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問題] 請益勞資爭議-偽造文書問題

看板Salary標題Re: [問題] 請益勞資爭議-偽造文書問題作者
holaninos
()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43

※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代問~
: 友人任職目前的公司~時常遭遇主管霸凌刁難萬分~
: 威脅要給她資遣~不然就降職..但她並沒有犯錯
: 長期下她選擇後者降職等..單位主管要她自己寫一份聲明是自己能力不足自願降等
: 結果上個月已收到人事通知單..降職一級並減薪!!但當初口頭並沒說明減薪金額
: 結果這個月收到薪資單~才發現如人事通知單所敘薪資有減少!
: 惟該表單十分怪異! 沒有公司的任何用章~發文字號也不是依照管制文號
: 生效日期更早在友人交付降職聲明書之前!
: 1. 想請問降職等沒有公司相關負責的用印效力為何? 但確實已遭到減薪!!
: 2. 若是單位主管自行偽造~此案件不是針對雇主!是同樣受雇者卻假借資方調降職務薪額!: 可否直接提告刑法210條偽照私文書罪?
: 3. 不想姑息主管的惡行!交由一般勞資糾紛調解罰則不大?故選擇以偽造文書是否可行?: 4. 如此是否直接向警局告發就好? 需檢附前後薪資單~調派單外~還需補足什麼證據?
: 或是須委由律師辦理?
: 以上! 有知道的朋友們~麻煩能給予指示~~感謝 ^^"

看到很多關鍵字(職等、發文字號)
如果是公務人員,依照任用法降職等得不經本人同意可逕予降1職等,且仍需以原職等
敘薪,惟同一年度依銓敘部函文不可連續降1職等兩次以上。(任用法18條參照)
若公務人員對於受降1職等不服,依保障法申訴再申訴外,仍得依釋字785解釋意旨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但若是約聘人員,並無任用法及保障法之適用,惟工作權益受損時目前實務見解要回到該約聘人員與政府機關所簽的契約性質而定,若性質上屬於私法,須循民事爭訟途徑;若屬公法契約,擇該薪資糾紛則應走一般給付類型的行政爭訟,原PO提到該機關降職等的書面通知缺乏機關大印,就該部分所產生的薪資問題仍可依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若認為性質屬於行政處分,則循訴願、撤銷訴訟併同一般給付之訴提起之)

若原PO所任機關屬於私人公司,雙方屬於私法契約性質,勞資糾紛循民事途徑解決無疑。惟所降職等及薪水減少之文件,是否該當刑法210偽造文書之情?須從構成要件加以審視,如果單位主管非有製作之人,而該文件卻又並無顯示文件的名義性,他可能根本不具備文書的定義,也就是根本就是一個無效的降職等通知(當然減薪也屬無效),也就是純粹是單位主管故意惡搞下屬的勞資糾紛,建請該名受惡搞的人向總公司陳報單位主管的狀況,再決定是否採取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若有更好建議也歡迎提出。(民法不在我守備範圍)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99.106 (臺灣)
PTT 網址

mt58009/13 22:54是私人公司!若依民事解決頂多補差額?不痛不癢~才想走刑法~

mt58009/13 22:56因為判5年以下有期~嚇阻效力較大!民事調解只是去摸頭不痛

mt58009/13 23:01該主管無權核決卻杜撰~也有反應陳報總公司主管~但官官相護

mt58009/13 23:05後續也沒明確下落!只好來尋求其他的解決方式...

holaninos09/13 23:14文件有關減薪由內部人事核定的話表示公司高層也承認

holaninos09/13 23:15文件內容的有效,而且該文件也沒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holaninos09/13 23:16恐怕光是客觀構成要件就沒辦法過關

holaninos09/13 23:17構成要件沒過關,後面都不用審查了,刑法210無法成立

holaninos09/13 23:20但民事的部分可以看當初勞動合同就降薪部分是怎樣規定

holaninos09/13 23:23如果有不符合的話那當然就是大家法院見囉,順便蒐集

holaninos09/13 23:24職場霸凌的證據(比如說有錄音之類的)

holaninos09/13 23:24民事不是我強項,能提供建議有限,其他強者歡迎補充

holaninos09/13 23:32我之前曾經遇過同事恐嚇、毀謗名譽、背信+職場霸凌,

holaninos09/13 23:32而且我都是掌握證據的,最後公司向我道歉息事寧人

holaninos09/13 23:33只是當我拿出法律的時候,確實把那位同事嚇死了= =

holaninos09/13 23:36人善不是被人欺的,但法律也是最後的手段

mt58009/14 06:52偽造私文書的公眾或他人~所指他人也包含本人!減薪損及利益

mt58009/14 06:57老闆不知情~沒有內部公告!公司的案號也是捏造~才有偽照事由

Ryoma09/14 08:29勞工局會查降職等程序是依照哪條公司規定 規定是否違法

Ryoma09/14 08:30或是降等程序是否按照核決層級完成規定的簽核流程

Ryoma09/14 08:32告偽造文書 照案件內容來看大概也是這樣的調查流程

刑法210客觀構成要件 1.需為文書 2.製作之人為無權製作之人 3.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你可以請朋友先檢視以下: 1.他需要具備文書的要件,文書上面有沒有製作人的名義? 有,OK,他是一個偽造的文書;沒有,那他可能不是文書,而是單方製作無效的文件

您朋友有提到文件沒有公司任何正式的章,根本不知誰作的情況下,這關很高機率 被打槍喔,它可能連文書都不成立,何來偽造?

