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
文長先說結論,正式會員提供證明後應即可入場,人臉辨識應該只能是多一個選項。
合約限制的是簽約的雙方。若想解約,消費者應可無條件解約,有疑慮可找消保官。
1.合約的內容:
合約書第5點(會員權利與義務)、第(2)項:
「會員進入FF時,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卡外,應出示以利識別,
未持會員卡者,禁止進入FF。...」
→ 反面推論,持有會員卡即可進入FF。
這也是一直以來FF採行的入場方式中最原始的一種。
2.照片和人臉辨識的不同:
合約書第4點(會員入會資格)、第(2)項:
「凡簽署本合約書並經FF審核通過入會,即成為正式會員;
不以有無領取會員卡為依據。會員於收到會員卡後,同意讓櫃檯服務人員照相存檔,
以便於每次進入會所時核對身份。」
首先,既然是正式會員,且提出會員證明(會員卡、APP)以資識別後,
FF無理由不能禁止會員入場。
其次,有人說照片都同意被拍了,不就可以拿來識別?或是人工辨識和機器辨識不都一樣。換個例子來看好了。因為人臉無法隱藏,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把辨識的對象換成「手」試試。
如果一開始是拍「手」的照片,然後人工核對「照片手」和「本人手」是否相同來入場。現在改成由「機器」擷取「特徵點」,也就是您當初拍的照片中手的「指紋」,來檢視。這樣兩者對個人「特定化、精確化」的等級,或是隱私的侵犯,還是相同的嗎?
更不用提「人工」和「機器」對「個人特徵點」的可再複製、轉發利用,是天差地別。
3.會員權益改變之告知與同意:
今天FF片面更改入場方式,是否有經一段時間的公告並經會員同意後才行使?
且是否僅為多一個選擇的方案,而不是只是單一選項?
而且今天若您同意了,是同意什麼呢?有白紙黑字寫明只供FF進場使用,不得他用?
若機器方轉成所謂「數位碼」後,可否再行使用呢?
這些FF都有充分告知並經同意嗎?
FF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包含了您的名、證號、信用卡、通訊方式等,
這些若和人臉辨識資料一連結起來,是一筆很有價值的資訊,
但FF卻用這麼輕率的方式看待和使用這些資訊。
4.違約之解約:
契約所約束的,是契約雙方。今天合約所定的入場方式是人工辨識,FF也該受其約束。
若我不同意FF變更入場方式,由於合約限制,
消費者可以選擇「以原本合約方式走完」;或是「無條件(不賠錢)解約」。
因為今天違約的是FF,就算要解約,該賠錢的也是FF。
5.人臉辨識的問題:
人臉辨識應是科技的大潮流,但面對龐大的國家或企業,微小的個人團結起來,
也是一股力量,至少讓對方利用起來不那麼肆無忌憚。
畢竟全世界可以公然毫不考慮個人隱私的地方,應該只有某國和其附屬地吧。
連以臉起家的臉書都曾因標記問題被罰款了,
更不論歐洲的GDPR還打算禁止私人或政府的人臉辨識。
6.結論:
「隱私」和「便利」是個人權衡的問題,但這是個人的選擇,而不應強制。
就這件事來說,合約內FF本就應遵守原本的方式,
頂多是提供一個「人臉辨識」的選擇,要不要使用,應是由會員自己決定,
而不是FF單方面粗暴的決定。
會員保障權益,可以多方反應,包括主管機關和消保官。
※ 引述《bobotaeyeon (*^^*)》之銘言:
: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 我發現場館安裝AI刷臉設備就開始注意此問題,個人認為加入會員時的「拍照」跟「進場: 刷臉」蒐集臉部特徵是二碼字事
: 當初合約沒講到要蒐集臉部特徵,官網上的合約範本也沒有,更沒有說要拿會員的臉分析: 使用。
: 希望此議題不要沉,能夠喚醒大家對個人隱私的注重。個人認為要使用可以,前提是「跟: 會員切實告知」及「再次取得會員同意」。
: 有太多巨巨為了練身體就乖乖配合,健工這樣是仗著健身會員不了解個資法,他們是上市: 公司,大家可以向健身事業主管機關「體育署」8771-1800申訴,主管機關可以罰,有多: 人反映他們才會重視!
: ※ 引述《dalewang (......)》之銘言:
: : 各位大家好
: :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 :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 :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 :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 : 所以我還是開了我的app進場了!
