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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林智堅沒抄襲的關鍵檔案在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林智堅沒抄襲的關鍵檔案在哪?作者
powderzhon
(半夜12點的4000M)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gve50714 (鬥戰聖佛)》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IXsps02.jpg

圖https://i.imgur.com/IXsps02.jpg?e=1667324421&s=Mno3KcSLCGXj94szYpeWsA, 林智堅沒抄襲的關鍵檔案在哪?
: 關於 2016年2月1日的檔案,我們已經找到當時的電子郵件及檔案 , 之所以是關鍵證據是
: 因為這份檔案中 , 就已經出現有被指控雷同文字的部分. #這些文字最早就是出現在我的論
: 文裡。
: 請問這份檔案有開放給大眾下載了嗎?
: 雖然這封mail根本不能當作沒抄襲的證據
: 但為什麼連檔案都沒有開放給大家下載?
:

去看一下抄人記者會又搬出甚麼經過【公證】這種程序,不懂法律就會覺得好像好棒棒

但公證到底是甚麼,審查的範圍到底是【形式上審查】,還是【實質上審查】,局外人

根本不會懂,還以為好棒棒。

看看法院怎麼說:

所謂公證係指公
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項賦與公證力
,以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次按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
書。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
真相,並向請求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
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公證
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對請求人之真意有
疑義時,應就其疑慮向請求人說明;如請求人仍堅持該項
內容時,公證人應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但應於公證書上
記載其說明及請求人就此所為之表示。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
之方法與結果,公證法第70條、第71條、第72條及第80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公證人於公證時所應行使審查權限
之範疇為何,公證法並無明文,然公證法第71條之立法理
由載明:公證,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宜本諸非訟事件形式
審查之精神,就請求公證之內容,從形式上加以審核。我
國公證實務亦多認為公證事件屬非訟事件,基於非訟事件
之本質,公證人僅須行使形式審查權,就當事人所提出之
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予以客觀之界定,至於涉及實體
法律關係內容之事項,則無調查審核之義務;關於當事人
間涉及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仍應由法院依實體訴訟程序調
查審認之結果加以裁判;且依公證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故公證
人就請求人之請求,以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審查之結果
,倘無具體明顯之證據,足認存在違反法令或無效法律行
為等得加以拒絕之正當理由,即應予准許。

簡單來說,公證就只是形式審查而已,而且如果請求公證的人堅持他的某項主張,

如果沒有明顯證據證明那個主張不是完全虛假(注意:去請求公證的人會拿出對自

己不利的資料嗎?嘻嘻),公證人還【應】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勒。

所以你林志堅抄人去公證的內容是甚麼,又有甚麼效力,只能騙騙不懂法律的人而

已。何況抄人至今不敢公布公證書的內容,外面的人連你去公證甚麼東西都不知道

這種公證也敢出來秀,真的別笑死人,我的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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