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
個人不是法律專業, 如有錯誤煩請指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 條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照片屬於自然人之特徵,是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健身工廠委託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客戶的個人資料進行了處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4sB9P0hxUQ
影片 "我們在取得所有人臉圖像以後,我們會迅速的在H端裡面,我們就會把人臉圖像裡面用浮點運算的方式,取得他的臉部特徵值,但事實上這臉部特徵值,我們最後會把它變成一串數位碼..."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個人結論:
(1) 健身工廠還蠻勇敢或有錢的 (應該有客戶是歐盟公民吧! GDPR罰金很高的)
(2) 當事人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權利 (我個人傾向請求刪除)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是教育部
https://www.moj.gov.tw/cp-793-47377-1acb3-001.html
"931 運動服務業 教育部"
※ 引述《dalewang (......)》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
: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 所以我還是開了我的app進場了!
: 但我就是不想要使用臉部辨識進場
: 因為臉部資料也是我的個資,完全沒有事先告知
: 感覺不太舒服
: 後續業務說不同意使用就不能續約喔
: 是不是很棒
--
推推,這行銷根本白癡。
會員卡連結照片很正常吧
每掃一次臉就紀錄一次你的臉
管理進出場大可把最初刷條碼的機器放門口,一樣可以自
己刷條碼進出場
我覺得會讓人反感是,不尊重會員,以及你沒有第二個選
擇,只能吞下去
永和有一間以分計費健身房,也是這樣:只能臉部辨識入場
剛剛查了一下,健身工廠是使用研勤的人臉辨識系統
應該是台灣廠商,有興趣可以去查查
這行銷長邏輯很怪 變成一串數位碼就不能做其他用途?
這影片根本一堆自打臉,「資料不會流到台灣以外」然後
下一句就說「server是用amazon」的雲端
說有「去識別化」的東西拿來「識別」會員
如果他這樣說得通的話,所有使用個資都沒問題了
反正就算存照片也是二進制檔案啊
喔
可以請檢調主動介入了解健工到底是否違法嗎?
大家都在用 就你有問題
所以有問題不能提出嗎 不太理解這想法
廠商是誰是後面的問題,重點是沒有告知、取得同意
我建議全部打掉攝影機
重點是有獲得當初簽約者同意嗎,這是私人公司,不是公共
服務
推我是會員,也覺得應該要向主管機關反應
要向什麼機關反應才有用 當初簽約又沒說 爛
95
今天到新竹健工上課也是被要求拍照,說未來都改成人臉辨識,瞬間傻眼,可是我並沒有 同意你們使用啊。 這是過度收集和使用,侵犯隱私,向現場客服反應並詢問解約,也沒得到什麼正面回覆, 意思是就是未來要這麼做,我要解約還是得賠錢... 最後有打去主管機關反應,窗口回覆高雄市政府已經有去函健工總公司關切,建議我們也14
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22
前幾天去健身工廠發現改成人臉辨識也有點錯愕,回家檢視了合約和爬了這個討論串後才確定健工這樣的行為屬違法,謝謝bobotaeyeon大和bihug大的資訊整理與分享,讓法律小白如我能夠快速且清楚地了解相關規範和自己的權益。 後來有和健工的櫃檯服務人員反映希望改成人工驗證資料後,他馬上撥了內線請(應該是)會員服務部的人員A協助,而人員A一開始文不對題地和我強調「近期改成人臉辨識入場囉!」及「我們是使用你的會員照片做辨識的」 在和他說明人臉特徵屬個資,合約內無載明相關使用條款,且我沒有授權健工及健工合作的第三方廠商(研勤科技 aka PAPAGO)作為人臉辨識系統的資料使用後,人員A告知若改用人工核對進場的話,未來就無法再和他們續約。 因為我也正有合約走完不再續約的想法,就很爽快地同意了,但是詢問他們能否將我的資料從人臉辨識系統中刪除,她卻面有難色地說可能要問問看。 整個交涉過程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等他們內部討論,可以感受到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並不知道要如何回應會員這樣的要求,對於個資法也完全沒有概念,像健身工廠這樣的大公司不可能沒有監控網路討論,即使真的沒有,在FB粉絲頁也有會員留言反映對於人臉辨識的疑慮。27
