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貞德的審判 ep01
第1集順順看完了 蠻有趣的~
不過玉木宏眼睛看起來好紅
不知道是本人拍攝時比較累 還是為了劇情角色需要
(以下閒聊劇情)
沒想到日本的不起訴案件會交由非法律專業的一般人來審查
以臺灣來說 如果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 可以提起再議
再議是向下處分的地檢署提出 用意是讓檢察官自己重新檢視自己的處分
如果檢察官重新檢視後認為有道理 就會續行偵查
如果認為沒道理(通常都是這樣 畢竟不想自打臉嘛) 就回覆認為再議無理由
但是…再議程序不會就此結束
地檢署檢察官此時需將卷宗移送至高等檢察署 由高檢署審查再議有沒有理由
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就會將案子移回地檢 要求續行偵查 無理由就駁回
由上可知 臺灣對於不起訴的案件 是由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合不合理
我對日本法律不熟 我不知道日本是只有一般國民來審查
還是其實是檢察官與一般國民審查兩種並行 改天來問一下留日的同學 哈
回到本劇 從第1集看起來 審查員的遴選方式很像陪審員、國民法官
對象是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
如果是陪審員或國民法官 是針對案件
例如一個人被選為某一案件的陪審員 他就是參與此案的審理
這案件結束他的任務就結束了
而非一定期間內所有的案件的審判都要參與
從第1集看起來這個審查員應該是一定期間制的
在一定期間內,這批審查員們要審查此時提出聲請的各個案件
從本集看來 要選擇審查哪個案件是審查員隨興決定的 有點妙
照道理來說 應依聲請的先後 一一依序審查吧 怎麼可以挑案件啦XD
不過劇中也沒有說在這集沒被挑中的案件就不審查 所以只是戲劇效果吧
這批各有特色的審查員都被動物化了 蠻可愛的
那個漫畫圖像好可愛好傳神
一開始想說玉木宏不是左撇子嗎 竟然用右手畫畫
當然左撇子改用右手寫字也不罕見(我就是)
但後來看到那個速畫審查員圖像的畫面
推測也可能是負責畫畫的漫畫家是右撇子 配合他而讓玉木宏右手拿筆吧
其實看各個審查員無心了解案情 只想速速敷衍回家 真的讓我捏了把冷汗
因為他們完全沒有意識到他們的決定對當事人可能有多大的影響
這樣隨隨便便的態度完全不行吧
同時也讓我在心中質疑 這交由一般人來審查真的適合嗎?
一開始也只是想快點了事的剛太郎 在見過被害人遺屬後也改觀了
意識到他們隨便決定不起訴適當的話 很可能對被害人有巨大的影響
在國家檢察機關已作出不起訴處分後 這已是被害人最後的救濟途徑了
這當然不是說同情被害人(或遺屬)就一律要推翻不起訴處分
而是審查員應該更仔細來審查
第1集的案件其實非常簡單 但作為第1集故事讓觀眾有基礎認識倒蠻不錯的
審查員很快就發現了證人證詞的可信度有問題
證人也承認了 他確實收了加害人的好處而作了不利被害人的證詞
以結果論來說 單從證人原本證詞來看 檢方不起訴並沒有問題
證人在檢方面前作證時 當時可能還沒去加害人父親的公司工作
或檢方並未調查到證人換了工作
不過素昧平生的二人在路上擦肩而過演變成一方死亡的暴力事件
應該不可能沒去了解過被害人是怎樣的人 是否原本就有暴力傾向
是否會在喝酒後出現脫序行為etc
理應會去質疑到底發生什麼事讓二人打起來才對
不過這樣討論就太認真了XDDD
總之 主角蠻有趣的
小孩把爸爸當小孩照顧的設定很可愛
畫少女漫畫、筆名很女生 但作者實際上是大叔(但是個帥大叔)很好笑
還躲在書店觀察有沒有人要買他的漫畫、想了解大家對他漫畫的觀感
苦惱自己作品是不是太老梗的他 突然接了審查員的工作 一定可以有新靈感
前妻是記者的設定 看來接下來會負責提供情報或給予建議
期待下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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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串流看完,還蠻有趣的,讓我想到逆轉裁判的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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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27
Re: [討論] 山川穗高相關涉案卷宗移送檢方《日刊體育》就山川穗高的強制性交等罪被函送檢方一事, 訪問曾任東京地檢署特搜部副部長的若狹勝律師。 由於麻布警察署函送時的意見書是請檢方「相當處分」(交付檢察官裁量), 而不是「嚴重處分」(警方請求檢方起訴),17
Re: [新聞] 丁怡銘不起訴原因曝 地檢證實皇家傳承一般地檢署檢察官會為了起訴而查到這種程度嗎? 要知道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2條就有規定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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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告前公司勞保高薪低報結果不起訴…去年離職,不爽前公司勞保高薪低報,於是告前公司。 結果整個偵查期間檢察官沒傳喚我就直接不起訴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六款不起訴處分。 如果我要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該找律師還是法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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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為什麼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者量刑?各位晚安 以現行的刑事制度,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相關有偵查權限之人進行偵查, 檢察官負責起訴,法官負責審理。 案件到進入法院後,從案件的事實認定(有罪、無罪),適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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