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
IBIZA推文打太累了
我開一篇新回覆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
「惟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所謂構造上之獨立性,係指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而所謂使用上之獨立性,乃指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判斷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應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面積、價值、隔間、利用狀況、機能、與其他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相關當事人之意思以及其他各種情事,依社會一般觀念為綜合考量。」
照這個標準 NET有所有權耶
要不要改一下答案?
或是去現場把可以直通三樓
而且是由NET出資興建的樓梯打掉先?
再者NET應該不是代管業者啊 謝國樑市長都知道NET是這邊的承租人了而且還知道合約到2025年
https://i.imgur.com/LtjpfUd.jpg
如果謝國樑市長不知道NET有權
幹嘛去找NET談呢?
為什麼明知2025才到期
還要裝成被NET告才知道呢?
再提一下
代管應該就是交付占有
外加 這2-4樓原本就是NET蓋的
說他沒有佔有權 有問題吧
另外
謝市長說
有問題法院審理 法院解決
https://i.imgur.com/7DTZC3c.jpg
https://i.imgur.com/BVrn08A.jpg
組後市政府半夜 強制點交 (NET律師說連大日的人都沒來 是要跟誰點交?)
開大門走大路 正面對決很難嗎?
為什麼要半夜拆塔
還要發動數十名警力
裡面是有范馬勇次郎嗎?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a5401920 (s h p)》之銘言:
: : 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 :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 :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
: :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 :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
: 笑翻, 連載都不知道出幾話了, 你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個月前
: 而且還拿著一個月前的認知宣稱你再次發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 其實轉移的說法是依照原本合約, OT的最後階段是轉移
: 但現在是連登記都沒有, 其實不存在轉移, 現在就是第一次登記該登記給誰
: 之前NET主張的就是這個
: BUT!!!!
: 最新, 也就是目前的發展階段, 已經走到市府主張這是附屬建物
: 依照民法811條規定
: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6930
: 最高法院著有103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
: 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立性之次要
: 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物,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
: 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廁),或僅具構造上之獨立性
: ,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部進出之廚
: 廁)等是。此類附屬建物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應由原建築所有
: 人取得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但於構造
: 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而依附於原建築之增建建物(如可獨立出入
: 之頂樓加蓋房屋),或未依附於原建築而興建之獨立建物,則均非
: 附屬建物,原建築所有權範圍並不擴張及於該等建物
: : 都2024了,可以動腦一下嗎?
: 都2024年2月了,可以不要還停留在1月嗎?不想過年了?
--
有人要跟IBIZA論戰 置板凳
板凳
隨便啦 根本沒人關心
IBIZA熱身中
有問題就去訴訟救濟 ok?
民法811可以用民法787和民法800條弄掉
基市府的做法很有問題
請問你宣稱的不經過一樓建物直達三樓的方式
在哪?
民法787跟800都是土地通行權 跟附屬建物無
關
民法800-1條,地上權也準用之喔
IBIZA你該更新了啦
樓上 這條是說 有這些權利的人 準用相關
規定
而且這跟811條有甚麼關係?
這ID 不意外,講一堆似是而非的料,有問
題就去告
你怎麼老是引用錯誤資訊
gestapo 不要一直用錯誤資訊還要要人更新好
嗎? 你從昨天到今天引用五六次錯誤資訊了
準用民法787跟800
所以咧 關811條屁事
引用都有憑有據,截圖給你看了
774-800條, 是在說明土地 所有權人 的權利
請問811條有落在774-800條裡面嗎
文盲?還是數字盲?
774-800條, 是在說明土地 所有權人 的權利
800-1條則是說 除了所有權人, 地上權等也有
774-800條的權利
請問811條有落在774-800條裡面嗎?
前面還扯啥半夜清點有問題,說那你南鐵
半夜突襲拆遷就裝死
你是文字看不懂 還是數字有問題?
REOTZ 一直叫我回 我回了你就龜起來?
