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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拍「兒子鼠蹊部」手機狂叫!他 Google

看板MobileComm標題Re: [新聞] 拍「兒子鼠蹊部」手機狂叫!他 Google作者
Tahuiyuan
(Sesang)
時間推噓 3 推:8 噓:5 →:111

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
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5.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MobileComm/M.1661655965.A.328

IMISSA08/28 11:15你申請帳號那堆條款先看一下吧

你有辦法逐條同意TOS,還是你能不登入Google而使用Android手機? 不能逐條同意,又不可能沒有Google帳號(中版手機除外),那又變成壟斷了。

cloud201508/28 11:16樓上,人家好不容易打了一坯字耶…

longtimens08/28 11:17違反法律的條款不具效力是常識吧

cloud201508/28 11:19嗯,法務都沒常識……?

鑽漏洞,吃定分散世界各地的小蝦米撼動不了大鯨魚。

longtimens08/28 11:20法律更新做出規範自然條款有得吵啊 這次上法院也是有

longtimens08/28 11:20得吵

longtimens08/28 11:22以為條款就是天條的是活在什麼烏托邦?

cloud201508/28 11:35法律沒更新之前,要像原PO倡議條款侵害個人權益?googl

cloud201508/28 11:35e法務表示…

若能類推適用「房東與房客」的例子或「資產寄放於銀行保險箱」的相關規範,似乎 看不出Google有任何贏面。有些豬仔也是自願前往柬埔寨工作,卻遭到非人道待遇, 難道契約是豬仔簽的,豬仔就只能吞,不用救?

longtimens08/28 11:38就是規範不合理然後吵的人多政府出手改革啊 定型化契

longtimens08/28 11:38約不都是這樣慢慢演變 不然以為大公司會大發慈悲?

longtimens08/28 11:39不吵就是軟土深掘

asdfghjklasd08/28 11:43反正不要花錢買GOOGLE 的服務跟硬體就對了

asdfghjklasd08/28 11:44一間爛公司

諸如此類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對商店上的開發者帶來負面衝擊,因為使用者寧可下載 不安全的破解版apk檔,也不敢向Google購買任何同樣不受保障的非實體商品。

cloud201508/28 11:49所以和常識無關。法律頒佈時間點、使用者按同意的時間

cloud201508/28 11:49先後順序才決定條款有沒有違反法律

未來立法時載明溯及既往,所有問題就解套了。

longtimens08/28 11:50常識就是上法院啊 法院說的算

看老爸告不告囉,說不定歸還帳號及資料,私下摸頭簽個保密條款,船過水無痕。

cloud201508/28 11:54所以該相信依現今的法律下,google法務有常識嗎?

longtimens08/28 11:55不然你說說這次案例符合常識嗎

a1106abc08/28 11:56這不就美國執法機構希望google做的事嗎怎麼可能在立法

a1106abc08/28 11:56打自己臉~再說現在歐美政界看來主流意見就是這樣~還

a1106abc08/28 11:56施加壓力逼蘋果跟進呢

a1106abc08/28 11:56對歐美來說徹底防範兒童性剝削大於誤殺一些帳號~~

問題出在矯枉過正。至少,該加上《數位中介法》那樣需

法院判決

的但書,只針對有 違法之虞的檔案或內容進行

標記

,限制其下載、共享、複製及還原,僅能

檢視

刪除

,並

通報

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90天內未被確認為違法內容,就該

取消標記

LastAttack08/28 11:57現在就不是服務條款問題,是現今法律跟不上網路相關服

a1106abc08/28 11:58不過我覺得有掃到圖報警就好何必刪除帳號呢~真的很迷

a1106abc08/28 11:58

趁機替伺服器空間減壓,並清除使用者的購物紀錄,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LastAttack08/28 11:59務衍生爭議。

能夠類推適用「寄放於銀行保險箱之個人資產」就好了,概念上並無不同。

cloud201508/28 12:01沒辦法回答,因為我不是提出違法常識的人,我連違反哪

cloud201508/28 12:01一條都講不出來, 要麻煩你指出,順便幫google法務補充

cloud201508/28 12:01常識

LastAttack08/28 12:02啊不過數位中介法還是洗洗睡一邊去

任何有關防衛式民主的立法都要非常小心,以免淪為

政治正確的新法西斯

。各界質疑 的氛圍下,《數位中介法》被暫緩立法了,Google等跨國企業卻依然專斷獨行。

dxzy08/28 12:31其實這樣刪除得一乾二淨一看就違法的 也沒啥好講的

是指Google違法刪除資料吧?