感謝bihug大分享法律知識,個資法主管機關是國發會,我已經寫信問了,得到回覆如下 。看起來的確違法無誤,本人已經同步向體育署8771-1800檢舉,希望有更多人願意跟主 管機關反映。 二、有關您所詢相關個資法適用疑義,說明如次: (一)有關健身事業透過攝影設備取得會員臉部影像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14
文長先說結論,正式會員提供證明後應即可入場,人臉辨識應該只能是多一個選項。 合約限制的是簽約的雙方。若想解約,消費者應可無條件解約,有疑慮可找消保官。 1.合約的內容: 合約書第5點(會員權利與義務)、第(2)項: 「會員進入FF時,除因故尚未取得正式會員卡外,應出示以利識別,1
基本權(隱私權如指紋、虹膜、人臉等等)是用來對抗國家的,不能拿來適用在私人之間 。 如果私人要用的話,學說上對於基本權在私人之間的效力是採間接適用說,必須要透過民 法的條文來處理,例如本人與健工之間的合約中有關於刷臉入場的規定。 即使當初與健工簽的契約有同意健工利用建立會員身分時拍的照片入場,仍舊違反民法7261
希望大家能多注重自己的權益 我發現場館安裝AI刷臉設備就開始注意此問題,個人認為加入會員時的「拍照」跟「進場 刷臉」蒐集臉部特徵是二碼字事 當初合約沒講到要蒐集臉部特徵,官網上的合約範本也沒有,更沒有說要拿會員的臉分析 使用。6
我是在新北市某個沒有有氧教室的分店 一開始業務只有說臉部辨識正在建置 之後用卡、用APP、用臉都能進場 結果後來臉部辨識做好了之後 入口就是閘門,不刷臉就不開啟70
首Po各位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那天去了中和健身工廠發現全改了 變成要刷臉才可以進場,櫃檯人員還跟我說 不使用不能進場喔,這次先容許你進來 之後會請你的業務跟你聯絡
爆
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補充一下, 資策會如果敢提供給民進黨團,就可以對提供的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41
Re: [討論] 我覺得這次巧芯太莽撞了難得可以遇到跟大議員討論法律的機會 鄙人獻醜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略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38
Re: [新聞] 公開處刑現場!北市府kuloda上班PTT帶風不曉得大家記不記得苗博雅今年初搞的那個不到一萬人的聯署 宣稱台北通有資安疑慮,並未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各項合法性要求最低標 準 侵犯「資訊自主決定權」云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定義的個人資料14
Re: [討論] 有女生約會正餐不去吃夜市的嗎?靠北...不是都推文了嗎 為啥還有人寫站內信過來質問XDD 候布雄後援會嗎?? 首先呢 本56一介魯蛇廢物老鄉民10
[問卦] 健保資料外洩有人收到通知了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 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 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想問一下之前健保資料外洩- 請不要污衊新北市政府 聲音就是個資的一種無誤 個資法第2條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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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鳳山溪魚群暴斃 查獲4工廠排廢因為個資法不能刊登違法排放的工廠全名 啊不就好棒棒,很懂法律很守法 恪遵個資法規定哦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新聞不報違法工廠的全名啦 這種事情哦 咱老百性 不知道 不去想 咱也不敢問X
[板務] 2022版規草案與廣告文討論你們是哪裡有問題? 不知道站方有專案 在清這類個人資料自行公布的問題嗎? 還在搞這個東西 欠人家檢舉? "板務部清理早期含個資文章計畫" 早期都在清了 你們還在增加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