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2月被資遣,公司拒絕發年終獎金
原文恕刪
1.這種薪資結構與是否被資遣無關,無論自願離職或被資遣,就是按比例計算
2.條約有寫到在職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某方面也是承認此為薪資
獎金的話公司無須在勞雇合約載明計算方式
3.看起來這內容是經常性給予沒錯,不管名義是不是bonus
只要有白紙黑字寫下來都是經常性給予,bonus或紅利都稱恩惠性給予
這種需要根據盈虧後由董事會/經營團隊決定派發金額
跟合約上已經寫好的【下限】【保障最少金額】無關
因此屬於經常性給予
4.不是簽了合約就代表甲方一定是對的,一堆人法學常識堪憂
任何勞雇合約不得違反勞基法否則無效
5.你這走調解100%失敗,調解本來就沒強制力還有一堆白癡調解員
但還是要走調解,不然進入到民事訴訟會要求你先調解
調解記得你是當事人可以主張錄音,對方或調解員一定會持反對意見
你是當事人不是第三者沒有妨礙秘密問題
那大可以直接主張調解失敗一樣算有經過調解程序
6.合約如果全部是經常性給予代表年薪14個月,先確認是否全部金額都有投保
依照你合約內容那兩個月也算薪資屬經常性給予
按照發放日期若公司根據勞保局規定最少一年調整投保級距兩次(2/8月)
請確認過去就職期間3月是否有反應在投保薪資級距
7.公司想要招攬人才又想投機取巧,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的勝算都很大
8.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針對勞資訴訟有補助,開吉後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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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心 簡潔明瞭實用
好奇這份合約哪一部分違反勞基法?我也比較傾向從資遣那
邊下手
我只說有違反的部分,從資遣打也要資方有違法資遣才成立
第二點發放日要在職這件事就很曖昧,把經常性給予包裝成
恩惠性給予,這件事有賴第三方確定
推
報酬/酬勞 和 經常性/恩惠性給予 是兩回事 不要搞混
就是因為容易搞混實務上才會以經常性/恩惠性統稱
原po資遣費至少有兩個月 一定要來吵這些東西嗎? 多少
人想拿資遣費然後換新工作呢
資遣費跟該拿的薪資完全不衝突 當然要算得清清楚楚
該拿的一個子兒都不能少
就算有離職意願也要算清楚,更何況是被資遣
非常感謝您的用心回覆,原來勞資訴訟是有補助的
會再去詢問相關事宜
詢問公司究竟是虧損還是業務緊縮,公司目前拒絕回答
清楚明瞭,屌打一堆搞不清楚重點跟看熱鬧的人
該算清楚的本來就該算清楚,公司都資遣你了還那麼奴幹
嘛==
補充一下,調解是有法律效益的,你上法庭的時候,法
官都會先問有沒有調解,沒有就會請你去調解,調解完
的可以強制執行
勞資訴訟會有法扶律師,先前朋友有申請過,官司打贏了,
公司該給也都給了,但自己的證據都要準備好
所以合約上註明發放獎金時必須在職,是無效條款嗎?
該拿的錢在付出勞務後就有權利拿,不然拖欠薪資拖到員工
受不了離職了就可以不用發了嗎?
那要不要乾脆主張離職後十年內的年終獎金也可以拿
因為勞工付出的成果,對公司有長遠的影響
哪裡認知有問題?就依照在職期間按比例計算
合約註明獎金發放時要在職,要先確定那是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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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坤侑科技 惡意資遣來吧,我時間不多,不過救你一下 首先,要用11條5,要有相當的證明,證明你不勘勝任, 這是你的工作權,少說要review你三次。 假定半年考績review一次的話,都應該過去一年半了。 所以這部份,通常公司會是站不住腳的。20
Re: [問題] 求助...疑似求職陷阱這個已經涉及違反 就業服務法 跟 勞基法 1.找工作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業不需要有培訓費用,如果需要培訓也是應由公司培訓, 求職者不需要負擔費用。 2.每份工作約定薪資必須至少符合基本工資,不論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不過的確如上一篇回文的網友所說,要看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勞雇契約9
Re: [問題] 年終獎金繳回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8
[心得] 申請勞資糾紛調解我於幼兒園任職106年到108之間,自107年9月起老闆告知每流失一位學生,每月薪資扣1000元,而且不是只有扣當月薪水,是薪資調降,問過主管及會計,會扣到什麼時候,或者是扣到什麼金額的上限,主管表示若增加學生會加薪回來,但自107年9月到108年6月沒有任何學生增加,總共扣薪累積來到$77,000,於108年6月離職,109年1月申請調解。 且任職期間規定一年年假只有五天,離職時候有年假並未休完並未補發現金 資方:資方主張從107年9月開始薪資採業績制,所以扣除的薪水為業績奬金,而且勞方並未在工作期間提出任何異議例如存證信函,代表默認這樣的薪資制度 勞方:扣薪部分資方只是告知,勞方並未與資方達成協議 調解人:6
[問題] 該不該接受法院調解勞資爭議?肥宅我去年初找了一個時薪人員的工作 今年過年前無預警遭解僱, 做了一年多對方才覺得我不適任 給了我一個紅包寫年終(跟他嘴巴說的年終差很多)以及當月份薪資 查了查發現原來部分工時人員也符合勞基法要件 所以就捍衛了我的權利6
[問題]以獎金代替薪資部分?各位版大好,最近小弟收到一個offer, 每月實領薪資變多了,但有部分是以獎金名義 給予。 例如原本薪資每個月是 100000元,新公司以本薪90000+每月額外給予30000=120000。 當然如果調薪, bonus等等就是以本薪來計算,勞健保勞退申報也是以本薪部分來計算。 這樣還會有其他什麼風險嗎?5
[問題] 失業補助相關文長 各位板友先進大家好 我是某知名日商台灣分社的部分工時工作者(PT) 就存摺上的第一筆薪資入帳日期來看 我已經做了這份工作兩年多 但因為公司的行政漏洞4
Re: [心得] 勞資調解會-一定要錄音錄影!真實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雖然與調解會無關 但我也認為任何事都要錄音或有書面記錄 以前 馬英九第二任時 我曾經透過就業安薪讚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