dxzy08/28 12:32這種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不然就是一群受害者集體上訴領補償

先看那位老爸怎麼做了,能發起跨國集體訴訟,最後溯及既往的話,無數遭停權帳號 就能恢復運作,100%不該放任數位寡頭藉個資牟利,又迫害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multiView08/28 12:42你付錢了嗎? 你付錢使用 google 服務了嗎? 立法之後

multiView08/28 12:42所有google 服務全部都變成收費的,鄉民才幹爆好吧

付費就付費,當初免費不就為了更快速吸收巨量資料,使演算法進步神速?原先免費 的功能直接轉為付費,造成使用者日常生活之不便,這也是侵權行為囉。

longtimens08/28 12:44你又知道人家沒買雲端?前面才有新聞說買雲端被誤殺

longtimens08/28 12:44不能用還繼續扣錢欸

這不知道算詐欺還是侵占,除了訂閱扣款項目,帳號內的購物紀錄若不能移轉,也是 很明顯的侵權行為,希望國內也有政治人物或法界菁英注意到這一塊。

longtimens08/28 12:45有存照片多半有買啦 15g根本不夠

舊照片很可能是無限容量時期上傳的高畫質(壓縮)影像,但現在應該很少人從未在 Play商店進行任何消費吧?回答問卷得到的購物金,那也是使用者的錢。

square408/28 12:49可以了解一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

一手交個資,一手交服務,Google頂多能限制有問題的內容,而不是整個鎖掉。

lwei78108/28 14:38目前的這組 SCOTUS 敢這樣判嗎? 而且搞不好只保護美國

lwei78108/28 14:38

所以台灣的立委應該動起來,若能像防疫初期一樣獨步全球,我們也有機會如歐盟般 ,成為典章制度層面的世界標杆。

shengshampoo08/28 16:59如果打從心底不信任政府,不相信政府會對人民保障

shengshampoo08/28 16:59保護自身含括非實體數位數據的財產。認為數位中介

shengshampoo08/28 16:59法修法通過的政府就是獨裁威嚴專制,如何要求政府

shengshampoo08/28 16:59替被網路巨人財團剝奪數位數據的受害者主持公道?

其實我對《數位中介法》並不反感,它絕對有必要,如何在有效圍堵不實或惡意資訊 ,與避免「合法」迫害異議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是立法的關鍵。

shengshampoo08/28 17:01總覺得這是兩套標準,不想給政府管,不想給政府監

shengshampoo08/28 17:01督,但是被網路魔王大人欺負霸凌,又要政府出來討

shengshampoo08/28 17:01正義。

這是人性,也是政府存在的意義。 監管小螞蟻,卻縱容大老虎亂搞,根本是歐美國家為了兒少權利,

矯枉過正

的產物。

shengshampoo08/28 17:04定型化契約條款從來就不是平等互惠,業者擬定條文

shengshampoo08/28 17:04都是偏向自身有利利益及規避責任風險,用戶不同意

shengshampoo08/28 17:04也只能消極態度拒用就沒了法子。

所以需要公權力積極介入,防止、禁止及重罰迫害國民的不良企業。

shengshampoo08/28 17:08所以經由這個社會新聞,鄉民們會不會就少用Google

shengshampoo08/28 17:08,甚至完全不用逃難搬家,拒絕任何往來??還是,

shengshampoo08/28 17:08鴕鳥心態摸摸鼻子,邊罵邊用,口嫌體正直。

實際上不可能不用,Google服務架構已經被強行植入到每一部Android裝置了。

shengshampoo08/28 17:10Google資產收歸國有,提供的數位服務,才可稱作公

shengshampoo08/28 17:10眾財,不知道對不對。

shengshampoo08/28 17:15公共財。

既成道路就有公共財的性質,即使是地主也不能擅自封路。

longtimens08/28 17:15樓上鬼扯一堆

longtimens08/28 17:22直接偷換概念數位中介法時保障人民財產權根本笑話

覺得他類比不當啦,《數位中介法》要對付的是

不實及惡意資訊

,我主張應該訂定的 《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才是保障

數位人格及資產

。 唯一能對比的是,前者要

法院判決

才能有所處分,Google卻死抓著TOS,雞毛當令箭 ,且

不受任何公正機構、團體或個人之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更具爭議。

yahappy4u08/28 17:56中介法該做的事就是制裁這些巨頭啊

聽你這麼說,我決定親自翻閱草案總說明:

https://bit.ly/3AwtUUY

或許我也被帶風向了,誤以為整部法規只為了對付假新聞,大家一起瞭解一下吧。

dxzy08/28 18:17中介法制裁巨頭?你被唬爛了

Tahuiyuan08/28 18:35嗯,請板友們過目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Tahuiyuan08/28 18:35及第二十四條,其中第二十四條特別提及,線上平臺服務

