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有沒有可能..被冤枉性騷擾的例子也很多??
※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最近這兩天好像都在討論性騷擾的事情
: 我看到這些新聞的時候在想一個事情
: 大家有沒有發現會吵上版面的性騷擾案子,每個都跟名人有關
: 我相信一般人平常遇到的性騷擾一定也不少,情況也可能更嚴重
: 可是如果今天騷擾你的對象不是名人或有權勢的人的話,感覺就不會受到多大的重視
: 我反而覺得現在名人的性騷擾案是沒有辦法蓋掉的
: 但是一般小百姓的性騷擾案可能就被蓋掉了
: 另外,不知道這些性騷擾的案子裡面,如果是真的就還好
: 但是有沒有可能有被冤枉是性騷擾的冤案呢??
: 我覺得一個人一旦被指控性騷擾案,即使之後被澄清了,好像傷害也造成了
: 像之前一個男星馬幼興就曾經被誣告性侵,但是證明他沒有,法律後來還他清白
: 可是好像也沒用了,當初一堆媒體是用大篇幅頭版報導他性侵
: 等還他清白之後,甚至沒有媒體去報這個新聞
: 感覺他根本吃了一記大悶虧,還他清白也沒意義了.....
: 只能說他自己找床伴沒說好,變成這樣,只能認倒楣了
看到這篇
想到我唯一在本版回的文章當年翁立友和雞排妹的事件
分享被冤枉的感覺
但要說到性騷被冤枉"多嗎?"
坦白說....不管在那個環境應該不算多,甚至可以說是很少~
首先要有性騷成立,才能有冤枉的爭議
而多數性騷都是被壓案、吃案
更多是被害人根本說不出口的
以我個人被性騷經驗,我也不太明白這種感覺,是羞愧嗎? 就是很難以啟齒,連現在
在網路上用匿名稍微打出幾字的經歷,都猶豫再三...
更遑論,很多是被害者和加害者根本不自知發生了性騷
查了一下性騷在性平教育中的定義
https://a21.tajen.edu.tw/p/16-1021-19864.php?Lang=zh-tw
裡面很多都是人們漠視的,尤其是老一輩的根本很難改了
例如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就性別歧視來論的話,從以前到現在,檯面上這些名人就多如牛毛
google搜尋幾個關鍵字,一不小心竟然找到這篇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ijaP6yVgALQE
雖然說有些是比較硬加上去也跟性騷無關
但放在今天,這應該都是要被"更嚴厲" 譴責的
當然,也不只是針對民進黨,大家比較有印象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也是罄竹難書啊
不可諱言
被冤枉很慘(我自己有被冤枉的經驗,雖然不是性騷),大概率很容易社死
例如你提到的馬幼興和日本那事件
如今的性別教育確實還遠遠不足
但確實慢慢在進步
起碼比較能公開透明討論事件的原委,更重視兩性這一塊
所以馬幼興如果放在今天,雖然不能馬上還給他清白,我相信起碼會是翁立友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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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最近這兩天好像都在討論性騷擾的事情 我看到這些新聞的時候在想一個事情 大家有沒有發現會吵上版面的性騷擾案子,每個都跟名人有關 我相信一般人平常遇到的性騷擾一定也不少,情況也可能更嚴重 可是如果今天騷擾你的對象不是名人或有權勢的人的話,感覺就不會受到多大的重視4
不算多? 你擅自定義沒有性騷擾被判定性騷擾為冤枉, 當然會得到冤枉性騷擾很少的結論啊, 問題是妳忽略了有很多即便被還了公道, 仍舊會繼續被旁人指指點點,卻難以辯駁。1
我第三段有寫到性騷的定義 是根據性平教育機構以及兩性平等法 構成性騷的案例是很多的 幾乎都被忽略了 並不是僅僅是"申訴"的案件5
事實上你根本無法證明誰多, 出來控訴的也未必是真的被性騷擾, 否則「越想越不對勁」的新聞也不會這麼多, 這種黑數論的實際數字都是隨人喊的。 你實際去跟身邊男生們討論,2
只能說啦 如果是一般普通人就算了 可能還有被冤枉的可能 如果是政治人物 被冤枉就真的不意外
爆
[問卦] 雞排妹怎麼沒出來譴責性騷案大家都知道翁立友事件,身為聲稱自己被性騷擾的雞排妹面對這次民進黨包庇加害人的事件怎麼沒靠這一波蹭一下,是因為顏色錯誤,還是沒被提名立委心灰意冷?各位看官覺得如何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25
[轉錄] 侯友宜FB:不知道隱匿了多久?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侯友宜FB 3.轉錄內容︰9
Re: [新聞] 柯文哲4日出訪 盼望讓日本更了解台灣度 : 要相信個人,比較理想應該是讓衛生福利部蒐集案例,思考在制度面上怎麼減少,除了 預 : 發生,還有發生後該如何快速處理,台灣常是每次出現案子,最多就是「找一個女巫來 燒4
Re: [新聞] 林飛帆承認收到「黨工遭性騷」報告 坦言性別平等法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2
Re: [問題] 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2
Re: [黑特] 被「廠商」性騷,主管有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 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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