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拍「兒子鼠蹊部」手機狂叫!他 Google
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財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及
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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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申請帳號那堆條款先看一下吧
你有辦法逐條同意TOS,還是你能不登入Google而使用Android手機? 不能逐條同意,又不可能沒有Google帳號(中版手機除外),那又變成壟斷了。
樓上,人家好不容易打了一坯字耶…
違反法律的條款不具效力是常識吧
嗯,法務都沒常識……?
鑽漏洞,吃定分散世界各地的小蝦米撼動不了大鯨魚。
法律更新做出規範自然條款有得吵啊 這次上法院也是有
得吵
以為條款就是天條的是活在什麼烏托邦?
法律沒更新之前,要像原PO倡議條款侵害個人權益?googl
e法務表示…
若能類推適用「房東與房客」的例子或「資產寄放於銀行保險箱」的相關規範,似乎 看不出Google有任何贏面。有些豬仔也是自願前往柬埔寨工作,卻遭到非人道待遇, 難道契約是豬仔簽的,豬仔就只能吞,不用救?
就是規範不合理然後吵的人多政府出手改革啊 定型化契
約不都是這樣慢慢演變 不然以為大公司會大發慈悲?
不吵就是軟土深掘
反正不要花錢買GOOGLE 的服務跟硬體就對了
一間爛公司
諸如此類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對商店上的開發者帶來負面衝擊,因為使用者寧可下載 不安全的破解版apk檔,也不敢向Google購買任何同樣不受保障的非實體商品。
所以和常識無關。法律頒佈時間點、使用者按同意的時間
先後順序才決定條款有沒有違反法律
未來立法時載明溯及既往,所有問題就解套了。
常識就是上法院啊 法院說的算
看老爸告不告囉,說不定歸還帳號及資料,私下摸頭簽個保密條款,船過水無痕。
所以該相信依現今的法律下,google法務有常識嗎?
不然你說說這次案例符合常識嗎
這不就美國執法機構希望google做的事嗎怎麼可能在立法
打自己臉~再說現在歐美政界看來主流意見就是這樣~還
施加壓力逼蘋果跟進呢
對歐美來說徹底防範兒童性剝削大於誤殺一些帳號~~
問題出在矯枉過正。至少,該加上《數位中介法》那樣需
法院判決的但書,只針對有 違法之虞的檔案或內容進行
標記,限制其下載、共享、複製及還原,僅能
檢視及
刪除,並
通報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90天內未被確認為違法內容,就該
取消標記。
現在就不是服務條款問題,是現今法律跟不上網路相關服
不過我覺得有掃到圖報警就好何必刪除帳號呢~真的很迷
惑
趁機替伺服器空間減壓,並清除使用者的購物紀錄,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務衍生爭議。
能夠類推適用「寄放於銀行保險箱之個人資產」就好了,概念上並無不同。
沒辦法回答,因為我不是提出違法常識的人,我連違反哪
一條都講不出來, 要麻煩你指出,順便幫google法務補充
常識
啊不過數位中介法還是洗洗睡一邊去
任何有關防衛式民主的立法都要非常小心,以免淪為
政治正確的新法西斯。各界質疑 的氛圍下,《數位中介法》被暫緩立法了,Google等跨國企業卻依然專斷獨行。
其實這樣刪除得一乾二淨一看就違法的 也沒啥好講的
是指Google違法刪除資料吧?
這種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不然就是一群受害者集體上訴領補償
先看那位老爸怎麼做了,能發起跨國集體訴訟,最後溯及既往的話,無數遭停權帳號 就能恢復運作,100%不該放任數位寡頭藉個資牟利,又迫害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你付錢了嗎? 你付錢使用 google 服務了嗎? 立法之後
所有google 服務全部都變成收費的,鄉民才幹爆好吧
付費就付費,當初免費不就為了更快速吸收巨量資料,使演算法進步神速?原先免費 的功能直接轉為付費,造成使用者日常生活之不便,這也是侵權行為囉。
你又知道人家沒買雲端?前面才有新聞說買雲端被誤殺
不能用還繼續扣錢欸
這不知道算詐欺還是侵占,除了訂閱扣款項目,帳號內的購物紀錄若不能移轉,也是 很明顯的侵權行為,希望國內也有政治人物或法界菁英注意到這一塊。
有存照片多半有買啦 15g根本不夠
舊照片很可能是無限容量時期上傳的高畫質(壓縮)影像,但現在應該很少人從未在 Play商店進行任何消費吧?回答問卷得到的購物金,那也是使用者的錢。
可以了解一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
一手交個資,一手交服務,Google頂多能限制有問題的內容,而不是整個鎖掉。
目前的這組 SCOTUS 敢這樣判嗎? 而且搞不好只保護美國
人
所以台灣的立委應該動起來,若能像防疫初期一樣獨步全球,我們也有機會如歐盟般 ,成為典章制度層面的世界標杆。
如果打從心底不信任政府,不相信政府會對人民保障
保護自身含括非實體數位數據的財產。認為數位中介
法修法通過的政府就是獨裁威嚴專制,如何要求政府
替被網路巨人財團剝奪數位數據的受害者主持公道?
