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原來這就是柯文哲說的政治風暴☺
政黨法 第 7 條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
之一者為限: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
同條: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
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
==
如果柯在被起訴後,「一審」的刑度超過十年,不用等到判決確定,就無法擔任政
黨負責人,依政黨法會被強制解任。
民眾黨只是一直推遲「後柯文哲時期」的解決方案而已,但就像柯說過的,你如果
不解決問題,問題就會解決你;除非柯無罪或被判十年以下,這終究是必須面對的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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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3.78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Jeffy (1.160.203.78 臺灣), 11/01/2024 19: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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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我說的,黨主席由柯文哲永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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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黨章改實際負責人職稱就好
→
柯文哲只要被起訴 TMD直接化成一堆泡沫
→
牠們是用 不同意的舉手 沒有 沒有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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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潘俊霖FB:柯養套殺戰術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0
[討論] 違憲政黨該解散了吧?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9
Re: [討論] 是啊掏空,但哪裡違法?先不說這些費用是否合法,柯是黨主席要對財報負責,總之這件事阿伯無法說不知道 政黨法第21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8
Re: [討論] 柯文哲掛了 民眾黨也會跟著滅 這說法對嗎黨滅的定義是甚麼? 推不出總統立委候選人?或是解散? 我所知是,至少在可領1.5億政黨補助款期間 有錢,黨就不會滅。 反正有人當黨主席,繼續撐著就有錢可領了3
Re: [新聞]「我們沒義務遵守判決」翁曉玲:按大法官邏中國國民黨籍立委 翁曉鈴是這樣講的,『若順著大法官的邏輯,憲法沒有授權 司法院要求立法院遵守判決義務,「我們沒有義務遵守違法違憲的判決。」』 中華民國政黨法第26條內容是這樣寫的:「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 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的內容是長這樣:「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3
Re: [新聞] 民進黨團推動修選罷法 納「黑、金、槍、我提一個最簡單的啦 直接修刑法37條 所有曾涉犯各種法律被判刑定讞者 遞奪公權 依照其判刑刑期長度四倍計算 期間不得參選X
[討論] 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條文第廿六條立法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條文第廿六條,「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 、「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 尚未定讞是尚未確定有罪嗎? 如果是,那假如定讞後沒罪可以申請國賠嗎? 尚未定讞卻剝奪人民參政權這樣可以嗎?- 別鬧了啦= =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 80 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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