: : 但我就是不想要使用臉部辨識進場
: : 因為臉部資料也是我的個資,完全沒有事先告知
: : 感覺不太舒服
: : 後續業務說不同意使用就不能續約喔
: : 是不是很棒
--
原本的約要走完 不然就得無條件解約
我主張的跟你第4點一樣,但是汐止廠就是無限跳針
只有賠錢解約跟繼續使用兩個選項
目前我是放棄跟健工溝通,走消保官線上申訴
只是目前還沒給我回覆就是
推
推!也已經申訴了
坐等結果,不過下一版合約應該就會附註同意使用條款了
目前要求解約賠款FF應該站不太住腳
推,特別是第2點。
推這篇
合約沒規定結果現在進不去 沒叫健工賠就算了 還要消費者賠
多找點人來走訴訟算了
依照美國風氣 這狀況就打團體訴訟了吧
再仔細看過前面文章,感覺舊會員不用再拍照就可辨識進場,
那不就表示舊會員的照片已經在人臉辨識廠商的資料庫裡了?
這樣未經授權就將個人的照片轉給第三人利用,愈想愈不對勁
這部分可能就有侵權了吧?恐怕合約到期時,還是得要求FF將
會員資料刪除,並禁止利用才行。雖然可能只是亡羊補牢了...
有沒有人要集體訴訟啊,我+1
集體訴訟+1
沒通知就建檔人臉+1
+1
+1
集體訴訟+1
過度收集會員資料,我也打去申訴了!若強迫進行人臉辨
95
今天到新竹健工上課也是被要求拍照,說未來都改成人臉辨識,瞬間傻眼,可是我並沒有 同意你們使用啊。 這是過度收集和使用,侵犯隱私,向現場客服反應並詢問解約,也沒得到什麼正面回覆, 意思是就是未來要這麼做,我要解約還是得賠錢... 最後有打去主管機關反應,窗口回覆高雄市政府已經有去函健工總公司關切,建議我們也14
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22
前幾天去健身工廠發現改成人臉辨識也有點錯愕,回家檢視了合約和爬了這個討論串後才確定健工這樣的行為屬違法,謝謝bobotaeyeon大和bihug大的資訊整理與分享,讓法律小白如我能夠快速且清楚地了解相關規範和自己的權益。 後來有和健工的櫃檯服務人員反映希望改成人工驗證資料後,他馬上撥了內線請(應該是)會員服務部的人員A協助,而人員A一開始文不對題地和我強調「近期改成人臉辨識入場囉!」及「我們是使用你的會員照片做辨識的」 在和他說明人臉特徵屬個資,合約內無載明相關使用條款,且我沒有授權健工及健工合作的第三方廠商(研勤科技 aka PAPAGO)作為人臉辨識系統的資料使用後,人員A告知若改用人工核對進場的話,未來就無法再和他們續約。 因為我也正有合約走完不再續約的想法,就很爽快地同意了,但是詢問他們能否將我的資料從人臉辨識系統中刪除,她卻面有難色地說可能要問問看。 整個交涉過程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等他們內部討論,可以感受到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並不知道要如何回應會員這樣的要求,對於個資法也完全沒有概念,像健身工廠這樣的大公司不可能沒有監控網路討論,即使真的沒有,在FB粉絲頁也有會員留言反映對於人臉辨識的疑慮。27
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
基本權(隱私權如指紋、虹膜、人臉等等)是用來對抗國家的,不能拿來適用在私人之間 。 如果私人要用的話,學說上對於基本權在私人之間的效力是採間接適用說,必須要透過民 法的條文來處理,例如本人與健工之間的合約中有關於刷臉入場的規定。 即使當初與健工簽的契約有同意健工利用建立會員身分時拍的照片入場,仍舊違反民法7261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我發現場館安裝AI刷臉設備就開始注意此問題,個人認為加入會員時的「拍照」跟「進場 刷臉」蒐集臉部特徵是二碼字事 當初合約沒講到要蒐集臉部特徵,官網上的合約範本也沒有,更沒有說要拿會員的臉分析 使用。12
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6
我是在新北市某個沒有有氧教室的分店 一開始業務只有說臉部辨識正在建置 之後用卡、用APP、用臉都能進場 結果後來臉部辨識做好了之後 入口就是閘門,不刷臉就不開啟70
首Po各位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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