其實我對《數位中介法》並不反感,它絕對有必要,如何在有效圍堵不實或惡意資訊 ,與避免「合法」迫害異議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是立法的關鍵。
總覺得這是兩套標準,不想給政府管,不想給政府監
督,但是被網路魔王大人欺負霸凌,又要政府出來討
正義。
這是人性,也是政府存在的意義。 監管小螞蟻,卻縱容大老虎亂搞,根本是歐美國家為了兒少權利,
矯枉過正的產物。
定型化契約條款從來就不是平等互惠,業者擬定條文
都是偏向自身有利利益及規避責任風險,用戶不同意
也只能消極態度拒用就沒了法子。
所以需要公權力積極介入,防止、禁止及重罰迫害國民的不良企業。
所以經由這個社會新聞,鄉民們會不會就少用Google
,甚至完全不用逃難搬家,拒絕任何往來??還是,
鴕鳥心態摸摸鼻子,邊罵邊用,口嫌體正直。
實際上不可能不用,Google服務架構已經被強行植入到每一部Android裝置了。
Google資產收歸國有,提供的數位服務,才可稱作公
眾財,不知道對不對。
公共財。
既成道路就有公共財的性質,即使是地主也不能擅自封路。
樓上鬼扯一堆
直接偷換概念數位中介法時保障人民財產權根本笑話
覺得他類比不當啦,《數位中介法》要對付的是
不實及惡意資訊,我主張應該訂定的 《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才是保障
數位人格及資產。 唯一能對比的是,前者要
法院判決才能有所處分,Google卻死抓著TOS,雞毛當令箭 ,且
不受任何公正機構、團體或個人之監督,比《數位中介法》更具爭議。
中介法該做的事就是制裁這些巨頭啊
聽你這麼說,我決定親自翻閱草案總說明:
https://bit.ly/3AwtUUY或許我也被帶風向了,誤以為整部法規只為了對付假新聞,大家一起瞭解一下吧。
中介法制裁巨頭?你被唬爛了
嗯,請板友們過目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及第二十四條,其中第二十四條特別提及,線上平臺服務
提供者「不得僅使用自動化決策方式處理」。
這邊先講我看法,這部草案似乎有遭惡意擴充解釋的可能
,正式立法應會更加嚴謹,尤其在野各黨盯得很緊,立法
通過後更需要留意《數位中介服務法施行細則》的內容,
行政命令只要換個執政團隊,就有可能遭到變更。大致上
,就我一個法律的外行人來看,不覺得有明顯問題,反而
給數位服務供應商繫上一條高度受制於法院,有伸縮彈性
的狗鍊,對我們這些小蝦米而言,目前我認為Z>B。
即使是以目前的草案直接三讀通過,即刻頒布實施,已能
有效牽制業者,不得迫害使用者。只是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仍需要一部專法詳細定義、保護及管理,訂閱Google One
是一種,儲值線上遊戲代幣或虛擬寶物也是一種,在帳戶
內含有的任何資訊或電磁紀錄,也應當受到具體保障,以
美國老爸遺失整個帳號為例,若能明確規範老爸及Google
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或許就不會鬧到必須上法院。
這去八卦版討論比較好吧?你整篇最大問題在於Z>B這點,台
灣人通常沒感覺到自己有所謂的弊,這法案針對的重點不是
詐騙集團(台灣盛行),而是1.政府負面形象言論 2.言論自由
負面形象言論 3.私密檔案。和普通人有關的大概只有3,但
3已經有特定法案在處理,這是"規範平台"。所以當你說出
Z>B瞬間就無從討論,因為大家在維護"言論自由",這些人在
打壓言論自由。而你卻說打壓者Z>B,那反對者的Z在哪?對
反對者來說只有B,沒有Z。所以有啥好討論的?
