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眾濫用移文規訂
※ 引述《bellayen (bella)》之銘言:
: 機關碰到民眾
: 他應該要將公文寄給A (自己也知道B不是A)
: 可是卻跑來B
: 要求我們B收下公文並辦理移文給A
: 民眾法規很懂的show了法條及嗆出行政一體
: 搞得我們沒有理由不收下他的公文
: 就我們立場感覺他就是在濫用移文規訂(想省郵資
: )
: 想請問大家碰到這種民眾
: 有沒有比較好的回應給他
: 請他自己去郵寄呢?
: 感謝先~~~
我的筆記上
是寫 某事業單位 跟原PO所述民眾幹了一樣的事情...
然後 台北市府 發函法務部...
https://mojlaw.moj.gov.tw/LawResult.aspx?id=&check=
law%2cjtype%2cetype5%2cctype%2cetype3%2cqtype%2cetyp
e4&search=3&valid=3&star=&end=&number=0960019853&typ
e=&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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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當初複製下來的排版或許錯亂
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19853號 (日期佚失)
主旨:關於事業單位多次刻意將資遣通報資料寄送無管轄權之機關,其是否仍需
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5月18日府授勞三字第0963208760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第1項)。人
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
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第2項)。」
三、稽其立法意旨在於行政機 關是否能有效適法遂行其職務,與其是否有管轄權有
重要關係,因此,行政機關 自應依職權調查管轄權之有無。對無管轄權之事件,
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以資便民,並爭取時效(本部93年4月5日法律字第
0930014106號函意旨參照)。惟該條適用之前提係人民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申請
,該機關始有移送義務。又本 法第8條前段所稱誠實信用原則,不僅行政機關於執
行職務時應予注意,而且人民在行使或保護其權利時,也應適用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有權利濫用行為(參照行政法院83年判字第70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
判字第2287號判決;林鍚堯,「行政法要義」,2006年最新版,第58頁)。準此,
本件所詢該事業單位如經無管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
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
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上開規定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期限利
益,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四、至來函所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2號函釋有關管轄權 之規定是否妥適及有無依照本法第160條規定踐行發布程序等節,要屬另論,併予指 明。
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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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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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網站查得到本函釋
真的...查的到 我之前到底哪裡KEY錯了QQ 感謝您
※ 編輯: AHELF (114.40.52.207 臺灣), 03/27/2023 21:19:10發文文號輸入0960019853
推
感謝大神!!!
感謝大神+1
推
推 有判例依據更好
這裡有比較詳細內容,依此函釋前提係"誤"向,本案我覺
得沒有"誤"的前提,根本就不構成行程17條規定,連一次
都不要幫他轉,根本故意
雖然沒用到 但是推好心
感謝大神
這個很明確,但是遇到神經病就沒用,他們有自己的解釋。
推!實用!
推推
要先證明他有“誤”,給他最後一次,留下有跟他說明而
且他確實了解的紀錄,弄個坑給他站好,然後就沒問題了
XDD
只要有釋函,他愛怎麼投訴都只是複製貼上而已~
推
實用推
實用神文推
推
推
推
推k大 要先有誤送一次並函知當事人 事後再誤送就有依據了
推本文+k大 只要原po證明他是「故意」就等於不用幫他轉
推,難得本版看到有實用文章
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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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苗栗縣議會旁可以亂停車囉~奇怪了,下面很多人說檢舉錯單位 檢舉錯單位又怎樣? 不會轉交有權責單位處理嗎? 有人會說自己找錯地方,憑什麼要別人轉交 當然是憑法律6
Re: [請益] 機關被當成郵局用了該怎麼辦能不能直接函覆民眾退件(就是不幫他寄, 寧願郵錢花在退件上), 或直接簽存不受理 我覺得這是個有趣的問題ㄟ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3
[請益] 里的一個問題里是不是行政機關 我查到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判字第 299 號行政判決是說里不是行政機關 但是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資料 說里是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的個人或團體 所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 里在委託範圍內是被視為行政機關.. 這樣哪個答案對? 因為有判字了 所以我傾向里不是行政機關3
Re: [新聞] 唐鳳:數位部做教練 不做集權大哥有必要。 排除其他阿里布達不合理的事情 單就是否有必要把職權抬高到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位置,就為了達到監理眾部會資訊單位 這件事情上,是有必要的。 中華民國 a. K. a 台灣的政府體系實際上是非常官僚的。1
未戴口罩相關法源關於管轄權的認定,王惀宇先提出「管轄權法定原則」且有利於基層員警的最高法院109判 字196,並闡明非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協助範圍(詳如3項),但後來程譯發文 表示可以警職法§28空泛之「必要性措施」向民眾表明法令依據,但個人認為該必要性措施- 原則上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對於屬官,依其權 限或職權,為了規範內部秩序及便於作業等目的,所為之一般、抽象性規定,並無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 但如果某函釋作成之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相同案件均為相同處理,且已行之有年, 此時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函釋例外地具有外部效力。意即,禁止行政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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