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
※ 引述《pili (霹靂朝靈闕)》之銘言:
: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
: 間權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
: 用法律亦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大概是:
(專挑不一樣的講) 退撫不一樣, 勞公保不一樣, 權力義務不一樣(其實只差
勞動節一天放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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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行政法院講的那些都是末節(退休大概是20~30年後的事),
所以這個 case 如果要去釋憲, 專講一樣的(有別於最高行政法院為了判你輸
故意講不一樣的)
一樣的: a.每天在做行政處分(比如說認定當事人的加保資格),
b.勞保局內部的人事管理規則(差勤)幾乎也是一樣的
c.其他: 其實休假年資106年以前可以, 後來被修掉
,... 這個跟人民權利有關的, 可以用行政規則片面修掉嗎?
不無疑議
不知道有沒有機會說服大法官?
ps: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有一句話還蠻有利的,... "不宜"類推
,...但沒說不能類推,.... 只是她覺得你的原因不妥
那就找一個能讓大法官覺得妥適的原因吧
ps: 這個如果告贏, 茲事體大, 很多都要重新審定,... 比如說代理老師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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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很難吧? 那代理教師跟正式教師在做的工作幾乎一樣啊...
不一定阿,.. 有提有機會,... 所以才說茲事體大(會影響到代理老師那部份的權利義務)
當轉公務員後,就等於宣告必須捨棄勞工身分福利
實務訓一下子公保一下子團保兩年後又恢復公保都混得過去了
那邏輯上,既然一樣,或可以類推,那就不能阻止小公公保
轉勞保,大法官可要好好揣摩聖意
你想的是單向要渡河去,但對面更多人要跑過來XD
是阿, 所以行政法院是在反對辛酸的喔
※ 編輯: bota (101.12.49.47 臺灣), 07/18/2021 13:12:14為什麼當兵可以?
當兵是義務吧!而且要買年資,但現在會買的不多
這個案例爭點是休假日數
當兵可以,釋字455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83 號判決
高行政法院 110 年上字第 373 號裁定 剛查到的
休假日數?搖頭,從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的釋憲歷程,錢是
大法官認為最好解決的,也是突破口,言盡於此
當兵當然可以,大法官也要當兵!就像年改關於教授的就會
違憲XD
不行
S大精闢
找2個律師都告不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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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 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 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44
我是周員的先生........周員已於109錄取高考 周員是108初等榜首/108錄取普考 判決書主文: 銓敘部太扯...................14
我細看了一下, 最高行政法院是用裁定駁回 程序面直接踢回, 實質面根本沒審 ---> 因為他說, 你要指謫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違反哪一條法律啊,....不是原來的主張在講一次阿 這應該是上訴時候的常識吧??? 感覺這次上訴審浪費了 ---> 沒有指謫他 "判決矛盾","違反論理法則"之類的16
先不看法條,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這件事? 約聘雇有著公務員的權力以及公務員所需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就有義務,理所當然他也要有公務員享有的權利,這應該是基本法律邏輯吧?所以從一開始就應該要保公保及退撫才對,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兩個警察,一個是勞工警察、一個是公務員警察,他們做的事都相同,但如果因公死亡/殉職,領到的錢可大不相同,還是說約聘雇都獨立上班的?我們請移民署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晉用管道不同不該作為區別身份的理由,油水電等國營事業也不是參加考選部所舉辦的國家考試,政務官也沒有,我認為應該是以當事人所執行的業務以及當事人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來做區分。 其他職缺可以提敘的問題,如老師、軍人,他們在轉為正式老師或考上公務員時,有些人是可以提敘的,老師規定很多不太一定,軍人好像幾乎都可以提,但軍人業務跟公務員業務完全無關欸,軍保跟公保也不同身分阿,為什麼他們可以提呢? 最後,不會有人覬覦公務員身分來當約聘雇的,看似領多但是要繳更多!有這身份也只是限制更多而已,以上都不是從法規面分析,是從根本的法律價值出發,要釋憲也是從這邊著手,希望臺灣勞權都能不斷進步(不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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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本身目前以X華出版的法學大意參考書自修 準備考試 唸到"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這個章節時 有關行政爭訟的部分 有練習到以下這個練習題 懷疑書籍給的答案是否有誤- 文章其他部分就刪掉了,只能告訴你不會這麼快 就好比這起案件 把時間重頭整理過 民國 108 年 11 月 03 日 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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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行政法院自為判決的問題版上各位前輩先進大大們好: 小弟最近念到行政罰法跟行政訴訟法時,有個問題 就是行政法院遇到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罰時 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本案聲請人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教師法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 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但本人認為同案另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 可以考慮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