Tahuiyuan08/28 18:35提供者「不得僅使用自動化決策方式處理」。

Tahuiyuan08/28 18:35這邊先講我看法,這部草案似乎有遭惡意擴充解釋的可能

Tahuiyuan08/28 18:35,正式立法應會更加嚴謹,尤其在野各黨盯得很緊,立法

Tahuiyuan08/28 18:35通過後更需要留意《數位中介服務法施行細則》的內容,

Tahuiyuan08/28 18:35行政命令只要換個執政團隊,就有可能遭到變更。大致上

Tahuiyuan08/28 18:35,就我一個法律的外行人來看,不覺得有明顯問題,反而

Tahuiyuan08/28 18:35給數位服務供應商繫上一條高度受制於法院,有伸縮彈性

Tahuiyuan08/28 18:35的狗鍊,對我們這些小蝦米而言,目前我認為Z>B。

Tahuiyuan08/28 18:41即使是以目前的草案直接三讀通過,即刻頒布實施,已能

Tahuiyuan08/28 18:42有效牽制業者,不得迫害使用者。只是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Tahuiyuan08/28 18:42仍需要一部專法詳細定義、保護及管理,訂閱Google One

Tahuiyuan08/28 18:42是一種,儲值線上遊戲代幣或虛擬寶物也是一種,在帳戶

Tahuiyuan08/28 18:42內含有的任何資訊或電磁紀錄,也應當受到具體保障,以

Tahuiyuan08/28 18:42美國老爸遺失整個帳號為例,若能明確規範老爸及Google

Tahuiyuan08/28 18:42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或許就不會鬧到必須上法院。

trywish08/28 18:46這去八卦版討論比較好吧?你整篇最大問題在於Z>B這點,台

trywish08/28 18:47灣人通常沒感覺到自己有所謂的弊,這法案針對的重點不是

trywish08/28 18:48詐騙集團(台灣盛行),而是1.政府負面形象言論 2.言論自由

trywish08/28 18:48負面形象言論 3.私密檔案。和普通人有關的大概只有3,但

trywish08/28 18:483已經有特定法案在處理,這是"規範平台"。所以當你說出

trywish08/28 18:49Z>B瞬間就無從討論,因為大家在維護"言論自由",這些人在

trywish08/28 18:50打壓言論自由。而你卻說打壓者Z>B,那反對者的Z在哪?對

trywish08/28 18:50反對者來說只有B,沒有Z。所以有啥好討論的?

所以我說「目前覺得」,畢竟我只大概看過一遍,風向很亂,需要再深入理解。

trywish08/28 18:51另外你大概搞錯一點,不通報直接刪除,就不用走法院了,

trywish08/28 18:51你拿來談論的東西和中介法完全沒關聯,這東西也是民法的

trywish08/28 18:52範圍,比較偏向消費者保護這塊。雖然大家沒付錢,但是有

trywish08/28 18:52讓G家獲得廣告收益,所以無條件砍除會損傷使用者權利。

換句話說,國內帳號遭停權,現況已能透過消費者保護機制發起訴訟?

benjaminchia08/28 19:24廢文

你發篇優文讓板友們拜讀啊,少在那不知所云。

square408/28 19:53打這麼多跟本次討論有關的是27、47,也有爭議

square408/28 19:53https://bit.ly/3CD59I8

感謝,我看看這篇的分析! 剛看第一段,我認為DIGI與NCC,一為協會,一為政府單位,在自由簽署或強制實施 的差異,似乎一點也不意外,哪有政府倡議自由簽署的法律…

square408/28 19:54其他爭議有調用戶資料、專責機構、法院裁定前加註警示、

square408/28 19:54資訊限制令之公益認定、認證舉報者

在法院做出判決前,由主管機關要求加註警示還OK,類似我說的

標記疑似有害內容

, 只能標記,不能強行刪除,法院判決有罪才能刪,洗刷清白後則取消標記。

trywish08/28 19:56電磁紀錄也可以價值化,要提訴訟當然可以。不過遊戲的電

trywish08/28 19:56磁紀錄一般屬於遊戲公司,雲端的電磁紀錄是屬於使用者,

trywish08/28 19:57所以雲端的這塊還沒什麼人去告。大概找不到相關案例。不

所以我們需要《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清楚定義所有權及其有效範圍,相較於 國內莫衷一是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者更具立法的急迫性,畢竟