2.單位主管是否為有權製作之人? 有,他沒有偽造文書,公司有授權單位主管也可以製作;沒有,他是在偽造沒錯 3.生損害於公眾?生所害於他人? 有,你朋友未受告知下薪水被扣 主要是你朋友主觀上認為工作權益受損,但也只該當構成要件的其中一項 無法遽論刑法210必然成立 仍然要調查1和2 這可能要請你朋友知道公司人事怎麼規定,我們局外人無從判斷 只要公司讓其中一項不成立,案件到檢察官那邊也是不起訴 我只能告訴你刑事的部分 民事的部分還是要請教別人

※ 編輯: holaninos (36.228.199.106 臺灣), 09/14/2023 10:08:28

leptoneta09/14 15:15沒有證據 口說無憑 況且是自己真的有簽自願降等聲明

mt58009/14 23:24自願降職是主管脅迫~要不就資遣!沒有理由才脅迫以聲明代替

mt58009/14 23:29人事通知單~需有用印~主管非雇主其薪資與文書減薪金額一致

mt58009/14 23:30單位主管無權製作!都有公司人事在負責往上陳報

mt58009/14 23:33至於沒有任何章~因為表意人就是單位主管~並親手轉交給她

mt58009/14 23:47然後人事也歸這單位主管管理~但人事派令依舊要經過老闆准駁

mt58009/14 23:48加上公司都有列管字號~並由總公司發文~但這字號為自創的!

leptoneta09/15 01:13證據呢 你說主管和人事共謀 對方抗辯經上級許可

holaninos09/15 14:35您朋友還是跟公司老闆先確認單位主管有沒有權製作再說

holaninos09/15 14:36因為您說官官相護,卻又說要經老闆准駁,說法矛盾

holaninos09/15 14:37而且單位主管若是製作自己的文書,核與刑法210無涉

holaninos09/15 14:38若認有刑法210之情,應有誤會

mt58009/15 14:47經確認公司調派都會公告並有老闆用印~並發內部信告知同仁

mt58009/15 14:48此處的官官相護是指~已稟告公司副總!但卻無作為.老闆並不知

mt58009/15 14:53紙張無法代表啥!但減薪與薪資表相符~單位主管不可卸責不知

mt58009/15 14:54若紙本不具效益!那單憑口頭就能降職減薪更不符法令規範

mt58009/15 15:37更何況如上所述內部都有簽核流程~沒有憑據偽造紙本文意..

mt58009/15 15:45非雇主資格假傳聖旨等行為?這不能構成偽照文書事件嗎?

那你說的應該是民事糾紛而已 就是單位主管就降職等、減薪是否為無權處分吧(民法我弱弱的,只能拿來嚇嚇普通人) 這個清官難斷家務事阿,畢竟你自願降職等,只是被減薪很不爽而已 你要主張自願降職等係未受告知薪資減損的情況下所為的意思表示 你想撤銷降職等的意思表示 就撤銷部分與公司重新協調 大概是這樣 這是民事糾紛,跟刑事一點關係都沒有阿= =

你說單位主管強迫你選擇降職等,頂多主張刑法304 可是主管認為下屬表現好壞是主管自由心證, 以資遣相脅目的手段似未逾社會秩序規範 否則公司無法淘汰不合適的人員讓更優秀的人力填補進來 恐怕是以法律之力過度干涉市場自由運作 應認並無可非難性 若有也須舉證說明長期受到主管"無理的"霸凌證據 否則刑法304也不成立

※ 編輯: holaninos (36.228.199.106 臺灣), 09/15/2023 20:25:35

mt58009/15 22:00建議刑罰220準文書一併加入!另外自願降等沒依據~沒約談記錄

mt58009/15 22:03若書面是降職必要依據~自創或無相關紀錄佐作證文件視為偽造

mt58009/16 09:11這是主管單方面的偽造行為~並非能代表公司!採用刑法無應誤~

mt58009/16 10:39另外製作權不是看到有無賦予權利?而是有無最終實質效力!

mt58009/16 10:41千萬別被文字的表徵給限制住?這樣的論述才能更周延客觀吧~

mt58009/16 10:48總言~刑法220條已說的很明確!單位主管無法裝不知而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