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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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也就是說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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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的引文就說是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那羈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裡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臉你說法院只用京華案羈押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至於你引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還是看不懂中文?
這個裁定就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也就說這個裁定已經無效了,你還拿來說嘴?
更別提高院發回理由就直接打臉你說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的說法
我真的佩服你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一會說羈押理由僅及於京華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結果我把原羈押理由找出來,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針這不是最新的裁定
完全不理會高院已經撤銷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內容
還拿已經被撤銷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說嘴
一直在鬼打牆!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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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為柯文哲與應曉薇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柯文哲、應曉薇「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被告雖僅11人,但於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經傳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的證人繁多。
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因此有再詳加界定,以便柯文哲、應曉薇知悉的必要;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 :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 : 啊!
: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 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 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 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 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 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 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
: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 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 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 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 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 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 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 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 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 歡迎各方指教
這個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了,還在跳什麼針
法盲還要假裝專業,真是夠了!
--
你就想什麼人現在還信柯文哲?
他們網軍很常用資訊落差來槓啦,碰好幾
隻了
柯賤畜關到死就對了 糞草繼續吃屎
網軍:錢真難賺,我明明就法盲啊
XD
給個讚!政黑最強法律專業解說
讚讚讚 大法官提名有沒有興趣
辛苦
法盲邪教反社會,辱神就是敵人
53
首Po高院合議庭認為: 本案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 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之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再原審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 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而裁定被告2人延長![[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mgur.com/HV55iRLb.jpg)
4
認真回 先理解一個背景,柯文哲案是『已偵結』起訴之案件 1.羈押禁見要點是要犯最輕五年以上重罪,但公益侵占是是一年以上;背信則是最高五 年以下,所以高院把這個拿來當更裁的理由完全看不懂 2.一個月前判羈押一個月後判可以交保,中間經歷了多次開庭也詰問了多個證人,連最關![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https://i.ibb.co/k66wnw98/1.jpg)
理由太爛了 直接用違反規定接觸證人這條就好 應的部分根本不用理 繼續交保也沒差 專心處理柯就好8
二點錯誤: 1.不是重罪才可以羈押,只要有串證之虞都構成羈押理由,101條一項二款已經講的很清 楚了! 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3
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8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啊! 人家地方法院當初的羈押裁定書就白紙黑字的把柯文哲於木可案指示湮滅證據的部分列為 羈押事由之一,連陳智涵都提到了,你還在鬼扯什麼?X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我一直都承認是法盲只是對裁決書、裁決書新聞稿做『閱讀理解』而已 以你主張的113年抗字第2803號裁定來看 裁定結論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清楚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10
跳針王還在鬼打牆? ㈣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 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這幾個字你看不懂嗎?1
一直對小草說裁定書怎樣寫怎樣規定, 柯文哲違反了什麼所以要被羈押回去...等等等等 都是沒有用的 因為小草的認知是, 柯文哲種種罪名都是被構陷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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