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
公證+強制執行
費用
公證費用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一)20萬元以下者,1000元。
(二)20萬元至50萬元者,2000元。
(三)逾50萬元至1百萬元,3000元。
(四)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4000元。
(五)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5000元。
(六)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6000元。
租約公證時,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與否,有何差別?
壹、最大的差別,在於能否節省因訴訟程序所帶來的精神、金錢及時間的花費。
貳、會有這樣的差別,主要的原因在於,凡應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已經載明於公證書中,就無須再費力去取得「執行名義」,公證書本身就成為「執行名義」之一種了。
參、對房東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客無故積欠租金時,房東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
肆、對房客而言,若房屋租賃契約經過公證,並且在契約及公證書上記載「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等字句,一旦房東無故拒還押金時,房客亦可直接持公證書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花時間進行訴訟。
伍、前述「房客不付租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及「房東不肯返還押金時,應逕受強制執行」,稱為「當事人約定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或「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除了「房客不付租金」「房東不肯返還押金」這二個事項外,尚有「租期屆滿不搬遷」「毀損房屋不肯賠償」…等事項,均可一併載明於契約及公證書中。若對欲記載事項可否成為應受強制執行事項有疑問,可於公證時向公證人詢問,若是於法不合,最多就是刪除該項記載而已。
https://i.imgur.com/Xrbhvu3.jpg
※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當房東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跟低調一點
: 現在法律多數保戶租客居多,如果租客要搞你房東,合法的方式太多了,如果遇到好租客
: ,房租準時繳又收入穩定,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來趕租客,因為重新出租的成本很高,例
: 如空屋三個月就是三個月的租金損失,如果透過房仲要給半個月租金。
: 如果遇到房客要搞你,他兩個月不繳租金你只能用押金抵,兩個月過後你才能催告租金,
: 定一定期限後你才能終止契約,而這個期限至少30天,所以等你終止契約他已經不付租金
: 三個月了,然後終止契約終止後你還不能換鎖、斷水、斷電或是隨意進去屋內,否則可能
: 觸犯強制罪、侵入住宅罪
: 所以你必須要走法律途徑起訴,但進入法院訴訟前,一定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能真正
: 進入訴訟程序,一審如果贏了,大概已經經過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如果房客繼續上訴,
: 那官司就要繼續進行,等到真的勝訴判決下來大概過了兩年以上
: 恭喜你,這期間你無法有租金收入,也無法要求進入搬家,還必花七萬請律師打一個審級
: 訴訟,兩個審級是14萬,加上往返法院的時間。
: 拿到勝訴判決之後才能進入強制執行要求房客搬家,這時候至少經過兩年以上,你終於可
: 以讓房客搬走了。
: 終於屋子空出來還要再有兩個月的空窗期租金跟仲介一個月或半個月的佣金,終於可以繼
: 續出租了。
: 最後,房客還拿過去的租賃契約檢舉你逃漏稅,再搞你一次,國稅局的核課期是七年,恭
: 喜你國稅局會開始檢視你的財產收入看有沒有逃漏稅來連補帶罰。
: 所以,真的有好房客真的不要隨便漲租趕人。
: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 最近有兩間房子空出來換房客
: : 前一個房客都租3年以上
: : 當時的房租便宜....
: : 想說這次開2萬測試水溫
: : 沒想到第一間秒租
: : 第二間多開1千
: : 3天租掉
: : 都是40年老大樓10多年簡裝屋況
: : 室內6坪
: : 朋友的室內11坪兩房開價4萬也是3天租掉
: : 這次租屋直接爆漲
: : 就連全空什麼都沒有的透天一樓主辦
: : 所有東西房客自己弄27坪租4萬,10天租掉
: : 以往3萬的價值而已
: : 奉勸租屋族房東沒動你
: : 就認份的低調租
: : 一旦你要換房子租要面臨殘酷租屋市場
: : 買不起更租不起進行中
: : ---
: : 當初買400多現在市值700出頭
: : 400多算投報5.5
: : 700多算投報3.5
: : 想不到賣房子理由
--
我當時的租屋條件,就寫明需要公證,費用各半。
前提是你要有東西可以執行
會搞到需要你強制執行的 你想想很大概率是什麼狀況
強制執行,聯徵,通知銀行,話說 租屋股神想欠租?
到處說能買房只是太貴 然後說會欠租?