到底不經過一樓建物而能連通一樓的方法在哪
台灣法學不是判例制,醒了嗎
不要說是不是判例制 就不存在他講的樓梯啊
在主梯之外找到一個小樓梯 就很高興的說
看吧 有直通樓梯 靠北 小樓梯還不是在一樓
"裡面"
REOTZ講話啊
是透天分層之類的官司,2樓的會先用787爭
執樓梯、通道、大門的使用權,然後他就有
對外出入口,然後811就不適用
787跟分層哪有關係 你要不要確定一下條文
你的意思是我去大樓頂樓蓋個違建 就可以
大樓樓梯通道大門的使用權囉?
@Xpanda 不要唬爛好嗎
是這樣沒錯啊,你可以去k一個兩造相爭樓
梯的判決
拿判決出來吧
而且這也只是允許你使用 並沒有說所有權是
你的 如何對抗811?
樓梯從頭到尾沒有說不給二樓用啊
使用權跟所有權分不清嗎
@Xpanda 不要唬爛好嗎
謝知道合約到2025(2019講的)又怎樣?
2-4樓一直都有對外出入口 只是這些對外出入
大日弊案是2020爆出來的啊
口都在人家建物裡面
所以2-4樓必須依附一樓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85 號
漏失有問題政黑早洗爛啦,沒幾篇欸
那通行權的條文跟判決出來幹嘛
現在不是連有沒有獨立物權都在吵了
就說了 這也只是通行權 跟所有權關係在哪?
有使用權就有出入口了,聲稱別人是附屬建
築的官司有很多,你可以google系爭樓梯
從頭到尾沒人說沒有出入口啊
而是出入口是誰的的問題
有獨立出入口的 才能登記為獨立建物
確實很多 也剛好有一個沒獨立出入口 加蓋
2-4樓的 被判定為一樓的附屬建物
市府記者會就是拿這個出來講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2241號之判決
大家講 "獨立"出入口 你講 出入口
是想魚目混珠 還是習慣性忽略獨立兩個字
透天很多都是分層不同人所有權的狀態呀,
這類官司也都是起手附屬建築,後手通行權
的去判不是附屬建築。要說登記的話,我記
得2018以後附屬建築甚至只能登記陽台呢
笑死 你是剛剛去google的對吧XD
所以才會囫圇吞棗
這案子上面加蓋的全被吃掉 哭哭
2018之後只能登記陽台, 指的是雨遮屋簷
等不允許登記, 而不是附屬建物只能登記陽台
頂樓的機電設備瞭望台瞭望台, 地下室的機電
室, 也都是登記附屬建物啊
笑死我
明明就是外行 剛剛去google到 說我記得XD
ROETZ還是持續裝死不回應到底哪來獨立出入
口?
特地發一篇文來裝死是怎樣
一樓板凳都白放了
市府是跟大日的點交,關你NET啥事
真的很怪,本來就是大日的事情,NET自己有
去找大日,而且幾千萬的投資,NET的法律部
門在研議合約的時候都沒人想到後續的問題
嗎?何況也不是謝上任才有問題,可以快點
去處理,拖幾年啊
現在用道德戰術來製造輿論,生意做這麼大
還在用搓湯圓的? 公司沒爛掉還是真神奇
不要點交主富的財產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
樓上一直提供錯誤資訊 還越錯越戰
你從昨天到今天 提供的錯誤資訊有五六個以
上了吧
哪來的主富的財產 沒有啊
這沒意外就是添附啦 NET只能告不當得利
引用都有憑有據,也包含你提供的資訊。
引用都是錯的 有憑有據有屁用
整天轉一些錯誤資訊到板上 笑死
@IBIZA 有錯也是你講錯,拿你的數據來當
做比較基礎,跟你討論而已。
算完就是微風權利付比較少,就是引你的
數據來討論,不然呢?3500跟1700+1500誰
多誰少你分不清?
推
笑死 某g從 捏造 變成斷章取義 算有進步?
