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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X 推:0 噓:1 →:5

推 tyantmf: https://i.imgur.com/OFnd9m5.jpeg 223.138.72.121 09/11 09:03→ tyantmf: 三立自己說的 你們要不要打一架 223.138.72.121 09/11 09:04推 aragorn747: 三立說的就很清楚啊 審理中的証人 陳 101.12.205.174 09/11 09:06→ aragorn747: 智缺是起訴書內的証人啊 101.12.205.174 09/11 09:06→ aragorn747: 真的會被小草笑死 101.12.205.174 09/11 09:06噓 cigaretteass: 「北院裁定僅限制不得與審理中證人 101.10.220.121 09/11 09:07→ cigaretteass: 接觸」 你識字嗎? 101.10.220.121 09/11 09:07

樓上的通通回去配眼鏡啦!

法院明明說的是同案被告與證人,什麼時候加上審理中了!

不要自己竄改文書好嗎!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82號、114年度聲字第2306號被告柯文哲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於114年9月5日裁定,茲說明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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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4.10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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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garetteass 09/11 09:15無效論述自己那篇回就好了 何必洗文

cigaretteass 09/11 09:15章讓人看笑話

笑死!法盲還有臉說別人啊!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523 號刑事判決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 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   

原判決已敘明林恩浚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證言

,依陳述時外部情狀觀 察,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林昆鋒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或釋明上開偵查陳述有如何顯 不可信之例外情況,依前揭規定得為證據之理由,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該等偵訊供述, 復經原審踐行法定調查程序(見原審卷㈡第103頁以下),採為林昆鋒犯罪之部分論據, 要與證據法則無違,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謂合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19:13

cigaretteass 09/11 09:21你貼這不就在支持我的具結論點嗎?

?????? 有人看不懂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這幾個字嘛!一直跳針鬼打牆? 原判決已敘明林恩浚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證言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24:33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27:24

cigaretteass 09/11 09:36連看不懂中文都可以自稱法律人了笑

cigaretteass 09/11 09:36

你還在跳針啊! 律師執照考到了嗎?沒考到滾一邊去啦! 別在這胡扯了!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039 號刑事判決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是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而合 於上開規定者,與審判中對該證人行交互詰問程序所取得之證詞

,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其間倘存有差異或矛盾歧異,則應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取捨判斷其證明力之問題。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40:54

h90257 09/11 09:50柯文哲有被害妄想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