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六朝、關於阿米巴、關於羅森
※ 引述《aiglas0209 (艾格拉斯)》之銘言:
: 推文裡又有人開始轉進最近的iwin事件了,有的護航,有的反駁,護航的總是說本來不想管
: 的低調點就好非要自己引鐵拳,反駁的目前還沒開始被亂扣帽子,但在西洽時則被往往悲憤
: 噓文打成境外(X)蘿莉控(O)勢力
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
把法條寫成這樣
如果這條修法是擴權給衛福部
那也是立法院選擇要擴權給衛福部的
理論上這也是民意的體現
而且這條當初也是政黨協商後共識通過
並不是執政黨強行表決通過的
那也許立法院不見得真的能完全體現民意
但如果把這條拿出來公投
會有什麼結果似乎也是顯而易見的
或者要打法條這樣寫違憲?
參考刑法235和釋字617
對作品做審查並以刑法相繩,很可能是不違憲的
或者要主張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太重,違憲?
那假設比照釋字777,宣告違憲後,修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或者乾脆比照刑法235,修到兩年以下
即使如此,還是會吃到刑法
當然釋字617距今18年
也許新的大法官會做不同的解釋
但我個人是有點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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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畢竟是民主國家
一條基於民意而不違憲的法律修改
你當然可以主張你不喜歡修成這樣
進一步也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尋求重新修法
但要滑坡到中國的思想審查
我覺得是引喻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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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人說這條有法律明確性的問題
會發生寒蟬效應
我個人認為這不失為一種合理的主張
不過釋字617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
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
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講白了,大法官認為,只要法院多判幾個案子出來
大家就會知道哪些case會踩到,哪些case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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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固然可以表達其對法條的見解
但衛福部的見解不能拘束法官
到底哪些case會踩到,最後還是要透過法院判決
漸漸建立穩定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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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got to know when to hold 'em, know when to fold 'em, Know when to walk away and know when to run.
You never count your money when you're sittin' at the table. There'll be time enough for countin' when the dealin's done.
'Cause ev'ry hand's a winner and ev'ry hand's a loser, And the best that you can hope for is to die in your sleep."
now Ev'ry gambler knows that the secret to survivin' Is knowin' what to throw away and knowing what to k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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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洽有文說問過修法立委 當初不是要擴權來管二次元
這是立法技術問題,我國立法院的立法技術常常很爛就是了 但立委雖然這樣講,那他有沒有要提案再修? 而且這條是政黨協商共識通過的,雖然單一立委也許這樣說 其他人也不見得持同一態度 另外,立法理由也不能拘束法院的判決 頂多是大法官做解釋時,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某個立法委員的個人意見,甚至沒有明文寫進立法理由,就更沒有拘束力了
※ 編輯: daze (114.39.59.131 臺灣), 02/16/2024 17:24:56版主該出來洗地了八
中國那邊也是滿滿的民意基礎吧 被管久了民意什麼的
還不輕鬆拿捏 那邊常看到的一句話叫"早該管管了"
投出來的民意代表跟被控評的民意要放在一起比喔?