前兩天不是才指出郵局那側有3F直通地面的樓
梯嗎 那個可是NET增建的
市府把一樓全部封住不給通行 2~4樓完全可以
走那個獨立出入口進出
NET律師趕快來抄這一條跟保存證據好了 到時
候市府律師主張那個判例就可以反擊
看他的臉真的蠻討厭的
64
首Po整件事從一開始就很有看點 良心企業 vs 官商勾結 有注意到的人一定會繼續追下去 新聞一開始有點被壓下來 但現在越來越精彩爆
當年的OT合約規定營運五年後要把建物轉移給市府 市府從2018年開始就催促NET轉移建物, NET一直置之不理 2021年, 規定的五年期限到, NET還是置之不理 2022年, 市長換人, 又催促NET轉移建議, 還是置之不理 到今年1/31合約結束, NET宣稱建物是他的11
我就問怎麼燒? 簽約的是党的林佑昌時代 所有爭議的開端都是從他時代開始 二房東大日弊案也不是謝國樑時代發生 要拿合約出來講9
很多人都在討論會想出錢就是沒問題 實際上 我公司附近之前幾年前開了家火鍋店 裝潢很漂亮 花了很多錢 但是...半年就倒閉9
基隆律師出來表達法律意見 首先市府和NET都沒有完成產權登記的文件 但市府有OT合約NET有出資興建證明 所以是屬於產權未定的狀態待法院判決11
我有幾個問題 1. 市政府收的權利金,是否含有使用目前包含建築物的估值? 2. 目前收的權利金,是否和大日得標時是以一樓及地下停車場為主的權利金為一個標準 會覺得奇怪的地方是因為NET如果有去投標,應該是知道市政府有把建物估值作為權利金 算進去2
奉勸你們這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什麼依法的 不要逆風行事 在廣大愛台分子的努力下基隆市長都已經下的封鎖網頁留言 證明了人民才是正義的一方 望諸位好自為之2
公開透明不就好了 政府、NET、大日 通通把自己簽過的所有合約攤在陽光下 看一下有ROT不簽硬要簽這種神奇二房東約長啥樣 不就好了
爆
[討論] 基隆市長謝國樑被NET告強盜咧剛看到新聞啦 基隆市府昨凌晨帶著40多名警力「夜襲」,以機具切開門鎖,搬走千餘萬元設備,主富公 司不滿,今委任律師(2/2)到基隆地檢署提告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強盜等罪嫌 行政接管?直接強制?即時強制?法院執行? 好像都沒有欸 為啥可以直接用行政權跟警察權15
Re: 請益:樓下鄰居不滿我室外機擺放的位置^^^^^^^^^^^^^^^^^^^^^^^^^^^^^^^^^^^^^^^^^^^^^^^^^^^^^^^^^^^^^^^^^^^^^^^^^^^^^^^^ : 房間基本上是不合法的。他們又說增建的房間屋頂會漏水,已經二十幾年,要找時間重做 ^^^^^^^^^^^^^^^^^^^^^^^^ : 防水,我把室外機放在上面會妨礙他們施工。 : 我不太想要再多花一萬元移機,請問各位經驗豐富的前輩,有沒有知道相關的法規,讓我12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NET有沒有良心、投標之類的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看法跟立場 但是,產權NET沒有產權登記=\他不是建物的所有權人! 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 就講的很明白,興建建物起造人,原始取得建物所有權。 因此,NET才需要去移轉,如果連所有權都不是,行政機關還會需要移轉?9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建築法第 9 條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8
Re: [問卦] 基隆東岸net事件要開始燒了吧?笑翻, 連載都不知道出幾話了, 你的認知還停留在一個月前 而且還拿著一個月前的認知宣稱你再次發明用火、只有你知道用火 其實轉移的說法是依照原本合約, OT的最後階段是轉移 但現在是連登記都沒有, 其實不存在轉移, 現在就是第一次登記該登記給誰 之前NET主張的就是這個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 台灣人的法治教育跟法律觀念的是世界跟不上啦 大房東出租給二房東 二房東轉租給房客 不是先看大房東有沒有同意二房東轉租就直接說 大房東一定要吞下房客跟二房東的約
- 林右昌前市長當時是以ROT模式跟大日公司簽約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 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請注意:是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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