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247三項適用時機
安安各位好
有鑒於一試382應該會過
進入快速刷題中
突然發現民訴247有一個小小的問題
確認訴訟 有三種 確認法律關係 、證書真偽、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而前兩者歸類在第一項
就第三種在二項規定
而247三項說如果可以以同一訴訟程序提起
審判長應闡明訴訟之變更或追加,不用再檢視255的例外了
而該條寫「前項情形」照條文第二項
應該只限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才可以這樣做啊
但一大堆解題書及學者文章竟然完全視「前項情形」為無物
只要法律關係可以提起給付訴訟或是形成訴訟全部都用這條項為闡明
是因為有法院判決嗎還是怎樣
怎麼覺得怪怪的
這個小考點也不太值得浪費時間列肯否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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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印象中有個二審判決這樣寫 可是被最高廢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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