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跟騷法上路滿三個月了
※ 引述《ctgplayer ()》之銘言:
: 還記得當初立法的新聞出來的時候
: 板上不少人把此法視為毒蛇猛獸
: 幻想了各種情境說這個法條會被濫用
: 什麼每天倒垃圾打招呯會被告
: 長太醜跟女生下班走同一條路會被告
這個在《跟騷法》出來之前就有例子啦,只不過用的是《社維法》第89條的「跟追(騷擾)他人」就是了,至於《跟騷法》是否會加劇被濫用,還是根本不差《跟騷法》呢?這我就不知道了,但是擔心一下,也沒有那麼不合理ㄅ
衰男總是遇到她…3度挨告「跟蹤女人」 倒個垃圾也挨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79240
: 追一追不想追了也可能會被女生報復性提告
: 最好笑的是有某自稱法界之花的男友出來說
: 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 現在法案上路施行滿三個月了
: 新聞也看到不少噁男、恐怖情人被依法告誡、開罰甚至拘提的案件
: 除此之外,不知道有沒有人身邊親友明明沒有跟騷行為卻無辜受害的?
至於真的跟《跟騷法》有關的也有個例子,那是去年九月,阿偉跟小芳合夥開了一間越南小吃店,但是因為阿偉懷疑帳戶有問題,想要看帳戶又被小芳拒絕,於是決定退夥。沒想到小芳死賴著不還錢,好不容易告上法院勝訴,卻因為不知道小芳住址無法強制執行。
然後某天,阿偉在便利商店影印東西的時候,剛好看到小芳接小孩放學,於是阿偉決定尾隨小芳母子看看他們到底現在住在哪裡,沒想到小芳居然騎到了一間鐵工廠,阿偉雖然不知道這是什麼地方,但還是決定先拍下門牌再說——然後就被拿著鐵棍衝出來的小芳暴打
了一頓,兩個人再次鬧上法院之後,阿偉告小芳傷害,小芳則反告阿偉跟蹤騷擾。
還好法院並沒有採信,不過這應該也能算是「可能」濫用的例子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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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採信也能叫濫用?那實務上殺人性侵竊盜吸毒罪通
通被濫用完了。
案例中連用法都沒用也能叫濫「用」,中文差?
你要不要先搞懂什麼叫「認事用法」
就算法院不予採信,女方沒有提起確認的權利?這樣就
叫濫用,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呢?
提起訴訟沒定罪就叫濫用,那以後敗訴都判誣告?縣太
爺思維欸
還是你覺得尾隨、拍下門牌這種行為很好,告了就是濫
用?
樓上講的對法盲來說太難了XD
我嘴我的你嘴你的叫侵害你言論自由哦?法學碩士
小芳舉出一個有可能構成法定構成要件的案例事實,經
法院認定與法不容,你哪裡能得出她有濫用法律程序的
主觀犯意?
哪個詞看不懂記得問啊法學碩士
你舉小芳「可能濫用」跟騷法,是你要具理由說明客觀
濫用情形跟主觀犯意,說理義務不在我這懂嗎?
就像你舉的,「跟騷法上路前」,濫用法律的問題就存在
。詐欺、與金錢財產相關的法條,濫訴問題尤其嚴重。
日後會不會發生在跟騷法上?總有一天也會有,且屆時新
聞也會被見獵心喜的人在八卦、女板、此板貼得到處都是
。但還是覺得在討論這些前可以先想想,「為什麼」立這
些法,發生在詐欺等法上的濫訴、誣告這麼多,為什麼
不乾脆廢止
所以濫用的客觀情狀跟主觀犯意呢?
你整篇文章連上述兩點都沒提,連濫用兩個字都無法得
證,請論述你的重點
論述一下尾隨拍門牌,絕非跟騷的理由,論述一下小芳
疑有濫用法律的理由?
