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討論] 阻止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通過吧
不好意思
其實版上的文章或推文都很片斷
是否有人可以整理一個比較完整的定型稿意見
讓大家在收假後
可以適時在機關表達意見呢?
謝謝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1.185 (臺灣)
※ PTT 網址
推
維持現有制度,這是最容易的,真的要鼓勵傑出的,可增
→
加他們的獎金,但一定要維持現有制度福利(功頂獎金最
→
高2個月)
→
2.如果可以,去掉考績甲等比例限制(但可能有難度)
→
3.5年有3次待改善的,待改善條款要非常明確,不可以有
→
不確定模糊用語,比如:什麼叫態度不好
推
就是1987取消考甲限制才有這些破事的
→
還在想取消考甲,我去問蔣經國先生
推
5年有3次待改善就汰除也很嚴格,要有現行丁等條件才可
→
汰除
→
照表列一列就知道了 大家攻頂的時間一定比在職還久
→
算一算熟優熟劣自己就知道了
推
連續2年待改善也是直接汰除,根本就是整肅基層的工具
→
,空白條文的可怕不是大家想像得到的
→
應該要提高上限,而不是砍上面補下面
→
但那飯桶銓敘部長大概聽不懂吧
→
這種待改善方式以後就是等長官逼你違法,有很多業務
→
都有灰色地帶的,以後就是抓去關跟被離職二選一了 這
→
個政府真的好棒棒
推
草案在那邊講要獎勵優秀的公務員 問題是怎麼定義優秀
→
那5%最好的人怎麼選??都沒有說
推
以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一級機關而言,9職等以上長官就
→
是傑出和優良的必然人選,9職等非主管可能有機會分到
→
剩餘的優良等第,要看機關*15%的長官人數是多少位了
→
不就首長決定 不然咧
→
待改善那個就是給爛長官整人用的工具,無助行政效率提
→
升
→
至於考績獎金看草案內容雖然有種變相減少的感覺,但看
→
在保底一個月上,我是沒啥意見
→
你以為的待改善是讓公職人員可以不怠惰,實質上是用來
→
給長官報復下屬的刀刃
→
現在政府要把官僚體制當企業經營嗎?
→
那要不要給公務人員組工會?
→
維持考績 增加年終吧
→
遇到的9等有50%以上沒啥專業能力
15
高考卡薦任7的人員 公職涯40年 大約13年攻頂 有27年的年功俸頂時光 攻頂前的13年 大約有4年拿乙34
搞錯方向了吧! 這樣的修法,傑出跟優良只有高官跟後面有山的人拿得到,完全暴露那群後面那群人自私 醜陋的嘴臉。 既然如此,在野黨立委們可以有正當性審視調整這次的修法,而且現在越來越多人不願投 入公部門服務,應該是用這個機會,去遊說立委把不公不義的考績比例拿掉,畢竟軍公教2
光阻止還不夠,應該是打破任何檯面上(明文規定)或是檯面下(考甲75%上限)的限制 ,要求當主管的要覈實考評,甚至是導入360績效評估。 考甲75%上限雖未明文規定,可也是搞壞現階段公務體系風氣的最大元凶(這項惡政拜狗 民黨關老爺子所賜),好一點的就是照輪;惡劣的就是沒有長官緣(非我族類)就萬年乙 。7
大家看到的都不一樣,我也來寫一篇。 這次的修法,只有一個重點。 擴權。 考績是誰在打,民選首長。 考績甲乙差這麼一點,在乎的人不夠多,那就把差距弄大。
63
[討論] 阻止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通過吧不滿意草案的, 上班第一天找你人事室表達意見, 草案常常想快點通過, 不會給太多時間表達意見, 再來找你區域立委,35
[請益] 107年度考績還沒發下來...是的,沒有看錯,現在已經要打109年度考績了,因為某局組改,敝人我107年度的考績還 是沒有下來...... 換言之,已經三年沒有升等也沒有調薪了,連續幾年薪水持平,心情實在不太好,也沒有 升等,一直卡在那邊。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白紙黑字規定,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15
Re: [討論]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績法草案 5%傑出->一年升一職等 優良->一優良+一良好 升一職年(等於2年升一職等) 傑出+優良<15% 良好->三良好升一職等 (3年升一職等)6
[請益] 原機關改制,商調至新機關,俸點降低!?各位公務人員版的前輩、先進大家好~ 小弟最近碰到一個問題蠻苦惱的,想請問大家有沒有碰過此狀況, 我是105年考上高考,進入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機關服務, 歷年考績如下: 105年 無考績 / 106年 另考甲等 / 107年 甲等 / 108年 甲等2
[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請問各位前輩: 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 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 提升了?剛好看到條文,覺得疑惑,如獲解答,不勝感激!1
Re: [請益]考績、併資及是否採計升等感謝n大的詳盡回復,看完回復後矛塞頓開,尤其是訓練和晉敘的部分,不過也發現自己原 文沒有將案例敘述得很好,因此補充如下: 原例的調任為同機關的科員於12月20日調陞科長,非屬他機關的調任。(所以才沒有提到AB 機關或是新舊機關) 後來又再翻到銓敘部的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