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發現主管外遇大家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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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usten911: 說外遇沒事的…是不知有企業大廠內部有明言規定,敢外 05/13 06:26: → austen911: 遇被得知就開除的員工守則嗎?還在私德不影響工作= 05/13 06:26: → austen911: =難不成這些企業敢這樣規定,是他們有問題? 05/13 06:26
如果要認真說的話, 是他們有問題沒錯
這個問題或許也算普遍, 就和許多無良資方一樣, 沒有把勞基法放在眼裡而已
法條如下擺在那裡: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x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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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除罪化,除非寫在員工守則中
寫在員工守則中也沒用啊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外遇只會有民事, 不會有刑事
※ 編輯: seaping (211.21.104.32 臺灣), 05/17/2023 10:40:19資方把勞基法當塑膠就算了, 想不到前篇推文也一堆勞方把
勞基法當塑膠
不是那個意思,而是跨國大公司,同人會有親屬關係不
得在同部門/區域/利害關係的這種規定,才能開除
通常*
通常是用第12條第1項第4款
不過, 大家有沒有想過一件事 如果今天我們認同資方有這種權力 讓資方可以動不動就以員工與工作表現無關, 也沒有判刑的私德為由開除員工 那勞工的權益在哪裡 ???
※ 編輯: seaping (211.21.104.32 臺灣), 05/17/2023 12:39:55 ※ 編輯: seaping (211.21.104.32 臺灣), 05/17/2023 12:40:43乾你 事
勞基法也是民事啊,除非真的想鬧大,不然幾乎都是私下
調解處理
你去跟金管會說…
就算除罪化前 通姦也是一年以下基本上就是緩刑或罰金
先問問哪來的動不動?你何不分享幾個近五年的案例來
舉證,才有討論的空間
你真可愛 我只是說要不要認同資方有這種權力動不動以私德為由開除員工 近五年來這種案例, 也許有, 也許沒有 照你的說法如果過去沒有, 展望未來就沒有討論空間的話, 這社會很多事都不用進步了 還舉證咧, 哈哈哈 今天看到你的推文讓心情變很好
※ 編輯: seaping (211.21.104.32 臺灣), 05/17/2023 13:42:39都可以開啊,該跑的程序要跑資遣也要付啊
趕要求道德操守就要有屁股接員工賠償
你的回覆讓我意外,既然當事人私德有虧,意味著無法
一體適用到他人,沒有事例要如何討論? 你用“資方可
以動不動”,本以為有很多實證可分享,是我認真了。
我看不懂樓上在講啥
你舉的條文是雇主無須預告的狀況,私德問題可照公司規定
預告解約
總算有人頭腦清楚。如果公司可以用工作守則工作員工
規範
(這跟禁止夫妻同部門防舞弊是兩回事),那公司改天
如果規定員工離婚,年終獎金歸零,也合法囉。
沒有資遣你喔~年終獎金也非契約上明訂的常態性薪水喔
108台上991 工作規則如果員工不表示反對 就是契約條款
感覺個人私下的操守和工作能力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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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後跑外送?陳信瑜:不可訂禁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若企業與員工協議減班休息,員工可額外兼職,如擔任美食外送員、 到早餐店打工等,但有些公司會禁止員工兼職,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不可 訂定工作時間以外禁止兼職條款。 陳信瑜說,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本屬於員工可自行支配的時間,應尊重員工可自由選擇運 用,為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可適度且合理規範兼職行為,而員工下班後兼職其他工作,6
[問題] 如果因為不接受指派到外地被開除該怎麼辦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小弟在這家公司大約三年多 目前是在台北總公司上班,因為南部有拿到一個案子 必須有工安人員在南部執行相關工作,一開始因為找不到人所以我下去支援 拿到這案子同仁也跟我說先掛我名字,等找到人就換掉了 陸陸續續也找到兩個新人可以擔任南部勞安人員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6
Re: [問題] 年終獎金繳回這倒是未必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91 號民事判決 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 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 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生附合契約之效力而得拘束勞雇雙方。1
[討論] 員工盤點公司財務疏失遭扣薪 雇主最高挨先上全文,連結:台北市府新聞稿 員工盤點公司財務疏失遭扣薪 雇主最高挨罰百萬 員工盤點公司財務疏失遭扣薪 雇主最高挨罰百萬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
[問題] 詢問勞基法14-1-6的問題第14條之1之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 依法可以拿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 那到預告的離職日的這段時間內 可以像勞基法16-2一樣,請謀工假嗎?-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先來轉下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