等法院判決好嗎
我就聽一樓在屁,無合約陌生人號稱部分
建物所有權並侵占,為何是地主要當原告
而不是陌生人來當原告?所以法律有規定
先違法上鎖的就是圍棋黑子,可以他媽的
先下先爽白嫖訴訟好幾年?a.基隆市政府
具有警察權,並對b.侵占市有土地的c.無
合約路人甲施行強制力,如有不滿歡迎透
過行政訴訟定奪,非常合理。低端覺青不
要繼續說謊用警察破你家門比喻,你家土
地及產權完全不是市有國有,也非違反上
鎖。
樓上法盲講不聽,不要再憑感覺、憑自己
的妄想了,前一篇被我電到現在也講不出
所以然,到另外一篇繼續放送歪理,抱歉
,現在法律規定就是沒有強制收歸國有
的規定啦,不然「任何人」或是任何國家
機器都以你侵害權利為由,任意強制佔
有他人財產,不服自己去提告,這不就共
產國家?
有沒有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
,法院說了算,這麼簡單的道理很難懂
?
國家土地沒有比較高尚,也沒有警察權
當然行使的空間,國產署的國有土地被強
佔一樣乖乖去民事法院提告啦,更何況
藍白一直帶風向整個建物都是市產,不要
再講歪理了,依法行政不是依民粹行政
現在是有建造執照跟使用執照但未登記
的房子吧,這樣會有無權占有的問題嗎
?
也就是合法增建,但未登記
隨意增減不算違建嗎?
登記的持有人是NET...因為是NET花錢增
建。所以市府要賠錢嗎?
都有建照使照了,還是市府發的,違建
什麼?拜託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是不是無權占用不好說,依常理建照申
請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據了解似乎沒
有使照,如果市府同意興建,也核發使
用執照了,連違建都不是,就是未登記
建物
謝謝樓上
那種帶風向的法盲跳針仔目的不在講理
而是盡量讓錯誤的風向蔓延更多影響更多人
網軍或自幹五的機會高
18
Re: [新聞] 楊梅行政大樓碰到大雨 竟然上浮45公分因為看到推文說台灣建築獨步全球所以趕快回文一下 建築物構造因為地下水上漲浮起來 這看起來很罕見 但是 日本就發生過 而且浮起來的建築物還是每天人來人往的東京上野車站 不過這已經是上個世紀的事情了 大約1995年左右發現的15
Re: 請益:樓下鄰居不滿我室外機擺放的位置^^^^^^^^^^^^^^^^^^^^^^^^^^^^^^^^^^^^^^^^^^^^^^^^^^^^^^^^^^^^^^^^^^^^^^^^^^^^^^^^ : 房間基本上是不合法的。他們又說增建的房間屋頂會漏水,已經二十幾年,要找時間重做 ^^^^^^^^^^^^^^^^^^^^^^^^ : 防水,我把室外機放在上面會妨礙他們施工。 : 我不太想要再多花一萬元移機,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前輩,有沒有知道相關的法規,讓我17
[問卦] 土地出租 承租人在土地上蓋建築物 要不回?請問一下 從NET爭議事件 想到如果是 一般地主地租給別人 承租人在土地上蓋建築物 租約結束 承租人:建築物所有權我的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IBIZA推文打太累了 我開一篇新回覆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 「惟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 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所謂構造上之獨立性,係指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10
Re: [閒聊] 為了新房子通勤真的划算嗎有人要把臉湊上來, 我就打下去了 ※ 引述《MasterWindu (紫色光劍)》之銘言: : → IBIZA: 這就不是區劃的問題啊 你住大樓 也只是公設有區劃 08/18 11:09 : → IBIZA: 你會把家裡劃成幾區 避免火災時延燒嗎? 我是沒看過啦 08/18 11:09 : 少見多怪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建築法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8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笑翻, 連載都不知道出幾話了, 你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個月前 而且還拿著一個月前的認知宣稱你再次發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其實轉移的說法是依照原本合約, OT的最後階段是轉移 但現在是連登記都沒有, 其實不存在轉移, 現在就是第一次登記該登記給誰 之前NET主張的就是這個3
Re: [新聞] 事實查核中心:賴清德老家是「重建」 新我們來看一下建築法第九條 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2
[請益] 想請教使用執照上記載的內容大家好 從小看法律類的文件都有點障礙, 想請問各位大大, 以下 使用執照 加註內容,指的內容是? [備註事項]- ▓未經登記仍可處分之例外: 依民法759條之規定 取得不動產物權後,尚未依法登記成權利 人,若欲以權利人之身分,就該已取得之 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先登記成權利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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