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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星城Online漏洞 玩家竟狂撈3.6億枚星幣

看板C_Chat標題Re: [情報] 星城Online漏洞 玩家竟狂撈3.6億枚星幣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11

※ 引述《KotoriCute (乙醯胺酚)》之銘言:
: 網銀國際公司旗下線上遊戲星城Online去年發生遊戲漏洞,洪姓玩家趁機斷線、登入
: 495次,獲取3億6911萬314枚遊戲幣星幣(價值369萬113元),遭公司求償全額,洪辯: 稱不知漏洞也沒開外掛;法院認定,洪利用遊戲漏洞獲取彩金違背善良風俗,判他全額: 給付星幣,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四號民事判決

直接抓重點:

甲:原告(網銀)主張的漏洞獲利【法院採信的部分】

┌──────┬──────┬───────┬─────┐
│ 遊戲角色 │ 總押注額 │ 總得分額 │ 回報率 │
├──────┴──────┴───────┴─────┤
│ 未利用遊戲漏洞 (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間) │
├──────┬──────┬───────┬─────┤
│ 好運彬 │ 8,084,500 │ 7,746,800 │ 95.82% │
├──────┴──────┴───────┴─────┤
│ 利用遊戲漏洞 (112年4月2日至112年4月13日間) │
├──────┬──────┬───────┬─────┤
│ 好運彬 │ 328,046 │ 216,533,093 │ 66006% │
├──────┼──────┼───────┼─────┤
│ 茼蒿先生 │ 222,415 │ 137,665,998 │ 61896% │
├──────┼──────┼───────┼─────┤
│ 紅茶香瓜子 │ 116,000 │ 68,938,817 │ 59430% │
└──────┴──────┴───────┴─────┘

乙:被告(洪先生)認為的情況

┌──────┬──────┬───────┬─────┐
│ 遊戲角色 │ 總押注額 │ 總得分額 │ 回報率 │
├──────┴──────┴───────┴─────┤
│ 112年4月2日至112年4月13日間 │
├──────┬──────┬───────┬─────┤
│ 好運彬 │ 328,046 │ 284,526 │ 87% │
├──────┼──────┼───────┼─────┤
│ 茼蒿先生 │ 222,415 │ 199,828 │ 90% │
├──────┼──────┼───────┼─────┤
│ 紅茶香瓜子 │ 116,000 │ 108,817 │ 94% │
└──────┴──────┴───────┴─────┘

順帶一提,附表後方提出的抗辯內容:

星幣作為原告擁有所有權之電磁紀錄,不論如何在遊戲玩家間移轉,該等電磁紀錄之所有權及控制權均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主張其未將被告移轉予第三人之電磁紀錄回收,受有該電磁紀錄未經販賣之商業利益損失云云。然原告迄未提出該電磁紀錄之移轉歷程記錄,以供核實該電磁紀錄是否仍由玩家在遊戲中使用,原告是否確實受有損害,尚非無疑?再者被告取得星幣不論是因原告程式設計疏漏之遊戲漏洞所致,或是原告設計之遊戲規則所致,此均屬原告提供系爭遊戲服務牟利所應承擔之運營風險,究其因皆屬可歸責於原告,且為原告得以較小成本控制處理之風險,原告為資本額高達25億元之跨國大型博奕遊戲娛樂集團,服務範圍橫跨臺灣、韓國、日本、泰國、北美等地,掌握系爭遊戲之控制權及設計權,卻將其內部設計或管理措施之規範或不當加責於被告,將其經營成本轉嫁予遊戲玩家,相當於強迫被告以現金購入原告之電磁紀錄,並非商業誠信經營之理。原告更佯以自己定義之「遊戲漏洞」,將其自行製造、毫無成本之電磁紀錄即遊戲幣透過法院訴訟方式合法兌換成現金,倘若此例一開,無異鼓勵原告及相類似之博奕遊戲公司日後可能不斷製造出更多事後自己定義之漏洞,再以提告消費者民刑事訴訟方式取得利益,勢將嚴重毀棄我國社會秩序及癱瘓司法。



另外,原告也有提告刑事部分,目前還在審理中

這在判決理由中提及如下:

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卷宗,確認被告於112年7月5日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5170號詐欺案件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自承:「我承認『「好運彬』、『茼蒿先生』、『紅茶香瓜子』3個暱稱都是我登入的,用我的手機在永和登入該遊戲,我對於112年4月2日至112年4月13日期間告訴人統計之操作次數及獲得星幣數額沒意見,我獲得之星幣都在網路上用140000星幣對1000元新台幣出售少部分,大約獲利7、8萬元,其他星幣我都留著自己玩,我的帳號已被告訴人公司凍結,帳戶內還剩下多少星幣不清楚。系爭遊戲之BUG是我在遊玩過程無意間發現,以為這是獎勵規定,我就故意玩一陣子後登出,我沒有使用外掛程式也沒有使用第3方程式入侵告訴人之電腦,我是在告訴人之遊戲規則下取得星幣,不認為有何不法,我有打電話向告訴人公司客服詢問為何凍結我帳號。」等語屬實,核與原告提出原證14即系爭起訴書記載:「被告坦承利用告訴人公司之遊戲漏洞,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手機登入遊戲,操作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次數,並獲得上開星幣,部分星幣已在網路上出售,獲得約7、8萬元利潤。」等語相符,是被告此部分陳述固非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80條規定之自認,但仍屬於訴訟外另案自白之陳述,此項陳述既經原告提出作為訴訟資料及經兩造為攻防及辯論,法院自得據為裁判基礎。至於被告抗辯稱系爭起訴書上開記載「應屬誤會」云云,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究係如何「誤會」被告之陳述,被告並未進一步說明,此部分抗辯即嫌無憑。



感覺有點像是在假裝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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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いのない夜が、諦めていく朝が、何度も通り過ぎてゆく
無惨についた事故の後残された、灯火揺れた
いつか全てが壊れても、何の為?誰の為に?
答えはなく運命は終幕を辿る、生命とシンクロしても星を繋ぐよ
囁くように歌う、祈るように歌う……
https://i.imgur.com/wFxDOmR.jpg          ——ReoNa《Untitled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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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lsonice09/29 10:12所以被判返回非正常途徑取得遊戲幣不還會怎樣?只能鎖

jalsonice09/29 10:12帳號不是嗎

Pep5iC0589309/29 10:14橘子操作賺玩家好多新台幣被法官判賠百萬 玩家操作

Pep5iC0589309/29 10:14賺公司好多遊戲幣被法官判賠百萬 應該沒什麼區別吧

roger262390009/29 10:40賺遊戲幣就該判賠遊戲幣 如果判賠台幣就形成對價關

roger262390009/29 10:40係 幣值可以互換 博弈遊戲就要涼了

gov20026909/29 10:43是喔...

linzero09/29 12:06原告跟法院的見解猜測是這筆憑空多出來的虛擬幣,存在即

linzero09/29 12:06會影響原告的利益,所以大概是主張應消滅,所以被告得返

linzero09/29 12:07還。如果因轉移後無法返還,那也得彌補給原告同等價值利

linzero09/29 12:07

jalsonice09/29 12:46線上娛樂場用虛擬幣玩 虛擬幣現實幣值掛鉤 虛擬幣還能

jalsonice09/29 12:46變現 這就賭場啊 再裝瞎啊

outlook209/30 05:07感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