邏輯根本不對
公證最大的問題是他在公證法裡寫的,租期屆滿
換言之租期沒屆滿沒用,頂多去執行租金,他名下沒東西也沒
用還要花500-1000元去調
租霸看到需要公證+強制執行,我想他會去找其他想省稅的
房東。
重點不是那種 本來就會欠租什麼都沒的 那種風險反而要
排除加更要漲租
沒用...我看過很多沒在怕的
看到 簽約馬上公證 呵呵
其實也還好
如果有用新北市府也不會踢到鐵板
板上嗆說要不繳租的 不是天天說房價會跌嗎
邏輯不對啊 絕對有得執行,執行下去看看這輩子還要不
要貸款
所以也是要像S26大說的,靠房租來過濾租客。
ISO大說的,租約內才有效力,所以我租約都是2-3年,自己
也省事。
不是啦@@,我意思是公證法要趕人,只有在租期屆滿時才能發
動,就算你提前終止租約也不行,這點我也有跟公證人確認過
了
所以要保險一點就是一年一簽,因為被租期屆滿這四個字鎖
死了
一年一簽不要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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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搞一大堆有的沒的 最後上了法院 結果問題還是一大堆啦.... 現在最快的趕租屋蟑螂法 就還是 租約公證 + 欠租2個月 + 直接法院強制執行X
首先,你把商用不動產跟住宅混在一起談? 商用不動產,房客不租 1.商圈轉移 2.消費習慣改變 3.網路購物取代實體購物19
當房東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跟低調一點 現在法律多數保戶租客居多,如果租客要搞你房東,合法的方式太多了,如果遇到好租客 ,房租準時繳又收入穩定,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來趕租客,因為重新出租的成本很高,例 如空屋三個月就是三個月的租金損失,如果透過房仲要給半個月租金。 如果遇到房客要搞你,他兩個月不繳租金你只能用押金抵,兩個月過後你才能催告租金,21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 我要提出來討論的方法就是: (當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 1. 如果在簽約時同時要求租客寫下 "房屋使用權返還切結書",並且畫押日期是4
店開的不少也承租不少屋子 我補充個一些小點給大家科普一下 希望都不要用到會比較好 前面幾個大大有講到逃漏稅的部分 正確的法規上來說,租金超過兩萬25
: :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 :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1
不廢話先上圖 看這精美的圖,還有空空敢說太貴可以不租抵制房東嗎? 在這段日子裏就算是08金融風暴,租金也只是微調到06年水平。 所以說經濟向下,房東租不出去哭一哭,跟你租不起,那一個嚴重?60
首Po最近有兩間房子空出來換房客 前一個房客都租3年以上 當時的房租便宜.... 想說這次開2萬測試水溫 沒想到第一間秒租35
我自己租人 租屋都有 但我覺得房東不要舒服太誇張 你看新聞寫說房東漲麥當勞 人家直接不租 房東漲5-10%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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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房客三個月未繳房租這個就是要靠 租約公證 + 凶宅險 租約公證 = 時間到可以強制執行 要求警察幫你趕人 凶宅險 = 不怕對方以死威脅 雖然說多多少少還是有損失啦~ 不過至少也降低許多風險了36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教學相長一下 其實就算修法後,規定扣完租金再欠兩個月可以趕人 但其實相對房東而言還是沒什麼保障 因為押金的性質,本來就是以防房客惡意破壞室內 扣掉押金再欠兩個月趕人,趕人時室內被破壞就完全沒轍27
[問卦] 公投如果沒有強制執行力 幹嘛要公投?曾經有個人民聯署網站 提案達標後相關單位只會出來講講幹話 什麼實質卵用都沒有 公投應該差不多吧 不久前有十項公投 誰還記得內容是什麼 影響了什麼28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建議各位房東不用在那邊想東想西了,別國我是沒研究, 但臺灣的法律就是比較偏向保護承租人,我們先不要思考 法律問題,從更簡單的角度推論好了,房東這個職業也不 是很稀有,全臺灣有成千上萬個房東,包含政府本身也是 房東,如果能夠從契約規避法律的強制規定,那還有需要11
[問卦] 強制執行是可以不鳥法院的嗎?如題 義大利爸爸的新聞中 先不論憲法法庭的介入 義大利爸爸曾經與法院人員一同 強制執行 想將女兒帶離台灣11
[問卦] 欠政府的錢多久會被強制執行阿今天在整理房間時 發現一張三個月前超速罰單 那是我下橋不小心騎太快 (大家要小心下橋都有測速喔^^) 但是現在口袋空空要到下個月才有錢繳這張7
[問卦] 欠健保費會被強制執行?看到新聞真的有人欠健保費 被政府強制執行 扣除弱勢洗腦新聞外 有一般人被欠到強制執行嗎 --- 最近國內有選手不好好比賽 賽到用國家的錢去挺敵對國 然後說139萬很難追的回來? 就不能送強制執行 叫對方脫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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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為何王力宏不用強制執行探望孩子若雙方對於探視方式沒有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作成調解 筆錄或是裁判書。 若對方仍然不願意遵守法院訂下的規則,可以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要求對方履行探視方案,不履行,執行法院可以處新台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白話文:對方會被罰錢)」,若仍不履行,執行法院- 真的,台灣強制執行太軟弱了 最近不是在推國民法官 乾脆修法設置國民執行官讓人民擔任 在民事執行前,可以交付國民執行官處理 國民執行官所有針對債務人及其配偶跟直系親屬的執行手段皆可免除民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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