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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院公布撤銷柯文哲交保理由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2

還再轉移焦點啊!

以下這些話是不是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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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點就在於 台北地方法院是以貪污罪去羈押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50-2730431-4c7b6-151.html

第一點

一、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柯文哲、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2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也就是說

北院:以貪汙罪去羈押被告,審理到現在認為被告可以交保了

高院理由一:不是喔 不是這樣子 另外兩個輕罪你怎麼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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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的引文就說是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那羈押理由不就是我引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裡面就包含木可案了,直接打臉你說法院只用京華案羈押



❻柯文哲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向李文宗傳送訊息;❼李文宗113年8月11日以LINE訊
息指示被告李文娟「我桌上有木可損益表,明早把它碎掉」等案情相互勾串、滅證各情,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




至於你引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不懂法律還是看不懂中文?

這個裁定就已經被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地院了

也就說這個裁定已經無效了,你還拿來說嘴?

更別提高院發回理由就直接打臉你說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沒有羈押必要的說法

我真的佩服你睜眼說瞎話的能力,一會說羈押理由僅及於京華城案不包括木可案

結果我把原羈押理由找出來,明明就包含木可案,你又跳針這不是最新的裁定

完全不理會高院已經撤銷原地方法院交保裁定的內容

還拿已經被撤銷的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說嘴

一直在鬼打牆!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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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指出,原審7月21日裁定時,以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與應曉薇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為柯文哲與應曉薇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有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柯文哲、應曉薇「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但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被告雖僅11人,但於偵查中所列同案被告,或曾經傳喚、列於起訴書中,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的證人繁多。

合議庭表示,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因此有再詳加界定,以便柯文哲、應曉薇知悉的必要;檢察官抗告有理由,因此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處理。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罰你回去重看地方法院的羈押裁定書拉,誰跟你說當初羈押的理由只有京華城案的
: : ,連裁定書內容都沒仔細研讀過 ,就可以來這邊胡扯,顛倒是非,到底是誰給你的勇氣
: : 啊!
: ok 我去找了『最新』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2306號裁定書來看了
: ㈠被告柯文哲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聽取檢察: 官、辯護人、被告等人之意見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


: 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斟酌被告二人所涉之罪,為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且: 被告所涉之罪如經判決有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復有事實: 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量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 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於民國114: 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月2日、同年6月2日、同年8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 理由一講了,柯文哲涉嫌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四罪
: 然後考量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所以羈押』
: 所以很明顯就是以京華城案的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去做羈押裁定的
: ㈡本案除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 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彭振聲等人已於114年9月2日詰問完畢,與被告甲○○涉案: 部分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陳佳敏、王尊侃等人亦於114年8月26日詰問完畢,本案: 與被告柯文哲及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其等就本: 案重罪部分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 理由二講了,問得差不多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串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 降低
: ㈢檢察官主張尚有證人包括共同被告待行詰問程序,不分罪名,在證人詰問完畢前,應仍: 有羈押之必要。然羈押既屬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之強制手段,於審理中,自應參酌證人與: 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並隨訴訟進度適時審視,不得僅為防杜勾串證人等緣由,即認定凡有: 其他證人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者,即均有串證之虞,否則將有違憲法保障被告之對質詰: 問權,亦不符合比例原則。考量本案審理迄今,重要證人均已經過交互詰問,案情陷於晦: 暗不明的風險已大幅降低。復審酌其他與被告柯文哲及甲○○被訴事實相關,而尚未傳喚: 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相關會議記: 錄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且共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已多次表示意見,: 於偵查中檢察官並就相關疑點加以質問,觀諸其等過去歷次供述均已臻明確,而其等答辯: 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 理由三就是已經審得差不多了 & 駁斥檢察官主張之上有證人被告未詰問之意見
: 所以回頭來看 陳智涵的部分早就不重要了,至於他到底算不算得上不得接觸之證人
: 以黃珊珊的例子來看不就很明顯了,一個是去旁聽都會被請出去的
: 另外一個可以隨便旁聽
: 然後我真的不是要替柯文哲翻案什麼的,單純是法盲對裁定書的閱讀理解
: 歡迎各方指教

這個裁定已經被高院撤銷了,還在跳什麼針

法盲還要假裝專業,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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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02:34:01

Barolo 09/13 02:34你就想什麼人現在還信柯文哲?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02:36:17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02:45:12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5.146 臺灣), 09/13/2025 02:52:09

b1987517 09/13 04:32他們網軍很常用資訊落差來槓啦,碰好幾

b1987517 09/13 04:32隻了

petshopboys 09/13 05:26柯賤畜關到死就對了 糞草繼續吃屎

IMBonjwa 09/13 07:11網軍:錢真難賺,我明明就法盲啊

IMBonjwa 09/13 07:11XD

ReeJan 09/13 08:38給個讚!政黑最強法律專業解說

hensel 09/13 08:58讚讚讚 大法官提名有沒有興趣

tannoy 09/13 09:30辛苦

lazycat5 09/13 11:23法盲邪教反社會,辱神就是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