所以我說「目前覺得」,畢竟我只大概看過一遍,風向很亂,需要再深入理解。
另外你大概搞錯一點,不通報直接刪除,就不用走法院了,
你拿來談論的東西和中介法完全沒關聯,這東西也是民法的
範圍,比較偏向消費者保護這塊。雖然大家沒付錢,但是有
讓G家獲得廣告收益,所以無條件砍除會損傷使用者權利。
換句話說,國內帳號遭停權,現況已能透過消費者保護機制發起訴訟?
廢文
打這麼多跟本次討論有關的是27、47,也有爭議
感謝,我看看這篇的分析! 剛看第一段,我認為DIGI與NCC,一為協會,一為政府單位,在自由簽署或強制實施 的差異,似乎一點也不意外,哪有政府倡議自由簽署的法律…
其他爭議有調用戶資料、專責機構、法院裁定前加註警示、
資訊限制令之公益認定、認證舉報者
在法院做出判決前,由主管機關要求加註警示還OK,類似我說的
標記疑似有害內容, 只能標記,不能強行刪除,法院判決有罪才能刪,洗刷清白後則取消標記。
電磁紀錄也可以價值化,要提訴訟當然可以。不過遊戲的電
磁紀錄一般屬於遊戲公司,雲端的電磁紀錄是屬於使用者,
所以雲端的這塊還沒什麼人去告。大概找不到相關案例。不
所以我們需要《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清楚定義所有權及其有效範圍,相較於 國內莫衷一是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者更具立法的急迫性,畢竟
元宇宙或許會比 預期發展得更快,而釐清
非實體資產所有權的立法,爭議勢必遠小於《中介法》。
過數量一多的話,消基會就會出來洗地了,在契約內要求要
退場機制。不然正常只是找消保官調解。但外國公司調解也
有難度,甚至google有前科,是直接拒絕服務(北市退費>G家
付費商店全面退出台灣),所以你定這法律,也要業者願意配
合才型。
不配合所以退出?那Google必須先賠完該賠的,讓使用者轉移資料至個人裝置或其他 平台,才能離開台灣市場。儘管Google的繁中化做得零零落落,幾年來也算
深耕台灣,早已不能跟當年瀟灑拂袖而去的局勢相提並論。
其實最糟的是法律沒跟上 審判過程就會跟鬼打牆繞路繞道死
沒有實際案例,就沒有具體的立法方向,但有了實際案例,意味著有被害者出現了。
但這本來就不該是台灣要操心的問題 可以等他們慢慢改 可以別
用 或是本來普及就不該把隱私照片上傳、別老是全自動就結了
tah前面三行就寫了純自動化不行 所以才有人決策的環節
第五條有關此事的本來是別的提案 不給過硬要塞進來
現在看似人畜無害的第五條,原先是怎麼論述啊?雖然目前已經變更,未來或許仍有 偷渡在其他條文的可能,全體國民,尤其是
關注資通議題的板友們應該一起監督!