元宇宙

或許會比 預期發展得更快,而釐清

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的立法,爭議勢必遠小於《中介法》。

trywish08/28 19:57過數量一多的話,消基會就會出來洗地了,在契約內要求要

trywish08/28 19:58退場機制。不然正常只是找消保官調解。但外國公司調解也

trywish08/28 19:58有難度,甚至google有前科,是直接拒絕服務(北市退費>G家

trywish08/28 19:59付費商店全面退出台灣),所以你定這法律,也要業者願意配

trywish08/28 19:59合才型。

不配合所以退出?那Google必須先賠完該賠的,讓使用者轉移資料至個人裝置或其他 平台,才能離開台灣市場。儘管Google的繁中化做得零零落落,幾年來也算

深耕台灣

,早已不能跟當年瀟灑拂袖而去的局勢相提並論。

dxzy08/28 20:05其實最糟的是法律沒跟上 審判過程就會跟鬼打牆繞路繞道死

沒有實際案例,就沒有具體的立法方向,但有了實際案例,意味著有被害者出現了。

dxzy08/28 20:06但這本來就不該是台灣要操心的問題 可以等他們慢慢改 可以別

dxzy08/28 20:06用 或是本來普及就不該把隱私照片上傳、別老是全自動就結了

dxzy08/28 20:07tah前面三行就寫了純自動化不行 所以才有人決策的環節

dxzy08/28 20:10第五條有關此事的本來是別的提案 不給過硬要塞進來

現在看似人畜無害的第五條,原先是怎麼論述啊?雖然目前已經變更,未來或許仍有 偷渡在其他條文的可能,全體國民,尤其是

關注資通議題的板友們應該一起監督

applewarm08/28 20:30確實值得討論,這種事法律不介入不要奢望大公司會替你

applewarm08/28 20:30設想

這些跨國企業,最擅長所謂的資本主義鐵拳,不立法加以牽制,就像敞開牧場大門,

放狼群進來大開殺戒

,數位服務產值極高,這一塊卻鮮少受到重視,真的很妙。

dxzy08/28 21:03我們都躺著等歐盟的 :D

看那群白左政治正確玩爽沒,爽了,或慘遭資本主義鐵拳,才會清醒站過來這邊。

KudanAkito08/29 02:07那怎麼沒有業者趕快出來提供打包票

KudanAkito08/29 02:07上傳資料一定能全數奉還的網路服務

KudanAkito08/29 02:07看起來很有賺頭不是嗎

不可能,若機房遭駭或被摧毀,損失大量資料,供應商絕對賠不完。

KudanAkito08/29 02:07還有保證存在記憶體裡面的資料一定能100%救回的機器

沒有任何東西是100%,用過夠多隨身碟跟記憶卡的應該可以體會…

songzhen08/29 03:11單獨把Googleone的主機撤出台灣就好了啊 台灣用戶付款

songzhen08/29 03:11到境外 就不需要遵守台灣法律了 跟愛奇藝一樣

已經深耕台灣市場,說撤就撤,Google恐怕要先賠償用戶損失。

dxzy08/29 12:53沒有啊 就你哪天忽然發現整個變慢了才會知道伺服器拆了

這麼說,我們需要一部強而有力的有效法規,阻止所謂的境外電商宰羊…

dxzy08/30 06:41我們?強而有力?對國外廠商? 嗯 我沒聽說過

所以需要立法,但是呢…(望向立法院)

※ 編輯: Tahuiyuan (36.224.100.133 臺灣), 08/30/2022 10:30:20

GianniC08/31 00:30政府應該再收1000倍的罰鍰

nimiq556608/31 10:41使用條款都寫了,不爽不要用就好,又不是沒有 Google

nimiq556608/31 10:41不能活…把重要資料簽約放在別人的電腦違反使用條款被

nimiq556608/31 10:41砍,Google 是要你不能放這種圖片在他電腦不是說你沒

nimiq556608/31 10:41有違法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