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大家好,我目前是因子女重大傷病而留職停薪的公務員,自108年1月請休至110年1月
請教該法規第六條規定留職停薪為兩年為限,但有下面五款規定得延長一年的意思嗎?
法規如下
第6 條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一年: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
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
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
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再請大家釋義一下謝謝大家!
另外若小孩目前治療還需兩年時間,有什麼可以解套方法繼續請下去嗎?還是得離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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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翻了任用法跟任用細則還有留停辦法,好像都沒有看
到「同一理由」不能再次申請留停的字眼。
所以照理來講,可以先復職再次提出申請吧(?),但這
樣就是主管跟首長同不同意的問題了。
以我看完法規的理解啦,或許有更專業的先進前輩可以解
答。
銓敘部88.09.13.八八臺甄五字第1807062號書函
留職停薪人員「不可」以不同事由「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故相同事由 更不可「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原來如此,有釋字了,那可能就沒辦法了QQ
至於復職一段期間後 機關是否同意以「相同事由」核定留職
停薪 應該由機關本權責辦理
程序上是可以 復職幾天 請事病假請一請 再申請留職停薪
先復職 過一陣子再請留職停薪 不過還是要機關同意
說真的,我完全贊同這樣的留停,不是那種找理由假留停
實際上逃工作的目的,遠大於名義上的留停事由...
[接續]不可,但不代表[復職隔日]不可....
實務上有沒有,就我印象還沒看到,畢竟三年已經很傷本
但就法規上,不代表不行,但這種事情,真的需要機關這邊
的"認可",也就是說機關確實知道你狀況,加上機關不會因為
人力調配而在那邊刁難
回歸法條,停薪辦法第6條是 2+1 的例外
第2 條的留停,原則就是 2+1
但內容在第六條有規範到的留停,則依其所屬法規期限而定
像你當兵留停,自然以役期為限,而不是 2+1
所以,原PO你就審視你當初申請留停的事由是否在6條內
若沒有,你就是可以 2+1 ,但是那個+1 不是你現在就申請
至少資料什麼都要準備好,
覺得如果跟機關溝通好,長官也了解情況,不如就像樓上
前輩說的,資料準備好,等這次留停時間到,先復職,然
後直接遞出2+1?反正留停原因消滅,可隨時復職。
上面那個網址內的PDF檔可參考,這雖然是教育部人事處作出的
函釋,但他們應該有先問過銓敘部,裡面也有提到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基本上就是因為申請留職停薪的次數已刪除,就算前
一次2+1年的留職停薪已屆滿,但機關仍可以基於業務考量本於
權限同意以同一事由接續申請留職停薪。但人事人員必須要等第
一次回職復薪經銓敘部登記在案後,才能報送同日生效的第二次
留職停薪動態登記書。
請教一下我這次一定要請2+1嗎?可以兩年將滿,復職後直接再
申請兩年?
我覺得不管是2+1或是2請完再請,都還是需要經過長官那
,所以跟機關人事還有長官討論好就好~~
建議直接問銓敘部留停辦法承辦科吧!應該可以直接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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