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面對這種公司如何處理對我比較好呢
很無助......想要聽聽大家的意見
去了一間傳產公司任職,第二天在下班後和人事以line方式確認過,公司提供的勞務契約是無法更改的狀況下,於晚間11點多提出離職、表明任職到第二天為止。(註1)
隔天另一名財務小姐以人事是新人為由,現在由她以電話方式說服我回去試看看、勞務契約只是制式化規定不具法律效用為由,建議我接受並回到公司繼續任職。但我仍堅決地表示離職之意願。
之後我也發現該司在我結束這通電話,表明離職之意願後就已開啟104徵人,所以我認為這項離職聲明已生效。這中間該司也無任何聯繫動作。
過了7天後適逢月初發薪日,人事主動告知我可領取兩天薪資、並以未滿一個月為由拒絕匯款,要求我前往公司領取、然後我就傻傻的一個人去了......
當天,該司的主管以我未繳交報到要求文件、未簽署勞務契約、未簽署離職申請書為由拒絕支付薪資給我;又或如果主動放棄薪資則必須簽署該司提供的切結書...(註2)
當下我真的是慌到不行、因為我只有一個人,對方卻有3人,然後把我留在會議室談話。雖然途中我有藉故1次出去打電話給朋友諮詢、並告知她我現在身處的情況,她也建議我無需簽署任何文件,並建議我趕緊離開。之後再次回到會議室,對方們仍然堅持己見、並且以帳務為由叫我一定要領薪資,但是前提是必須簽署該司提供之文件。深覺一個人繼續待在那實在對我太不利了...所以藉故有事趕緊離開了...
我安全的離開了,但是我也未領到薪資,慶幸的是我也未簽署任何該司提供的文件...
之後先以line方式回覆、拒絕直接碰面
並表明之後任何聯繫均以mail方式通知,
(因為我不想再跟對方實際碰面了...)
結果對方以mail直接回覆
「希望我再次前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領取薪資」
所以想問問大家意見:
1.其實我一開始就不打算去領取薪資、是因為該司人事通知才前往。所以我現在很猶豫我要浪費時間繼續與該司周旋嗎?
2.我只任職兩天還在學習階段有真的需要填寫任何交接文件嗎?
註1 :選擇第二天下班告知是因為人事兩天都準時下班、我問過面試我的主管他請我直接問人事。而且人事第一天就直接告知我,老闆不喜歡員工上班時間閱讀公司規範、勞務契約這種行為、所以第一天上班時間內我不敢也沒有時間閱讀並了解我的勞務契約、帶回家仔細研究後發現疑惑想詢問人事未果,所以直到第二天下班我也未簽署。
註二:該名主管以該司的勞務契約內記載「未繳齊就職要求文件可拒絕支付薪資」為由,當下才表明拒絕支付薪資。又以公司是因為我才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認為我才任職兩天就以無法接受勞務契約為由,提出離職是意圖不軌、以及我不應該因人事不主動跟我收取文件而未主動繳交,以及人事因為只到職幾個月和人很善良為理由,不斷斥責我。(到底關我什麼事?!)
因為很苦惱 所以想問問大家的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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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所以你想知道什麼
報導繳資料正常,但跟要給薪水的是無關,直接找勞工
局申訴吧
知道您的害怕但不要專指女生好嗎= =屆時又引來一堆厭
女黨
一切電話、文字請存檔,確定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再去
吧
還有,所以契約到底有什麼問題,讓你那麼在乎?
有部分不合乎法條的規定所以讓我不想簽署
寧可花三個人力也不給兩天薪水 果然是台灣
我朋友也是這樣反應...特地花了3人的時間來對付我一個已告
薪資請對方匯給你 明細寄到住所 當初任職有做什麼交接
離開就做同樣的啊
任職時並無做任何交接作業、沒有接收任何文件、實體物品等.
所以我現在很困惑、我有做交接動作的必要嗎
沒必要 不用離他 直接問勞動部準備檢舉跟調解
不要再過去
直接勞工局開槍,不給錢就不給錢
就不要簽阿...要就直接匯款不然就上勞工局講
但我沒有錄音、所以在證據方面我可能會吃虧?
因為當下該名主管確實拒絕給付薪資給我、並且不斷斥責我意
圖不軌、不遵守職場規則...
可是我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這反而變成我吃虧的地
你自己先釐清時間軸,再去google找類似案例就很清楚了
簽約時間,告知離職時間,確定離職時間,公司和你的時
間都對的上嗎
都對上了才去看合約和試用期之類的,那個文件感覺就是
要你認可公司的時間叫你簽名
而且你單方面說對你不利...公司叫你簽的文件抬頭和內容
是啥分享一下吧
就你現在的狀況,不就是你覺得自己已經離職,公司覺得
你還沒離職嗎
告知離職的時間有確認過是合乎法規的。而且第二次告知離職
意願後,也在當天將我的勞保退保了、這應該就可認定為它也
認同我的離職訴求了吧?