基本上任何法條都有被濫用的可能 跟騷法的成立要件與處罰
已經相對很多法條不容易成為濫用的目標了 沒必要因為它會被
而去廢除它啊
只能說對於多數人而言一件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 跟那件事沒有
發生的可能是沒有區別的 畢竟大家又不是在寫論文去討論一個
根本不會發生的事有沒有可能發生並沒有意義啊
這倒是……就像西瓜刀、球棒、扁鑽一樣,廣泛可知的預
設用途是什麼很清楚,但斬釘截鐵說出這些器具絕不可
能被拿來殺傷人也很奇怪
跟騷法的狀況更像是棉花棒 不僅預設用途明確要拿來濫用傷人
幾乎無法造成傷害 所以大家就沒興趣知道這東西怎麼濫用了
台女:這杯水想強姦我
原po說得很客觀了吧 怎麼有人反應那麼大 不要自己拉
椅子來坐欸
笑死人 原PO舉的不就是濫用 濫用基本上就是管你
有沒有這樣做 有沒有這意圖 能告 就給你先 下去好嘛
就像告強姦之類的 很多根本情同意和 後面反目
而且雞掰點的 你可能從對方家拿走啥 有問過 還是告偷竊
這些當然法院多半判無罪 問題是傳出去 別人信不信
我不知道有人在激動什麼…?
狂噴原po
一開始把你提的兩個問題混淆的就是發這種文的人的心態,你
又叫大家要分別待之,啊如果包括跟騷法在內的法律都會有人
「濫用」,那整天只提跟騷法不提「無辜受害」程度規模更大
的刑法民法的人不就司馬昭之心 XD
然後科法所錄取人數跟純血台大法碩差這麼多,自稱台大法碩
真的很微妙XD
其實原PO自己都說這個法的濫用根本不痛不癢 這樣還拿出來討
論幹嘛? 難道你要寫論文啊?
不爽就明說,「這我就不知道了」裝屁中立
13
[新聞] 女告10年前打工同事跟騷 檢察官傻眼:對方早就出國 2022-09-20 16:53 一名女子向10年前打工的同事方姓男子提告,認為方男跟蹤、騷擾她,影響她的生活;但檢 方調查後發現,女子稱她在今年6月1日被方男跟蹤騷擾,但方男早在今年2月就出國至今, 難以憑女子指認,就認定方男有跟騷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7
阿不就還好他人在國外, 檢方才覺得連傳喚的必要都沒有, 要是他人在國內還有可能被傳喚說明, 損失的時間和損耗的精神永遠都回不來, 弄不好說不定還被週遭的人指指點點,5
不是預設很多女生喜歡提跟騷 是怕法規被有心人士拿來獲取不當利益 基本上跟騷法和性侵法條有點像 都是所謂的霸王條款 是專門為了女性所設的惡法 講到這一定會有人說哪有 這法規男女都適用 跟女性有啥關係 沒錯 表面上是男女都適用 但實務上是啥狀況 大家心裡有數12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要預設這法立了之後 「就會有很多女生喜歡、熱愛提跟騷?」 既然你也知道,報案、檢察官傳喚很麻煩 那對女方而言也是阿5
我比較好奇的是, 為什麼濫訴發生了才來改標準? 跟騷法上路的時候你們跟我們說沒人想濫訴, 才剛剛冒出一個新聞又說濫訴很少啦, 不起訴之後又說你看明明就很難定罪,4
今天又爆出不小心肘擊奶子被裁罰的案件, 裡面有寫到一些很有趣的理由: 「惟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 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1
有一位女性 短短一分鐘被檢舉達人檢舉兩次違規 這位女性的父親 合理懷疑檢舉達人跟騷他女兒因此報案 這樣算是另類的受害者嗎?2
首Po還記得當初立法的新聞出來的時候 板上不少人把此法視為毒蛇猛獸 幻想了各種情境說這個法條會被濫用 什麼每天倒垃圾打招呯會被告 長太醜跟女生下班走同一條路會被告6
說這麼多問題是出在受濫訴救濟, 還有對濫訴者要有一定的懲戒。 台灣法律對濫訴沒有有效懲處, 要誣告成立也相當不容易, 而且被濫訴者名譽的復原也相當困難。58
去年三讀通過時,我就跟律師朋友聊過這個 如果就法條來看,要搞到觸犯跟騷法被判刑,對一般人來說沒那麼容易 (但對噁男噁女來說的確滿有可能) 先來看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是什麼? 1. 反覆持續: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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