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銓敘部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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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近期發佈的行政令
銓敘部 109.11.30. 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
要 旨:公務員於育嬰、侍親及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兼職疑義
本 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款、第 3款及第 5條第
1 項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缺於原辦公時
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
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
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至如係於非原辦
公時間為之者,則尚不涉及留職停薪事由之變動。
二、前開所稱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係包括執行醫師、
會計師、律師等領證職業所從事之事務在內,以及從事教學或研究工
作或擔任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毋
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 2及第14條之 3規定辦理;惟各該專業管
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
又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第 4條至第 6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
三、本部91年 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及本部歷次解釋與
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近期家人患有重大傷病需要照顧 預定商請首長同意以侍親留停半年
按上令所示 是否可解讀成已經允許留停期間使用執業證照之使用???
因為說明一文末提到,什麼係利用原辦公時間為之,.....不太理解這但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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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早上八點到下午五點不能做兼職的工作
一樓解釋這樣對嗎? 我以為是於全開放了
經商還是不行,領證執業的專技職授權各機關判斷
僅限於申請留停的人於留停期間從事相關工作,在職人
員依然禁止經商兼職
技巧性的原則開放 但書就是在原上班時間為生計從事非
留停事由之工作 機關因審究有無違反留停事由
開個判斷餘地給機關 例如原PO的留停事由是侍親 那麼
你作會計師/醫師/律師執業會不會悖於留停事由 上足一般
8小時的班算不算「悖」於?可能每個個案「審究」起來都
有不一樣的結果 不過重點都是最後會不會出事(上新聞)
那下班時間當律師接案子可以囉
公文已經寫得很清楚 仔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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