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課業] 懲戒法和任用法之不解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懲戒法和任用法之不解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
時間推噓13 推:13 噓:0 →:50

自修時的疑惑,問題很基本,請海涵><"

懲戒法第4條說
依刑事訴訟被通緝羈押/
受褫奪公權/
徒刑執行中
->職務當然停止

任用法第28條說
犯內亂外患貪汙通緝/
徒刑執行未畢/
褫奪公權未復權
->任用後發生以上情形應予免職

請問:
懲戒法的情形為什麼不能依任用法直接免職?
除了被通緝是還沒定罪,而且可能不關內亂外患貪汙,所以無法任用的免職
其他,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為什麼不直接免職,而是停職?是停職再免職嗎?

那(不是因為內亂外患貪汙)被通緝,無法工作的公務員,還有公務員資格嗎?

以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54 (臺灣)
PTT 網址

MG6118607/14 17:543.還有公務員資格 看懲戒法第七條…停止職務理由消滅後

MG6118607/14 17:54得申請復職

MG6118607/14 18:022.停職=先停止執行職務,再受懲戒處分,然後徒刑跟褫奪

MG6118607/14 18:02公權的不得申請復職(因為任用法28條

MG6118607/14 18:111.我也有點疑惑,查了一下任用法的免職處分是形成處分,

MG6118607/14 18:11於免職條件成就時即產生免職效力,所以跟懲戒法權責機關

MG6118607/14 18:11不同吧?

MG6118607/14 18:12一點拙見 有待板上先進指點

seasonsong07/14 19:43一個是任用後被發現 一個是受到懲戒後才發生 怎麼會

seasonsong07/14 19:43一樣

lolicone07/14 19:44我想的方向任用法是指不能任用的要件依要件做成行政處

lolicone07/14 19:44分,懲戒法涉及到審判跟救濟層面所以都會有規範主要是

lolicone07/14 19:44要用他的人不同。

seasonsong07/14 19:45那個當然停職不是處分,是自然發生的停職。

lolicone07/14 19:49懲戒法的免職規範又比較嚴格,是指被用懲戒法判免職後

lolicone07/14 19:49不能再任公務員(連約僱都不能做的那種)。 任用法是綁

lolicone07/14 19:49“公務人員”。所以我的看法是試用寬度不同,一個是公

lolicone07/14 19:49務員(懲戒法)一個則是只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lolicone07/14 19:50講具體一點 今天如果是非公務人員的公務員根本用不到任

lolicone07/14 19:50用法。

seasonsong07/14 19:50而且為什麼會用免職,懲戒法免除職務比免職處分還重

seasonsong07/14 19:50

seasonsong07/14 19:51l大說到重點!適用對象範圍就不一樣了!

lolicone07/14 19:52搞清楚公務員跟公務人員的範圍後 觀念其實很好通啦XD

littlecoke0807/14 20:13懲戒法停職以後待審判,最後才是免除職務

ericvbnm07/14 21:00停止職務跟免除不同目的吧 一個是當然停止 讓受處分人

ericvbnm07/14 21:00做的職務無效 一個是要等判決確定後的處分

rondo2107/14 21:08就像你說的,褫奪公權和坐牢已經不能工作,所以職務當然

rondo2107/14 21:08停止了,這個是事實上的狀況,並非處分

victor81472007/14 21:31當然停止職務不是處分,免職是處分 就這麼簡單

normangood07/15 00:17管見認為,原po把免職跟停止職務弄的很模糊!

normangood07/15 00:17任用法28條,是指人事上的行政處分,是依法免職,不

normangood07/15 00:17具處罰性質,可提起救濟,免職後,只要原因消失後,是

normangood07/15 00:17可以自行找缺(除了曾犯內亂、外患;服公職有貪污行

normangood07/15 00:17為,緩刑期滿未撤銷仍可再任;免刑仍屬有罪判決,終

normangood07/15 00:17身不得再任!免除職務終身不得再任;。但懲戒法的當然

normangood07/15 00:17停職是無裁量權,不得救濟。是ㄧ種事實狀態,並非行政

normangood07/15 00:17處分,停止職務後再移送懲戒法庭!!

normangood07/15 00:19修正上述,不一定要移送懲戒法庭!!停止職務事由消

normangood07/15 00:19滅後,得申請復職!!

mayth07/15 00:287&contentID=839

mayth07/15 00:28公懲會似乎曾經做過實務決議: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

mayth07/15 00:28宣告者 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予以

mayth07/15 00:28免職 。惟主管長官如未即時發覺予以免職,而任由該公務員

mayth07/15 00:28繼續執行職務,則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2款,仍有規範之實益

mayth07/15 00:28。即其職務當然停止,停職中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不生效力。

mayth07/15 00:31換句話說,吾人認為可以這樣觀察:如上述強者所說任用法28

mayth07/15 00:31條的免職是一種人事行政上的強制處分,並對受免職之人的「

mayth07/15 00:31公務人員身分」有所改變;而懲戒法的當然停職是一旦要件事

mayth07/15 00:31實發生的既成狀態,規範免職處分做成前的職務狀態。

bsct341007/15 16:11……我也自修提供拙見,先想一想懲戒用在哪,任用用在

bsct341007/15 16:11

bsct341007/15 16:13https://i.imgur.com/zqWB2qT.jpg

bsct341007/15 16:44https://i.imgur.com/4iDqFj0.jpg

acid9907/15 16:50寶寶知道,但寶寶不說。

bsct341007/15 18:20https://i.imgur.com/6OIIGqy.jpg

bsct341007/15 18:21https://i.imgur.com/xt52Hoy.jpg

bsct341007/15 18:37另外前面拙見措辭不良,望請海涵

xiankelai2107/15 18:50公法就是背起來 不用想太多

abjeffop07/16 06:58當然停止就是 「你人在監獄怎麼服公職?」的意思

aaaa412207/16 14:49如某乙貪污判決確定,當下即依任用之規定失去公務員資

aaaa412207/16 14:49格,不具公務員身分當然不適用懲戒法當然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