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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哪個白癡會交保出來馬上跟相關證人碰面?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1 推:4 噓:3 →:22

→ cigaretteass: 要照這種邏輯 檢察官把柯身邊的人全 101.10.220.121 09/11 09:08→ cigaretteass: 部找來當證人問一輪 柯要與世隔絕了 101.10.220.121 09/11 09:08→ cigaretteass: ? 101.10.220.121 09/11 09:08→ douge: 樓上的文字都是文字工作者要記錄的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 douge: 檢察官到底搞出什麼鳥 大家都見證歷史 140.112.175.204 09/11 09:10→ aragorn747: 講得好像都不用寫理由 笑死 101.12.205.174 09/11 09:10→ douge: 政黑板的每一篇文章 都見證了跳針是什麼意 140.112.175.204 09/11 09:11→ piyobearman: 暫時 可能 那麼多理由不如關回去好 49.218.140.69 09/11 09:12→ piyobearman: 了 49.218.140.69 09/11 09:12推 tyantmf: 政黑綠色納粹仔 是不是都喜歡看一半而已 223.138.72.121 09/11 09:12→ tyantmf: 223.138.72.121 09/11 09:12噓 cigaretteass: 笑死照你這樣說證詞還要具結幹嘛 你 101.10.220.121 09/11 09:13→ cigaretteass: 真的懂法律? 101.10.220.121 09/11 09:13

我真的笑死!一大堆小草法盲不讀書,還敢出來耍寶丟人現眼?

居然不知道證人在偵查中的陳述一樣要具結好嘛!

雖然依照159-1,證人在偵查中具結後的陳述可作為證據,但如果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

法院一樣要傳她來作證,接受被告的詰問,才能取得證據能力的好嘛!

而檢察官既然在本案公益侵占罪的部分有傳陳智涵作證,她就是本案的證人,一點

爭議都沒有好嘛!

小草不讀書,天天在那邊胡扯,還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其實不過是法盲一個!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039 號刑事判決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而合於上開規定者,與審判中對該證人行交互詰問程序所取得之證詞,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間倘存有差異或矛盾歧異,則應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取捨判斷其證明力之問題。
 ㈠原判決敘明證人詹昱祥、李嘉輝(均為上訴人轉讓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下稱詹昱祥等2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內容,屬被告(即上訴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不具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之「特信性」及「必要性」要件,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亦均否認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惟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等旨。業已排除上開警詢陳述,未以之作為證明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又原判決依憑承辦警員陸庭安證述並未對李嘉輝誘導訊問,及原審勘驗偵訊錄影(音)檔案亦未見檢察官對李嘉輝誘導等情,已說明:李嘉輝於第一審陳稱係受警員誘導,始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上訴人之犯行,為不足採;詹昱祥等2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且彼等已於第一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踐行合法調查程序,因認上開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之理由。經核於法無違。
 ㈡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援引實務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要件之判決見解,而以:傳聞證據不能僅以其具任意性,即認具有特信性,亦不得僅以證人先前之陳述與案發時間接近,未受外界干擾等證明力高低問題,反推具有證據能力。原判決未詳敘「詹昱祥等2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具特信性」之理由,逕認其等偵查中證述既有具結,且經交互詰問而合法調查,即具有證據能力;又忽略詹昱祥等2人於第一審交互詰問程序之證述與偵查中所述不一致,未說明偵查中證述如何較具可信性,即逕採為論罪基礎等語,指摘原判決違誤。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資料而指摘,且不無誤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1第2項等規定,及混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情,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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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4.10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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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09:42:33

piyobearman 09/11 09:43對你說得對 反正今天就知道結果了吧

IIIIII122 09/11 09:44我覺得真的很可笑 一堆只會說人跳針

IIIIII122 09/11 09:45人家一直講法條 真的高下立判

IIIIII122 09/11 09:46不然就是人身攻擊 層次有夠低的

ivorysoap 09/11 09:50好了啦 如果KP沒有被關回去就證明你說

ivorysoap 09/11 09:50的是錯的

ivorysoap 09/11 09:51要嘛你是錯的要嘛法院是錯的自己選一

ivorysoap 09/11 09:51

cigaretteass 09/11 09:54他連別人在嗆他什麼都看不懂 我笑他

cigaretteass 09/11 09:54證人都要具結的講得好像隨便都可以

cigaretteass 09/11 09:54叫來聊天 他拼命貼判決書支持我的論

cigaretteass 09/11 09:54點 原來法律人根本連基本閱讀能力都

cigaretteass 09/11 09:54沒有難怪司法這麼脆弱

還在鬼打牆? 1.偵查中的證人也是本案得證人 2.偵查中的證人證詞要到法院接受被告詰問才有證據能力 你到底懂不懂啊!一直在那邊胡扯 沒律師執照就別那邊亂提供法律意見好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09:41

cigaretteass 09/11 10:19那你知道陳智菡已在 2024 年 9 月 1

cigaretteass 09/11 10:191 日出庭完成證人詰問了嗎

又在騙!小草不說謊不行嘛!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rAo4CJbh4CY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31:33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0:32:19

cigaretteass 09/11 10:42律師被電到問A答B 慘

cigaretteass 09/11 10:42阿如果你是因為閱讀能力有問題我感

cigaretteass 09/11 10:42到很遺憾

笑死!還在扯,偵查中哪來的詰問啊! 小草真是吹牛不打草稿!可悲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6.184.103 臺灣), 09/11/2025 11:26:19

cigaretteass 09/11 11:34照你這笑死人的邏輯 陳佩琪在交保當

cigaretteass 09/11 11:34下摟著柯出來就應該馬上把柯關回去

cigaretteass 09/11 11:34了 還律師勒

法盲還在跳針? 陳珮琪是KP老婆,有同居義務? 那你陳智涵跟KP是什麼關係?非得同車? 小草都是這樣硬ㄠ的嘛! 臉皮真是厚的可以了!

yellow3621 09/11 11:36手動置底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101.10.107.24 臺灣), 09/11/2025 12:16:23

cigaretteass 09/11 12:23哇靠有同居義務可以大於法律 說好的

cigaretteass 09/11 12:2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你真的是律師嗎

cigaretteass 09/11 12:23講這種完全沒有法學素養的話

cross980115 09/11 12:30刑訴上 三等親內直旁系血親或者姻親

cross980115 09/11 12:30本來就是另論

cigaretteass 09/11 12:41另論通常是看案件刑度 28年刑度不會

cigaretteass 09/11 12:41讓同居義務大於串證疑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