會滑會滑
我還以為進錯版了
winwi仔在這邊鍵盤吵這個有個屁用,去找你選出來的
民代陳情阿,去申請路權遊行阿
幾個在大陸被抓的作者 可以扯到台灣的立法。。。
亂個一陣子 大家就會知道標準在哪了
推
一般的蘿莉色圖有加警語正常判決也不會判有罪吧 近
期判決有關的大多是傳播三次元的
加警語哪有用 會直接下架 然後你就可以開始自肅了
iwin最後也是送法官,實際標準也是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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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阿米巴上不去記得是22年9月多的事情了 羅森大的ptt帳號 記得1月初查的時候也是差不多那時候就沒有上線了 有人知道羅森大怎麼了嗎? 六朝還會繼續嗎?30
原文恕刪, 關於在中國寫黃文的部分,很多網友都把焦點聚在“黃”字上, 其實真正嚴重的是“文”,在中國要出版書籍是需要有書號的, 私自出版且情結嚴重是五年起跳(喂狗的,有錯請指正), 但網友會有既定印象是“黃”文害得也很正常,爆
唉,要關12年。 我記得羅森大約40+ ,12年後也50歲了。 他好像有點厭世,寫完風姿時就說想要結束一切,不知道能否在大陸的監獄撐過12年 _ |||60
目前狀況(禁忌書屋的四合院青松傳出來的) 紫狂、羅森(賤大)、迷男、雪凡都被抓了,阿米巴星球、天香樓等也被封閉。 主謀羅森判刑12年9月,罰150萬人民幣,紫狂10年36萬人民幣, 迷男8年28萬人民幣,雪凡6年27萬,都是一審,除雪凡未上訴,其餘正在上訴。 P.S 是被關還要收罰金 不是易科罰金90
推文裡又有人開始轉進最近的iwin事件了,有的護航,有的反駁,護航的總是說本來不想管 的低調點就好非要自己引鐵拳,反駁的目前還沒開始被亂扣帽子,但在西洽時則被往往悲憤 噓文打成境外(X)蘿莉控(O)勢力 當初事件剛爆發時西洽那邊則是用一種既視感很強的論調來為二次元審查護航,然而這連思 想審查都算不上,看二次元的根本沒幾個三次元蘿莉控1
由於我國立法院採屆期不連續的原則,所以當新的立委就任時,過去的立委提的法律案只要沒有三讀通過的話,就必須重新提案,全部的程序通通要重來一遍。 因此現在就不必管過去那個法律案如何如何? 只要看新的立委將來所提出的法律案內容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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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美國大法官曾判過類似iWin的法案為違憲原文連結: 標題:法操》【大法官的一句話】安東尼·甘迺迪: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 前言: 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保障的界線一直以來都十分難界定,與性有關的言論更是連是否應該受言論自由保障都曾經被質疑,不過美國透過相關判決的累積,逐漸發展出衡量各式各樣性言論保障密度的標準。 「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而言論自由不能被政府干預,因為言論正是表現思想的開始。」72
Re: [Iwin] 兩方所提的兒少法案版本其實想知道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一點都不難 首先在估狗搜尋"兒少性剝削" 全名不用打完 第一個連結就是全國法規資料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0
[板務]推文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高雄板水桶乙案在高雄板之板友abc55322之猥褻水桶案 原文: → abc55322 : 萊豬比懶叫更好吃^Q^ 11/12 10:05 判決:違反 1-8 規定 處 水桶 1 年。 1-8 禁止 買賣/徵求/交換/借用 猥褻之影像、圖畫、聲音等37
Re: [新聞] 宅男於動漫祭合唱幼女神曲 台大男聽到歌詞吐了即使是二次元創作,現在也是有管制 實際上也有人提議去管制化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35條,「虛擬產物」應被排除在外 而這文中的內容也能解釋千本幼女的問題33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推 AxelGod: 客觀引起人性慾 02/01 17:43 → AxelGod: 這司長要不要聽聽自己說什麼 02/01 17:43 → AxelGod: 判定標準 這麼瞎 02/01 17:43 其實是大法官說的 釋字617號27
[討論] 范雲那一串算失智列車嗎如題 隔壁版昨天吵很兇 主因就是找到一張去年范雲的修法對照 吵的理由是范雲把性交和猥褻7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許玉秀大法官對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幾乎噴了整篇解釋文,開頭就是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 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麼 、寫什麼和做什麼,所以不敢附和;......」 和你提到的部分有關的段落開頭是 「伍、猥褻概念符合法明確性原則? 一、不確定的定義要素得不出明確的概念1
Re: [閒聊] 衛福部將制定子法訂出虛擬情色圖的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 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 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Ok 意思是滿足三要件才是猥褻對吧 好 今天蘿莉H本 滿足第二要件跟第三要件-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