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太懂為什麼李文宗收押是因為貪污
啊,就共犯啊!
首先,依釋字第109號,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KP與李文宗有犯意聯絡,由KP向威京小沈要求期約賄賂,並由李文忠擔任白手套,收受
賄款,雙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照該判例要旨,就已經構成共同正犯。
至於你說李文忠收受賄款時已非公務員,且其性質為政治獻金,為何還會成立共犯,這
其實牽涉到二個問題:
第一,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政治獻金之區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
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而非僅憑假藉餽贈、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說詞,或授受時間在公務員所為職務行為前或後,或公務員是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作為判斷有無對價關係之依據。倘公務員收取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與其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之間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即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所以只要京華城給付系爭款項之目的是為了要達成容積率變更,其與KP違背職務之行為就具有對價關係,而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不因其以政治獻金形式為之,就阻礙該犯罪之成立。
第二,特殊身分犯之共犯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168 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身分主要可分構成身分與加減身分,前者指構成要件上之身分,以具一定身分為可罰性基礎者,如公務員貪污之各種犯罪所規定之身分(學理上稱之為純正身分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並得減輕其刑;後者以具一定身分為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原因者稱之,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定之身分(學理上稱之為不純正身分犯),其無特定身分之人,依刑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通常之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是則,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貪污罪時,依第3條規定,固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但仍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之無此公務員身分之人,得減輕其刑之規定,雖屬於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為裁量之事項,但在量刑裁量時如有與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相悖之情形,法院即應受合義務性裁量之拘束,而有裁量酌減其刑之義務。
是李文宗雖非都市計畫主管業務人員,對京華城案無決定權,不可能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但既然其與有主管業務權之KP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仍構成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共同正犯,只是在科刑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 引述《serenemind (沉)》之銘言:
: 李文宗應該是政治獻金案
: 說自己完全不知情
: 頂多申報不實,最重也只罰120萬對吧
: 那有至於要收押嗎?
: 而且那是民眾黨內發生的事,他當時也不是公務員了不是嗎?
: 為什麼會用貪污治罪條例收押?
: 他在北市府時,是擔任北捷董事長
: 也沒參加京華城便當會,更不可能簽名
: 不太可能會被捲進去吧?
--
別刪
釋字都是塔綠斑,拿卡提諾法學見解我才接受
為啥他要刪 他還沒超發八
我覺得你要白話一點
把李文宗當作吳淑珍就是了
最近槓精仔只會嗆不要刪XD
法盲總是特別嗆
反正一堆綠狗都是未審先判,只會吃屎
阿北還出的來嗎
兩百億的利益只收兩百多萬。考驗法官的智商
好透徹 一樓那種還在死鴨子嘴硬
雜草說誰收200多萬來著??
醒醒 柯黑絕不只綠的
法盲看不懂啊
t21最近都很少來QQ
這要推一下 一推草講不懂
在那邊掰說政治獻金沒事,都是跟cf學壞的
t21三句不離屎
21整天滿嘴屎
推
別刪
81
首Po李文宗應該是政治獻金案 說自己完全不知情 頂多申報不實,最重也只罰120萬對吧 那有至於要收押嗎? 而且那是民眾黨內發生的事,他當時也不是公務員了不是嗎?2
先說 我沒有要說他一定有罪或沒罪 只是單純就法律上來講 貪污治罪條例 第三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1
網路上查到的 非公務員也會是公務員貪污的共同正犯? 劉篤忠老師 最近常常被學生問到:檢察官可以將非公務員以共同正犯的名義起訴公務員貪污罪?這個 答案是肯定而明確的!
7
Re: [新聞] 桃檢4度請票欲搜索鄭文燦 均遭法官以「無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未遂犯罰之。」 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5
Re: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第 11 條 第一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5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4
Re: [新聞] 婦買平板怕被罵 異想天開報「拾得遺失物------------ : 算輕微,且陳員在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又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並因過錯於今年7月主動離 : 職,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陳員起訴,但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 刑法134條3
[問卦] 記者算不算洩密的共犯啊?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我看新聞報導 記者因為最近知道一些機密資料 被找去地檢署問話2
[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中有自首、自白結果差很多喔看到有些人拿其他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子來跟高虹安比較 認為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多,為何判的比其他詐領更多的人還要重 認為法官是不是有針對性等等 其實貪污治罪條例裡面,在自首、自白後的減輕甚至免除其刑有明文規定 貪汙治罪條例第 8 條- 【法學大意 111年命題趨勢解析(3) – 自白之效力】 ★ 適用考試:法學大意(初考、地特五等)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五等與初考,我會定期在【法緒 法學大意 專門】Line社群讀書會 ,分享「法緒、憲法與法學大意」一些近期考試趨勢。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 地檢署設有發言人制度, 所以就算要適度公開,也是發言人講, 發言人是誰? 就是襄閱主任檢察官, 常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穿西裝、在演講臺講話的那位就是。
- 那就有道理了阿 難怪查不到不明金流 表示1500萬還沒交給阿北 這可以算是期約了 直接起訴貪汙罪了 小沈都說要轉當汙點證人 讓他緩刑好了 說1500萬都已經講好了 只是還沒給
83
[討論] 柯建銘:財劃法是民進黨團第一優先法案爆
[黑特] 財劃法就這麼簡單 青鳥無法理解?54
[討論] 政院明年不照財劃法編分配款會怎樣?47
[討論] 除了台南高雄,好像沒縣市反對修法爆
[討論] 黃國昌:國民黨不支持我們,我也接受38
[討論] 財政部官方列出藍版財劃法三大惡行39
[討論] 無實際討論,都在謾罵對方陣營37
[討論] 政院不副署 藍白也不敢倒閣 法案會?26
[黑特] 老k支持者變了27
[討論] 明明選的是賴清德 最後變成傅崑萁在執政39
[討論]葉元之:民進黨沒投我們還要罷免我們輸不起28
[討論] 額..徐委員,你戳破了鎖還在耶20
[討論] 幼稚園聽的懂王義川在講啥嗎..19
[討論] 阿北被關後 網路火力變弱了耶17
[討論] 藍白都有公辦都更政績,綠營呢?18
[黑特] 王乃伃說她快要生氣了!!15
[討論] 錢還是給中央控管比較透明17
[討論] 金馬出租給美軍做基地?8
[黑特] 青鳥邏輯 錢給太多 地方會亂花?12
Re: [討論] 阿北被關後 網路火力變弱了耶9
[討論] 黃33拿白8席立委換綠營禮讓台北市長7
[討論] 中央政府預算大減,亡國感好重29
[討論] 在討論國民黨會很慘之前 民眾黨會更慘3
[討論] 是時候遷都高雄了吧!!5
[討論] 所以高雄沒那麼多人,卻想拿最多錢是吧7
[討論] 成吉思汗健身房漲價17
[討論]財劃法的問題是地方水準太差9
[討論] 小草捐200當夜壺還很開心9
Re: [討論] 財劃法到底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