1.基於職業權益的立場我會建議你去
只有任何受僱者捍衛自己哪怕再小權益
就算不是參與抗爭或直接從事相關改革也很有幫助
但是要注意 你可以在出發前約定好有必要的錄音存檔
如果他們拒絕 那就繼續秏 至於要脅什麼公司機密等等
不用屌 因為你是「事先就告知」的 他們頂多只能拒絕
會面
而不能事情發生後要你錄音之類的
說真的ˉ自覺行事正規合乎法規的公司法人還會怕嗎
2.你本來就沒有交接牽收什麼的 就沒有必要應付交接
至於離職主張跟實際離開的日期
勞基法有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工作三個月內提出離職預
告是三個月以上區分
所以他們就算要求你 於法上站不住腳(你才工作兩天)
接下來就是看實際上你這兩天真的有委以重任嗎
我是覺得不可能啦
所以於理於法上他們在2.只能虛張聲勢
謝謝你的建議。確實兩天的工作期間我都還在熟悉內容,唯一
一項算是完成的工作事宜也有經由上層主管簽核、確認我已完
成。根本沒有獨立完成任何一件工作事宜。
其實我也想過要直接提起申訴、因為我也認同哪怕再小的權益
也應該捍衛、真的也不希望再有入職者受害、畢竟我也是後來
發現到求職網站的一些訊息,才發現這間公司是發生過一些問
題的...
現在想起真的很感謝那些勇敢留言的人。
不如就寄存證信函 順便算一下 你離職後30天內公司有沒有給你
應領薪資 沒有的話 就可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調解 請求給付薪
資 順便裁罰
既然朋友都給建議了 怎麼不直接問勞工局 上來發問是能作為
自己什麼有利的依據嗎???
勞工局的部分、有致電詢問過但是受限於10分鐘的限制+適逢下
班時間,所以詢問的不是很周全,加上又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
況,所以才會先選擇上來發文,想要聽取大家的意見。
不用理他 不領就算了
直接找勞工局處理這些問題就好了,兩天薪資也不是很多
所以去了到底是能領薪資還是不能領薪資?????
確有領到錢的話+簽文件,會怎麼樣嗎?
有任職2天的話,簽離職單與簽交接文件都算正常吧
為什麼勞工普遍法規知識薄弱阿...這狀況你直接找勞
公局申訴 馬上就會吐錢給你了 到底在怕什麼 無言
難怪越黑心的公司越賺錢 嚇嚇你就怕了 但他們根本站
不住腳 大部分人也就這樣被拐了 不知道自己權益在哪
過去的我對法規真的不是很懂,被叫去的當下真的是被嚇住了.
現在要求我要簽署離職申請書才願給我薪資,但我已告知離職
、對方公司也將我勞保退保,
這樣的情況下為何我還需簽署「離職申請書」呢?我覺得這個
相當不合理...
如果是簽公司制式文件"離職申請書"跟"交接清冊",很正常
有制度的公司會有規定的文件管理,沒有要坑你吧
為什麼只你覺得能以你口頭/line說離職,以文件就不行?
離職申請書有傷害到你什麼權益嗎?
離職書頂多要看附件有沒有非自願
但你的案例是自願離職 簽沒影響
除非但書說有要你放棄什麼 再看看
交接清冊 看前面推文說是報到時沒有
所有離開應該也不會有這東西
不懂為何不好好完成離職流程,提離職-主管同意-填離職申
請單-完成移交,不是很正常嗎?
就算是新人沒有要移交的東西,填無就好了。
謝謝你的建議。
當天會拒絕簽署是因為入職時未簽署交接文件、那為何離職時
還需填寫交接清冊呢?
再來我一開始並沒有拒絕友善的完成離職手續、而是當下對方
一開始就直接表明不願給付薪資給我、
但是前一天是人事主動通知我過去領取薪資、這讓我覺得超莫
名的啊...
他疑問的是 就一個簽離職拿錢走人簡單的事情
對方要求簽其他奇奇怪怪的
是的,就是因為這樣...我不想也不願簽下任何那間公司提供
所以就是法規知識需要補充阿 公司不付薪水是穩死的
你若真沒交接確實 公司需佐證造成的損失(但不可能)
誰比較站得住腳要搞清楚啊 欠薪罰款2萬起跳呢 他們
不可能敢欠 欠了只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你穩贏
但申訴要花時間跟他們周旋...
而且一點都不想跟他們的人碰面...
那天的面談真的令我留下很不好的回憶...
所以目前傾向用mail方式聯繫、但申訴就要碰面了吧......
有夠煩人,那你就乾脆放棄兩天薪水好了
怕就帶會比較冷靜的朋友去啊,或是約在非公司的公眾場
所,email很多時候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如果這個公司有
一定規模的話也會有他們的流程
直接走勞資調解了 沒必要回公司給他們設局
感謝大家這幾天給我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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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辭職申請生效由於另有生涯規劃,決定離開目前服務單位 但單位主管堅持不願簽屬辭職申請書 反覆退回給人事單位 距提出辭職也一個多月了 與人事討論並引用法規公務員保障法 12-1條 (註) 要求執行離職程序14
[請益] 約僱契約未經通知被延長各位先進好 最近遇到一個狀況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今年3月26日進入某單位擔任約僱職代 報到時契約書上的僱用期間寫著:16
[問題] 未滿三個月離職(已辦理)7/29更新 我到公司後直接申請離職電子簽呈 跑到人事 他還是堅持要七天 我直接跟他說我後面都沒辦法到 他就用請假手續辦理到後面10
[問題] 公司契約規定離職時間是否有效?在離職時遇到困難,想來詢問各位大神, 本人任職於補教業, 於二月底時向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為避免造成職務交接上的困難, 預告於“三個月”後五月底離職。2
[問題] 違法簽定期契約與相關特休問題前因: 我於108年4月16日時就職,當時有簽訂定期契約(一年),但在109年3月時, 公司以人力過剩為由通知我合約到期不續約,做到109年4月15日就離職, 且因為是簽約工所以沒有資遣費等等正職員工有的權益 但後續致電勞工局確認我的工作內容不可簽訂定期契約(非臨時或短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