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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作者
NiceGuy7788
(好人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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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8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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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若審判長不察,許可證人概括行使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乃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違法,且屬有害於訴訟之公正,不因未異議而得視為治癒,該證人於審判外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並無上開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


此段意思是指證人審判外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基於不證己罪,不適用類推刑訴159-2、159-3,除非當事人同意,不然適用傳聞之例外嗎?


刑訴新手 麻煩各位朋友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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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5005/05 13:13就是審判長允許證人在審判中行使概括拒絕證言這種離譜的事

psc5005/05 13:13情,除非兩造都同意證人之前審判外陳述可以作為證據,不然

psc5005/05 13:13沒有159-2 159-3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