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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撤銷重開羈押庭 北院評議近7小時結果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撤銷重開羈押庭 北院評議近7小時結果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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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ddamnhuge (超!!級!!!!大!!!!!!!)》之銘言:
: 記者: 劉昌松、黃哲民、莊智勝
: 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深陷京華城案,5日北院合議庭裁定柯文哲及台北市前: 議員應曉薇交保,經北檢提出抗告後,高院12日撤銷發回更裁。北院今(15日)上午10時重: 新開庭調查,於中午12時03分結束,經合議庭評議近7小時,於晚間二度裁定維持交保。

完整說法補充:(一一四年度聲更一字第十三號)

主文: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

1.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2.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

理由摘要:

一、本院於一一四年九月五日裁准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下同)七千萬元保證金後,被告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2.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

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二二三四號),本院另補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而為裁定。

二、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三、本院於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一一四年九月五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本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本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四、綜觀全案卷證,本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五、本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二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本院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二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二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二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二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六、其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均同前次裁定。



所以目前看來,不管是哪一邊,都大翻車了啦!

高等法院沒說過「不能交保」,怎麼會有不特定人抱持「柯文哲將會被重新羈押」、「應曉薇因為柯文哲而受到連累」之類的想法呢?

至於上百位證人部分,江俊彥審判長並未言明不能接觸,只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授權範圍,禁止針對案情進行任何討論,這已經是基於正當性要求之下,所能盡到的最大程度限制,除此之外根本不能接受北檢的無理取鬧。



至於北檢是否會再次不服、續行抗告,目前暫時未有明確表態

因此先慢慢觀察下去,未來再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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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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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damnhuge 09/15 19:53新聞寫北檢說收到文再決定抗告與否

goddamnhuge 09/15 19:54可是高院說禁止抗告不是指北檢嗎?

laptic 09/15 19:54肆、本案得抗告。

laptic 09/15 19:55所以目前是還在研究中 不等同明確表示是否

laptic 09/15 19:55會抗告

ferb 09/15 19:56有請綠師貼高院裁決說羈押理由沒有消失

howdo1793 09/15 19:58比例原則出來了

deathtrap 09/15 19:59翻譯:高院自己裁定

kaede0711 09/15 20:01高院裁示的不得抗告是「高院的裁定」

kaede0711 09/15 20:02一般都會這樣 否則抗告撤銷裁定的裁定

kaede0711 09/15 20:02會沒完沒了

hulu63 09/15 20:10感覺地院似乎是在強調本案已有相當的證據

hulu63 09/15 20:10足以下判決,且不會因為串供或證人自我認

hulu63 09/15 20:10知或證詞影響證據力?

ty1111 09/15 20:25同意hulu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