確實值得討論,這種事法律不介入不要奢望大公司會替你
設想
這些跨國企業,最擅長所謂的資本主義鐵拳,不立法加以牽制,就像敞開牧場大門,
放狼群進來大開殺戒,數位服務產值極高,這一塊卻鮮少受到重視,真的很妙。
我們都躺著等歐盟的 :D
看那群白左政治正確玩爽沒,爽了,或慘遭資本主義鐵拳,才會清醒站過來這邊。
那怎麼沒有業者趕快出來提供打包票
上傳資料一定能全數奉還的網路服務
看起來很有賺頭不是嗎
不可能,若機房遭駭或被摧毀,損失大量資料,供應商絕對賠不完。
還有保證存在記憶體裡面的資料一定能100%救回的機器
沒有任何東西是100%,用過夠多隨身碟跟記憶卡的應該可以體會…
單獨把Googleone的主機撤出台灣就好了啊 台灣用戶付款
到境外 就不需要遵守台灣法律了 跟愛奇藝一樣
已經深耕台灣市場,說撤就撤,Google恐怕要先賠償用戶損失。
沒有啊 就你哪天忽然發現整個變慢了才會知道伺服器拆了
這麼說,我們需要一部強而有力的有效法規,阻止所謂的境外電商宰羊…
我們?強而有力?對國外廠商? 嗯 我沒聽說過
所以需要立法,但是呢…(望向立法院)
※ 編輯: Tahuiyuan (36.224.100.133 臺灣), 08/30/2022 10:30:20政府應該再收1000倍的罰鍰
使用條款都寫了,不爽不要用就好,又不是沒有 Google
不能活…把重要資料簽約放在別人的電腦違反使用條款被
砍,Google 是要你不能放這種圖片在他電腦不是說你沒
有違法就可以
X
既然是因為現在的演算法被砍的 那麼也就是說 如果把帳號還給對方 對方還是很可能因為同樣的原因在被砍一次 除非google能馬上開發出一套2
看到推文裡面提到蘋果 其實蘋果原本也是要用兒童性虐待素材來搜索iCloud裡面的照片 然後做隱藏 警告 甚至報警的動作 後來被一堆人靠北後就縮了 不過就態勢而言 蘋果沒打算放棄這樣做2
因為原新聞是一個看第二次就會要求你訂閱的網站,所以我就不建議看了但提供網址。 2021年12月馬克收到了舊金山警察局寄來的信封。包含一封通知他已接受調查的信,以及 在google服務提供商上提供的搜查令的副本。一名提供了聯繫信息的調查員詢問了馬克的 google賬戶中的所有內容:他的搜索紀錄、他的位置歷史、他的信息以及他在公司存儲的
爆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剛聽完了記者會內容,我把聽到的重點打出來,真的覺得這法不能過。 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爆
Re: [黑特] 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都在睡?hi, 我關注這個法案好幾個月了, 三月某國際大廠來拜會的時候,就知道這個法案的存在。 但問題是,這個法案的內容很多文字都很模糊, 而且當時還在徵收意見階段。46
[問卦] 好奇數位中介服務法到底是什麼東東?小弟文盲又不才 好奇數位中介服務法到底是什麼東東? 所以上網搜了一下這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看完之後才發現自己真的是文盲 因為看半天搞不懂它到底要管什麼29
[討論] 蘋果要求所有必須建立帳號使用的服務內容 須在 6 月底前提蘋果要求所有必須建立帳號使用的服務內容 須在 6 月底前提供可刪除帳號選項 或是取消與個人社群服務帳號連動 by Mash Yang 2022.05.26 01:13PM 蘋果之所以要求開發者必須在應用服務內容提供可刪除帳號選項,自然是基於確保使用者在各類服務內的個人隱私安全,同時也能保障服務內容使用權益,避免開發者要脅使用者必須提供個人隱私,否則無法使用app服務內容的情況發生。 蘋果去年6月要求開發者在要求建立帳號使用的服務內容,必須提供可刪除帳號選項,原本規定在今年1月底完成相關調整,目前則是將限期延至今年6月30日。28
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2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法條看看 一堆人沒看過在那扯 XD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受罰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14
[問題]《數位中介服務法》危害網路自由絕非滑坡幾年前,電信三雄企圖推動「廢除網路中立」 當時不斷鼓吹政界商界盡速完成廢除 廢除的目的 第一:業者可以降速,如果要快,使用者必須多付錢給電信業14
Re: [新聞]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民眾黨再批箝制言以下是完整新聞稿 --- 保障網路言論自由,請NCC重提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民眾黨團籲:撤回原有草案、重新擬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反彈聲浪X
[問卦] 歐洲原版的DSA法跟網路中介法 差在哪?如題 聽說中介法是抄歐洲議會通過的DSA法(數位服務法)與DMA法(數位市場法) DSA來保障使用者的線上權利,而DMA將創造一個公平且開放的網路市場; 網路的仇恨言論將可被處理,網路產品將是安全的, 大型平臺不得只照顧自己的利益,必須與其它業者分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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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乾淨號碼的方式9
[討論] YouTube premium 土區漲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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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三星商城APP+Line購物導購 登入方式注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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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欠費停話是否也會停止接聽來電功能?2
[討論] vivo X200 Pro vs Find X8 Pro 拍攝比對17
[閒聊] 充電器統一規格前 是什麼樣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