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同事騷擾
※ 引述《s9221320 (金庸大爺忠實粉絲)》之銘言:
: 的確職場上什麼人都有,
: 你常常會想HR怎會錄取他沒檢查前科之類?
: 遇到那種變態,偷窺女生廁所,性騷擾女同事
: 精神病憂鬱症行為失常或鬧自殺的還繼續上班的,
: 信教上班狂禱告拜拜或者直銷狂推銷辦公室同僚,
: 我就實際遇過
: 色工程師一來我部門就在開放式辦公室當眾毫不遮掩,
: 每天跑來對隔壁剛畢業女同事淫聲穢語,
淫聲穢語就已經構成性騷擾了
抓一個比較新的案例:
原告及申訴人頻繁且愉悅之來回簡訊內
容,證明雙方相處仍屬和諧)等事件,原告特別強調其間頻
繁互動屬於歡愉、和諧;而在原告主張之平日相處融洽,並
無怨隙期間,發展中的職場人際關係,在原告自認與申訴人
簡訊來回頻繁且愉悅之際,接續發生申訴人所指訴之G事實
(104年12月17日22時47分,原告以LINE向申訴人傳送簡訊
內容:「天冷啊!穿暖一點,不要又赤裸睡覺了,回來感冒
,不准請假。」)以及H事實(即本件肢體性騷擾之爭點事
實),呈現偏離職場長官部屬分際之外觀。在一般人合理認
知下,已足認定原告主觀上具有性騷擾的意思,其撫摸申訴
人後腦勺的肢體接觸,已造成被害人感受不悅,遭到冒犯
: 以及還有遇過精神病患滿眼血絲當眾要打我的,
: 還有真的有遇過就在自己座位拉屎的,那個人也怪怪的
: 有些人太有問題就會上新聞,
: 像之前科技公司有人面試問有沒有交過男朋友,
: 又或者直接想在面試揉奶手伸內褲的
: 六年級生可能有印象,當年經濟起飛年代
: 還有辦公室男女下班在辦公室嘿咻的,多是總經理辦公室
: 工作大家都來自四面八方,根本就不能控制你會遇到什麼人
: 最大問題是:社會避談這現象
: 於是在辦公室,就算你是老闆
: 你錄取的男員工性騷擾女員工,或者想強暴女員工
: 在案件發生前,你根本拿他沒皮條
: 更何況有些大公司上下層隔很遠根本管不到
: 而且這種是又跟公事沒關係
: 又或者大家都事不關己
: 但社會就是有怪人,
: 於是就出現一個一定會出現的亂象
: 但大家卻只能當它稗官野史
--
13
[爆卦] 濫用Metoo,國軍縱容女權自助餐惡習(2)代po 關於前篇底下的留言有大概看過了,這邊簡單做些回應: 有鄉民留言提到:如果你有證據,那你也去告他性騷擾啊。 本篇的主角確實去提告了,但男女提告的結果卻大不同。 前篇提到,女方告男方向她說「妳在含屌嗎」一事,男方完全沒有印象,也請學長協助調10
[外絮]鬼蟹分享了兩份Riot CEO性騷擾案的文件鬼蟹分享了美國時間3月17號上庭的兩份文件, 我不太懂法律程序(遑論是美國的), 但我會一點英文所以我讀了兩份文件= = 我知道PTT都需要懶人包所以我大概講述一下懶人包 看得更懂的麻煩也講解一下,好讓我修改內文= =9
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訟。 、理由: ⑴查被告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小組指派之調查委員會成員組成不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且召集人於原告之陳述尚未結束前,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無法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而過程中召集人與委員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本案由新北市政府組成性騷擾調查小組,組成成員共3人,3人中全無男性成員,皆為女性,顯然未顧及調查小組成員應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另調查小組召集人與原告於電話訪談時,於原告對所提問題作陳述時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之陳述被迫分段而無法完整的表達原意,喪失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因而有被誤解之可能,且在原告已給出明確、否定(沒有碰撞對方胸部、沒有性騷擾的事情發生)的答案後,仍一再重複提問「如果你們有相撞,你手的部位會撞到他那裏?」,「所以你的手肘有沒有可能撞到他?」,「有沒有可能撞到他的袋子?」等假設性問題與誘導式詰問(請調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調查小組電話訪談錄音電磁紀錄),以偏頗的立場,試圖得到原告性騷擾成立的結論之意圖極其明確,顯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 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故調查委員以言語打斷原告之陳述,並以假設性問題所做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5
[問卦] 性騷擾怎定罪?在沒有監視器人證物證下,是被告提不出 沒騷擾原告 的證據被定罪?還是因為原告提不出 被騷擾 的證據而讓被告無罪? 該不會 雙方長相 也是判斷依據吧? 小弟不懂法律,麻煩解惑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4
Re: [問卦] 認真文 性騷擾沒有證據要怎麼定罪現在法院對於性騷擾有更一步的獨到見解,提出〔過失性騷擾〕的獨創概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69 號判決: 查原告本應注意不得對他人為性騷擾,而依前揭監視器錄影勘驗結果所示,該女子沿著行人 穿越道之邊緣前行,且自08:34:06起臉朝右側,於08:34:09,臉朝前方,於08:34:10 起,稍往行人穿越道中間方向行走,且身體及臉朝右前方,於08:34:11起,原告右手提一1
Re: [新聞] 新北刑警公務電話聊到出軌…小三還懷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經查,被告曾於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以簡訊傳送如原證三之言語予原告,及曾於110年12 月21日請計程車司機載送黃色菊花1束至原告經營之茶行處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簡訊截圖 及照片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7頁至13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 82頁),惟辯稱未影響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云云。然依其中「甲○○是一定會被處理的!如X
Re: [新聞] 「想踩妳的新絲襪…」 高市府爆男主管性看新聞、判決 二者都沒有互動的詳細敘述 好像是主管一頭熱,女的冷言以對 這不對呀 女的是否有時給主管相應的回答- 其實我有一點好奇,這位憲兵是打算主張「不法之平等」嗎? 有沒有守住軍紀是一回事,但在攻防環節上的論調,其實已經偏離了既有的邏輯吧? 備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4 號判決」節錄 六、本院之判斷 (二)原告108年度年終考績經評列為丙上,續經憲指部人評會考核認定其不適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